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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教授鄧學仁,曾數度對同性婚姻法制化表達意見: (圖片:https://i.imgur.com/Pt8u1gT.png )
2012/12/18 受馬政府法務部委託調查,建議制定《同性婚姻法》,不動民法婚姻定義 本研究認為,為使同性婚姻法制過程單純化減少阻力,並符合同性婚姻者之需求, 其方式應以制定「同性婚姻法」為宜,而其內容可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之設計, 並加入我國親屬法之特色,有關此部分建議法務部,一方面應持續觀察民眾之意 向,制定適合同性婚姻者需求之法制,另一方面針對法制化內容,應再做更深入 之後續研究,以期創設更周延之同性婚姻法。 (節錄自研究摘要) 【出處】法務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 https://goo.gl/LW85wxhttps://goo.gl/AsGnYA 2017/03/24 擔任同婚釋憲案鑑定人,建議同婚親子關係應另立專法(但未指名專法名稱) 鄧學仁主張,目前同性結婚不是合法化問題,而是需要法制化的問題,他認為同 婚必須另立專法,就像當初為了試管嬰兒等問題,訂定了人工生殖法,目前民法 親屬篇大都是為異性婚設計,如果讓同婚排除適用這些法律規範,又會被質疑歧 視、排擠。 就子女利益考量,鄧學仁認為如果沒有妥適立法,或造成法的不安定性、身分關 係無法確立,他認為不管以後決定要修改民法或是立專法,這部分都要仔細規範, 否則將會危害重大的公共利益與親子關係的確認。   【出處】中國時報〈鄧學仁:同婚親子關係 應另立專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5000315-260118 2018/12/02 考量釋字748及最新主流民意,不動民法既有婚姻定義,建議於民法親屬編 增訂「第8章同性婚姻章」 一、於民法親屬編增設同性婚姻專章,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例如不適用異性婚 親子關係之相關規定,以保障異性婚姻不受影響,有關同性婚姻親屬關係之 成立、消滅及法律效果均依異性婚之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前同婚者已有之子女,區分為A卵B生之方式,或A卵A生之方 式,前者準用準正之規定將該子女就地合法視為婚生子女,後者則為繼親收 養,其收養應以認可為原則,不認可為例外,除非收養不利於養子女。而一 般之收養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 第15條至第17條之規定處理,評估出養人生母出養之必要性,以及收養人與 被收養人之適合性,法院始得為認可准否之裁定。 三、同性婚姻法制法制化後,男男婚之收養同於一般收養,但若男男婚之一方收 養他方與其他女子所生子女之繼親收養,依《兒少權法》無須經收出養媒合 服務者之服務,然因收養將使生母與該子女之親子關係終止,故法院仍應採 行必要措施,評估出養人生母出養之必要性,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適合 性,始得為認可准否之裁定。 四、同性婚姻法制化後,同性婚姻者欲擁有婚生子女時,考量同性婚姻與異性婚 本質之差異,應增設排除異性婚親子關係之規定,同時比照人工生殖法之規 定,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其未依人工生殖法受胎,則不得視為婚生子女, 由分娩之母決定向生父請求認領,或由生父認領,或由同性婚姻者依一般收 養之方式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 綜上所述,考量異性婚與同性婚姻本質不同,且為維護子女之利益,同性婚姻關 係與親子關係應於親屬編一起規範為宜,同時確保同性婚姻之修正不影響異性婚 姻,建議於民法親屬編最後增設第8章同性婚姻章,具體建議條文如下: 第一,增設民法第1137條之1:「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二,增設民法第1137條之2:「同性婚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其親屬關係之成 立、消滅及法律效果依本法之規定。但第1061條至第1070條之規定,不適 用之。」 第三,增設民法第1137條之3:「同性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他方配偶 同意後,依人工生殖之方式,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 子女。」 第四,增設親屬編施行法第9條之1:「中華民國○年○月○日同性婚姻章修正前 所生之子女,其提供卵子之人與分娩之人結婚者,準用第1064條之規定。」 【出處】思想坦克網站 鄧學仁《公投後同性婚姻的立法動向》 https://goo.gl/wnkhTb -- 鄧教授的立場屬於保守穩健,卻從過去《同性婚姻法》轉變為「民法專章派」, 並指出目前上策是「民法專章」、中策《同性婚姻法》、下策《同性伴侶法》。 我認為他的意見很值得參考,至於要如何讓民眾有感支持中策、上策,就靠大家 一起努力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248.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44946773.A.97C.html ※ 編輯: jorz (123.193.248.250), 12/16/2018 16:12:36 ※ 編輯: jorz (123.193.248.250), 12/16/2018 16:21:17
ienet788: 很高興他的觀察及改變,但遺憾的是目前只有專法可以選 12/16 18:25
ienet788: 擇了 12/16 18:25
aj4rm6: 不知道若增修民法的同性婚姻專章,是否可以等於「民法婚 12/16 19:22
aj4rm6: 姻規定以外之形式」 12/16 19:22
awanderer: 母校老師推! 12/16 19:31
paladada: 會願意這樣子表示有些人也不是不能接受,只是要時間 12/16 20:25
LKONG: 也是一條值得思考的路徑 12/16 20:42
chihchuan: 之前蔡易餘支持專章不是被同志罵嗎科科 12/16 21:06
uka123ily: 法理上專章可以,但是民進黨目前不考慮民法內選項。 12/16 22:07
esasin: 有認真看到同志家庭需求給推。 12/17 00:04
abc480528: 那時候還有修972的選項 誰要專章 不要偷帶風向 12/17 01:16
Sayd20: 就算同志當時推專章反同也不會接受 照樣公投 12/17 02:27
chihchuan: 專章也在民法裡面啊,當時反對的人沒想過未來策略不能 12/17 10:50
chihchuan: 檢討喔? 12/17 10:50
lawbreaker: 為什麼某些人一定要堅持972 12/17 15:56
lawbreaker: 實質權利義務比名稱重要多了吧 12/17 15:56
lilygirl: 都很重要 12/17 23:03
ezpaper: 名稱當然很重要 撇開歧視不說 國外的婚姻法與伴侶法是不 12/18 17:08
ezpaper: 一樣的 跨國婚姻或在國外其配偶的身分認定都會出問題 以 12/18 17:08
ezpaper: 婚姻之名才會有最大化的權益 12/18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