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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事務所看到的 覺得還蠻有用的 跟大家分享 https://reurl.cc/qVDaR 今天最重大的新聞就是賴士葆委員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了,要 與之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併案審理。 因為第12案施行法還沒上傳到立法院網站,我們就先回顧一下行政院版的748施行法的內 容,以及和民法婚姻的異同吧! 1.當事人年齡限制(女同志18歲才能結婚)   748施行法第3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也就是說在同性關係中,女同志伴侶必須得在18歲才能締結婚姻唷,異性配偶的女性則是 16歲就可以結婚! 2.禁婚親限制的放寬(同性配偶4親等以外就可以結婚)   748施行法第5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院版的草案放寬了親等的限制,從六親等放鬆為四親等,立法理由說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 有「優生學」的考量,不會有生育問題。 3.「不能人道」非撤銷婚姻的事由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 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甚麼叫做【不能人道】呢?意思就是指【不能為性行為】,但在748施行法裡面並沒有準用 民法本條規定,似乎也是考慮到同性婚姻無法自然生育的特殊性。 4.僅能收養對方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按照748施行法條文解釋,同性配偶似乎只能收養他方【親生】之子女,而無法和異性配 偶一樣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5.沒有準用姻親的規定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而在施行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準用姻親的規定,這將會產生很大的漏洞,譬如說公法上的 利益迴避(假如被告的話,法官是原告同性配偶的父親,可以不用迴避)、保險法的保險利 益(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可能無法填對方父母),以及民法上關於配偶父母的扶養 規定等,都是遺漏的。 6.同性婚姻未合法國家無法締結跨國婚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748施行法也完全沒有提到跨國婚姻,也就是說依照涉外民事法,假如跨國婚姻中的一方 所屬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那麼台灣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就無法締結婚姻,目前 全球只有26個國家的人可以和台灣人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姻! 觀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全部條文可以發現,其實裡面大量準用了民法異 性配偶的條文,但還是有些許的不同,只能期待未來政府能夠更加完善這些規定!   #同婚專法你不可不知的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好饒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57.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52654254.A.644.html
amilkamilk: 早就說施行法是縮減權益的歧視,還一堆人支持,無言 03/15 21:29
lunarblue: 第一點根本就是過時的,男女本就不應有別,都改成十八 03/15 21:34
lunarblue: 歲剛好而已,這算什麼權利毀損,難道女同志十六歲結婚 03/15 21:34
lunarblue: 算合理嗎? 03/15 21:34
lunarblue: 第二點根本是同婚這邊得利 03/15 21:35
lunarblue: 第三點也是理所當然,同婚在這點不比照異性婚才是正確 03/15 21:36
lunarblue: ,說到底也是得利 03/15 21:36
lunarblue: 第四點的確是權利缺陷,但這也不是民法婚姻章規定的, 03/15 21:38
lunarblue: 是以後還可以努力的點 03/15 21:38
lunarblue: 第五點是得利與缺陷各半,這算是個漏洞,我覺得在二讀 03/15 21:39
lunarblue: 會時,應該會被補正 03/15 21:39
NaoSensei: 那一樓去修民法啊,你修得到結婚經費我全部幫你出好不 03/15 21:44
NaoSensei: 好 03/15 21:44
lunarblue: 第六點是涉外法規定,也不是民法的規定,即使你直接用 03/15 21:44
lunarblue: 民法,這條還是這樣。這條限制本來就是立給異性戀用的 03/15 21:44
lunarblue: ,你要異性戀繼續用這條,但同性戀要修掉這條,大家可 03/15 21:44
lunarblue: 以討論跟努力往這方向走,但這絕不能被視為低於民法的 03/15 21:44
lunarblue: 權利缺陷 03/15 21:44
NaoSensei: 對手都在提無視釋憲結果的反同法了,還在那邊748法就是 03/15 21:45
NaoSensei: 歧視是有沒有搞清楚狀況啊?活在平行世界? 03/15 21:45
lunarblue: 所以1樓所謂的歧視是在哪裡? 03/15 21:45
lunarblue: 難道我可以說第2、3、5點是對異性婚姻的歧視跟迫害嗎? 03/15 21:47
lunarblue: 話是這樣說的嗎? 03/15 21:47
NaoSensei: 第六點就算你修民法,國際婚姻只要對方國家不承認同婚 03/15 21:47
NaoSensei: 就不被認同好嗎?跟施行法有什麼關係? 03/15 21:47
NaoSensei: 台灣是第27個可以同婚的國家,然後你要台灣法律去叫其 03/15 21:49
NaoSensei: 他150多個國家承認同婚才不叫歧視膩? 03/15 21:49
amilkamilk: 說過很多次了,不用修,拖下去524之後直接用民法 03/15 21:50
lunarblue: 聲明我對原po提供的資訊沒有任何批評,因為這些是事實 03/15 21:50
amilkamilk: 一模一樣的東西到底要修什麼啦,修了就是給反同弄不 03/15 21:50
amilkamilk: 一樣的機會,現在不就在上演 03/15 21:50
lunarblue: 好啊,不要修,那就一樣維持不能人道這點。同時,涉外 03/15 21:51
lunarblue: 法這條也不用修 03/15 21:51
amilkamilk: 維持啊,老公不給幹不用離婚? 03/15 21:52
NaoSensei: 現在民法都還沒修對方已經提出反同專法了你還以為524以 03/15 21:53
NaoSensei: 後真的可以全部比照民法啊XDDDDD 03/15 21:53
lunarblue: 不用修,你賺了兩點虧了三點 03/15 21:53
amilkamilk: 異性戀有性義務我們同性戀不用? 03/15 21:53
amilkamilk: 兩邊堅持己見修法就是沒下文啊 03/15 21:53
amilkamilk: 修法能解決就不會拖到大法官那邊了啦 03/15 21:54
amilkamilk: 還看不清喔 03/15 21:54
NaoSensei: 釋憲結果和公投結果的矛盾只有748可以解決,你以為524 03/15 21:54
NaoSensei: 以後真的可以全部用民法是沒看釋憲全文是不是XD 03/15 21:54
amilkamilk: 公投效力是有大於憲法(大法官)喔,還矛盾咧 03/15 21:56
amilkamilk: 蔡政府在核能問題都可以不鳥公投了,同婚議題就一定 03/15 21:57
amilkamilk: 要鳥? 03/15 21:57
NaoSensei: 還有,修民法等於無視公投結果,你以後假如是挺同方公 03/15 21:58
NaoSensei: 投過了結果政府無視公投挺同公投致意照反同方的意見, 03/15 21:58
NaoSensei: 你就嗎理由反駁了 03/15 21:58
lunarblue: 大法官釋憲文你要不要去看清楚,立專法還是修民法,釋 03/15 21:58
lunarblue: 憲根本沒有規定,因此,公投絕對可以決定法律層級的立 03/15 21:58
lunarblue: 專法還是修民法 03/15 21:58
amilkamilk: 公投本來就是笑話,照釋字就好了啊,釋字對我們有利幹 03/15 22:00
amilkamilk: 嘛要去用公投 03/15 22:00
lunarblue: 至於你要說專法違憲,請等專法出來再去告到憲法法庭, 03/15 22:00
lunarblue: 程序上就是這樣,違不違憲不是你我說的算,是大法官說 03/15 22:00
lunarblue: 的算 03/15 22:00
amilkamilk: 重點是內容沒有一模一樣,實質違憲 03/15 22:00
NaoSensei: 到底有沒有看釋憲結果: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03/15 22:01
NaoSensei: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 03/15 22:01
NaoSensei: 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03/15 22:01
amilkamilk: 專法又變不違憲了喔,那你們擋恐同的專法幹嘛 03/15 22:01
amilkamilk: 748施行法的權利跟恐同專法的權利都跟民法不完全一樣 03/15 22:03
amilkamilk: ,一個違憲一個不違憲?還是兩個違憲或兩個都不違憲 03/15 22:03
amilkamilk: ? 03/15 22:03
NaoSensei: 然後公投結果要求要立專法,那請問除了立專法還有哪條 03/15 22:03
NaoSensei: 路可以走你講講看? 03/15 22:03
amilkamilk: 拖,立不出來,然後直接因為釋字適用民法 03/15 22:03
NaoSensei: 釋憲結果本來就有包含立專法在裡面是看不懂喔...... 03/15 22:04
lunarblue: 我想你對釋憲文的意思有所誤解,政府依照公投結果立專 03/15 22:04
lunarblue: 法絕對有理有據,當然要弄到524直接適用民法自也是可以 03/15 22:04
lunarblue: 的,但這沒排除日後再立專法的可能,以為524用民法就萬 03/15 22:04
lunarblue: 事暢通真是太可愛了 03/15 22:04
amilkamilk: 好啦好啦,所以你也支持恐同的專法對吧 03/15 22:04
NaoSensei: 拖就是無視公投結果,你下次公投結果政府無視的話怎麼 03/15 22:04
NaoSensei: 樣? 03/15 22:04
amilkamilk: 因為釋字同意可以立專法,都不管釋字說要實質平等喔 03/15 22:05
NaoSensei: 我支持748法!不支持12號法! 03/15 22:05
amilkamilk: 蔡政府核能問題是有在管公投了喔...已經首開先例了 03/15 22:05
amilkamilk: 為什麼不支持反同專法,不就是因為內容沒有實質平等 03/15 22:06
amilkamilk: 748施行法還不是一樣沒有實質平等,卻挺的下去,真好 03/15 22:06
amilkamilk: 笑 03/15 22:06
NaoSensei: 跟沒有邏輯的人溝通真困難,到現在還以為524以後真的會 03/15 22:08
NaoSensei: 給妳全部適用民法,這麼簡單的話現在在忙什麼 03/15 22:08
amilkamilk: 現在綠甲在忙著抬轎幫民進黨做政績啊,看不透喔 03/15 22:08
kentiphor: 民主是需要妥協,至少行政院版本非常符合我們的需求 03/15 22:09
kentiphor: 只是要在一些條款做一些修改跟異動,這也是未來要去爭 03/15 22:09
kentiphor: 取的 03/15 22:09
lunarblue: 要拖過524直接用民法婚姻這派的要說服人,應該告訴大家 03/15 22:09
NaoSensei: 你就算524以後直接用民法只有婚姻章好嗎,只有婚.姻. 03/15 22:09
NaoSensei: 章,好嗎?扶養跟國際婚姻根本不在釋憲結果裡面好不好 03/15 22:09
lunarblue: 之後要如何打衍生的眾多官司跟如何面對新政府上台後修 03/15 22:09
lunarblue: 專法的發展,不是一句拖過524就沒事了,如果有那麼簡 03/15 22:09
lunarblue: 單,那我也可換支持民法派啊,省事多了 03/15 22:09
amilkamilk: 符合個屁,我就覺得我將來跟男朋友只能締結第二條關 03/15 22:09
amilkamilk: 係根本就是歧視 03/15 22:09
NaoSensei: 就算直接用民法,國際婚姻只要別的國家不承認本來就沒 03/15 22:11
NaoSensei: 辦法好嗎?這種也可以扯歧視...... 03/15 22:11
lunarblue: 核能這題就請你自己去看當時的公投主文了,是廢除電業 03/15 22:11
lunarblue: 法95-1,政府也回應了要廢除95-1了。這跟同婚這案沒關 03/15 22:11
lunarblue: 係,就不多述了 03/15 22:11
kentiphor: 第二條關係就是同性婚姻啊?有看條文? 03/15 22:12
lunarblue: 我一點一點的得失都分析給你看了,評論事情與處理事情 03/15 22:14
lunarblue: 不是應該如此嗎?口喊歧視誰不會 03/15 22:14
lunarblue: 有沒有實質平等不是你決定的,到最後也是要告到憲法法 03/15 22:17
lunarblue: 庭去,不要代大法官自己宣告違憲 03/15 22:17
lunarblue: 步驟是這樣,專法通過實施之後若覺違反實質平等之748 03/15 22:19
lunarblue: 釋憲文意含,則再走釋憲途徑,等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才 03/15 22:19
lunarblue: 是真的違憲好嗎 03/15 22:19
optimistic13: 說真的,以前看甲板都是風花雪月、花痴亂顫。現在 03/15 22:46
optimistic13: 的甲板可以看到各種智力激盪,心機算計的推演...... 03/15 22:46
optimistic13: 天啊,我真是越來越愛這個板了! 03/15 22:47
howard2451: 竟然有人會認真回1樓XDD 03/15 23:03
malanna: 其實也就那幾個在高潮,我都當四格漫畫在看 03/15 23:04
shiz: 真的是智力測驗......好多理盲濫情的人 03/15 23:21
BlackParade: 「你願意當我的第二條嗎」 03/16 00:00
BlackParade: 「向大家介紹,這是我的第二條」 03/16 00:00
vuvuvuyu: 連公投結果都錯誤解讀有什麼好講的,蔡政府哪裡沒鳥核 03/16 02:26
vuvuvuyu: 能公投 03/16 02:26
vuvuvuyu: 要刪電業法95-1馬上就刪掉了啊,完全符合公投意旨 03/16 02:27
vuvuvuyu: 第二條關係就是指同性婚姻這沒什麼好講的,異性戀婚姻 03/16 02:28
vuvuvuyu: 中稱呼的老公老婆也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名詞,我相信沒幾 03/16 02:28
vuvuvuyu: 個人會跟別人介紹「這是我的配偶」 03/16 02:28
lunarblue: 這不就是如同之前萌萌講的雙親一、雙親二的翻版 03/16 03:04
lunarblue: 也是考妣、考考的翻版,真是活久見 03/16 03:05
Krisjenner: Opt大 XDDDD 03/16 07:48
suikokuo: 別理某人 03/16 09:37
white9cat: 這些不是施行法草案出來當天就貼了嗎? 03/16 09:37
BroSin: 一樓在八卦的言論令人不敢恭維 沒想到有人回他 03/16 10:07
vancepeng: 這板有進步喔 03/16 12:28
Sayd20: 怎麼還有人不記得一樓帳號啊 居然還認真回覆 傻眼 03/16 14:03
NaoSensei: 樓上,我真傻 03/16 14:21
umano: 一樓帳號 03/16 15:18
jmt1259: 怎麼看都是沒有姻親關係比較好# 03/17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