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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efoflaw (師爺)》之銘言: : 標題: [介紹] 1945年中華民國代管越南 : 時間: Wed Jun 17 10:34:03 2015 : : → chiefoflaw: 公法學有講被引用的不能再被引用,否則就違反授權明確 06/17 11:35 : → chiefoflaw: 性,大法官釋字第524號有講,更何況開羅宣言未經簽署 06/17 11:35 : → chiefoflaw: 追認,在法律上關於中國項目是自始不生效力,也不能被 06/17 11:35 : → chiefoflaw: 引用 06/17 11:35 : 噓 ChangWufei: 感覺在warfare戰成爛梗的東西又要戰了(呵欠 06/17 11:36 : → chiefoflaw: 我講的中國部份無效,他國事項還是有效,這個是法律 06/17 11:37 : → chiefoflaw: 跨國英文合約都有萬一部分失效,其餘條款仍是有效的規 06/17 11:38 : → chiefoflaw: 定,台灣法律也是這樣規定 06/17 11:38 : 噓 godivan: 笑,講到台灣就是不能拿開羅宣言。可是日本自己答應了喲 06/17 11:41 : → godivan: 哪裡間接連結?波茨坦宣言白紙黑字說開羅宣言實行了 06/17 11:42 : 噓 jimmy5680: 當別人不會查嗎 http://goo.gl/ElQwQZ 06/17 11:43 : → godivan: 你有種把波茨坦宣言關於開羅部分塗掉啊! 06/17 11:43 果然是匪諜! 釋字524號所規範者,為保險法中項目,欲保護法益為個人的給付請求權 而法律解釋文,也僅對該條木所設是向有效,未可亂與類推解釋 而條約的法律位階在ROC等同於憲法,亦非該解釋文中所欲規範的法律層次 這樣子對國內法律解釋可以打壞國際條約,限制他/本國權利 那中共頒布反分裂法,不就......... 我知道你想提歐盟法? 是吧? 不過歐盟法本身明文講自己是輔助性質,在她國事項內仍以國內憲法為最高位 但遇到歐盟法所轄項目,仍要回歸歐盟法院的解釋。 很多國家氣死了你不知道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93.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434513008.A.4C4.html
capitalofz: 條約法律位階在ROC低於憲法高於法律OK? 06/18 02:35
yanabi: 條約位階同於法律,只是實務上如特別法常優先適用吧? 06/18 06:38
capitalofz: 記得不是實務認為位階等同特別法 記得是學說這樣主張 06/18 14:49
capitalofz: 實務明確表態的只有低於憲法 至於有沒有高於內國法 06/18 14:50
capitalofz: 則尚未有明確表態 有錯請鞭 06/18 14:51
wind0083: 你到底知不知道你自己在公沙小? 06/19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