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az70253: 推個 已連署 05/13 20:24
噓 sharkdd: 內文太饒口 05/13 20:26
→ ppptofff: 準備開戰我先卡個位 05/13 23:19
→ asd561423: 認真問個u=u 不是指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嗎 沒醫學證 05/14 00:10
→ asd561423: 明大量血液不會吧 05/14 00:10
推 fumetsu: 與時俱進 05/14 00:35
→ kkkuccu: 是可以修 網站內文有點太難懂 05/14 01:25
推 denlinr7037: 可是你不會沒事有大量新鮮血液剛好注入你的傷口或黏 05/14 01:38
→ denlinr7037: 膜啊~ 05/14 01:38
推 asd561423: 我是指會不會做X剛好有傷口就血液交換了XD 我是贊成工 05/14 08:24
→ asd561423: 作者不要加罰 只是隱瞞病情跟別人做X 感官上就不太能 05/14 08:24
→ asd561423: 接受 05/14 08:24
推 mrl1116: 剛檢測為陽性的患者精神狀態不穩定的狀況下,會不會產生 05/14 08:48
→ mrl1116: 報復心態故意去危險性行為造成傳播? 05/14 08:48
推 jamesushung: 這說的是你沒被感染到的情況吧 05/14 08:58
→ jamesushung: 根本還是得宣導測不到病毒=0傳染力 05/14 08:59
推 denlinr7037: @asd 血液也是U=U中所謂病毒量測不到的部分喔 簡言 05/14 11:22
→ denlinr7037: 之只要你測不到你就沒有傳染力(不管做什麼) 05/14 11:22
推 denlinr7037: 說得嚴謹一點好了,U=U的不具有傳染力,可能主要就是 05/14 11:34
→ denlinr7037: 指性行為或共用針頭等等常聽到的傳染途徑,這也就包 05/14 11:34
→ denlinr7037: 含了絕大多數體液的交換情境,病毒量也如果真的低到 05/14 11:34
→ denlinr7037: 測不到,就不會傳染,不管是血液精液還是什麼液。而 05/14 11:34
→ denlinr7037: 科學上當然的確很難有什麼百分之百一定怎麼樣,或許 05/14 11:34
→ denlinr7037: 真的大量的血液還是有機會,但那個大量可能是要大到 05/14 11:34
→ denlinr7037: 感染者自己會先死亡的大量,而且還要夠新鮮,病毒量 05/14 11:34
→ denlinr7037: 也依舊要夠,那其實擔心這個就沒什麼意義了,大概是 05/14 11:34
→ denlinr7037: 這樣~ 05/14 11:34
推 denlinr7037: 至於這個法為什麼該修的原因,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現 05/14 11:44
→ denlinr7037: 在實務上究竟有多少人是真的大家擔心所謂的「明知有 05/14 11:44
→ denlinr7037: 感染而蓄意報復」?實際上我們看到的是,許多人因為 05/14 11:44
→ denlinr7037: 情感問題、歧視或其他因素而讓對方可以利用這個法報 05/14 11:44
→ denlinr7037: 復感染者,更不用說這個法的存在也正持續加深著社會 05/14 11:44
→ denlinr7037: 對愛滋的污名。有一般的傷害罪就夠了,真的不需要另 05/14 11:44
→ denlinr7037: 外立法加重刑責,換來的真的就是歧視而已。 05/14 11:44
噓 jengjye: 誰說病毒量儀器測不出就代表針注或血液交換不會傳染? 05/14 12:31
推 qaz70253: 樓上可以自己去查資料 關鍵字U=U 05/14 14:17
→ wayne62: 一般感染hiv機率:針扎(共用針具等)>性行為>>傷口接觸血 05/14 14:20
→ wayne62: 現有實驗證實的是 性行為層面 有U=U,傷口接觸血傳染機率 05/14 14:21
→ wayne62: 更小,應該也符合U=U 05/14 14:22
→ wayne62: 針扎層面有無U=U 目前沒實驗證實,醬的實驗也不符合倫理吧 05/14 14:23
→ wayne62: 目前醫護針扎的SOP 應該會趕快吃暴露後預防性投藥 05/14 14:24
推 mrl1116: 我覺得有什麼辦法將Pep價格壓到健保能給付之後再考慮, 05/14 16:08
→ mrl1116: 不然青年學生們ㄧ時的衝動,或是吸毒者們吸毒之後無法管 05/14 16:08
→ mrl1116: 控,這種情況下被慫恿事後清醒卻負擔不起這些費用造成遺 05/14 16:08
→ mrl1116: 憾,起碼降低風險這算是配套措施之類的吧? 05/14 16:08
推 denlinr7037: 重點就是病毒的質與量啊~一般情況的血液交換到底是 05/14 16:45
→ denlinr7037: 能多大量?退萬步言假設注射或什麼交換還是傳染會好 05/14 16:45
→ denlinr7037: 了,21條還是該刪,實例上到底有多少是蓄意為了報復 05/14 16:45
→ denlinr7037: ?這個法帶來的恐懼要誰來承受?比起罪行,好好推行 05/14 16:45
→ denlinr7037: 篩檢呼籲大家知道身體狀況並去污名才是長久之計。 05/14 16:45
→ nexusfantasy: 國小男師染愛滋 釣百人報復判13年 05/14 22:25
→ nexusfantasy: 嗯? 所以馮老師有U=U嗎? 05/14 22:25
→ nexusfantasy: 究竟是要U=U免責? 還是未遂完全免責? 05/14 22:26
推 lescholar: 第21條第2項是罰供血、器官 u=u是指性行為不會傳播吧? 05/14 23:55
→ lescholar: 供血、器官還是會傳染不是嗎?u=u這個口號可能會誤導某 05/14 23:55
→ lescholar: 些人 05/14 23:55
→ lescholar: 回歸刑法傷害罪一樣有人可以拿這個恐嚇人 05/15 00:02
→ ienet788: 某樓是怎回事,人家研究報告都證實了,不會有問題,你 05/16 13:50
→ ienet788: 也要不要提出相對應的對照實驗結果看看 05/16 13:50
推 plusminus11: 推 已連署 05/16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