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
看板historia
標題Re: [介紹] 1945年中華民國同時也代管越南
時間Wed Jun 17 11:50:06 2015
※ 引述《chiefoflaw (師爺)》之銘言:
: 標題: [介紹] 1945年中華民國代管越南
: 時間: Wed Jun 17 10:34:0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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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efoflaw: 公法學有講被引用的不能再被引用,否則就違反授權明確 06/17 11:35
: → chiefoflaw: 性,大法官釋字第524號有講,更何況開羅宣言未經簽署 06/17 11:35
: → chiefoflaw: 追認,在法律上關於中國項目是自始不生效力,也不能被 06/17 11:35
: → chiefoflaw: 引用 06/17 11:35
: 噓 ChangWufei: 感覺在warfare戰成爛梗的東西又要戰了(呵欠 06/17 11:36
: → chiefoflaw: 我講的中國部份無效,他國事項還是有效,這個是法律 06/17 11:37
: → chiefoflaw: 跨國英文合約都有萬一部分失效,其餘條款仍是有效的規 06/17 11:38
: → chiefoflaw: 定,台灣法律也是這樣規定 06/17 11:38
: 噓 godivan: 笑,講到台灣就是不能拿開羅宣言。可是日本自己答應了喲 06/17 11:41
: → godivan: 哪裡間接連結?波茨坦宣言白紙黑字說開羅宣言實行了 06/17 11:42
: 噓 jimmy5680: 當別人不會查嗎 http://goo.gl/ElQwQZ 06/17 11:43
: → godivan: 你有種把波茨坦宣言關於開羅部分塗掉啊! 06/17 11:43
果然是匪諜!
釋字524號所規範者,為保險法中項目,欲保護法益為個人的給付請求權
而法律解釋文,也僅對該條木所設是向有效,未可亂與類推解釋
而條約的法律位階在ROC等同於憲法,亦非該解釋文中所欲規範的法律層次
這樣子對國內法律解釋可以打壞國際條約,限制他/本國權利
那中共頒布反分裂法,不就.........
我知道你想提歐盟法? 是吧?
不過歐盟法本身明文講自己是輔助性質,在她國事項內仍以國內憲法為最高位
但遇到歐盟法所轄項目,仍要回歸歐盟法院的解釋。
很多國家氣死了你不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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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capitalofz: 條約法律位階在ROC低於憲法高於法律OK? 06/18 02:35
→ yanabi: 條約位階同於法律,只是實務上如特別法常優先適用吧? 06/18 06:38
推 capitalofz: 記得不是實務認為位階等同特別法 記得是學說這樣主張 06/18 14:49
→ capitalofz: 實務明確表態的只有低於憲法 至於有沒有高於內國法 06/18 14:50
→ capitalofz: 則尚未有明確表態 有錯請鞭 06/18 14:51
噓 wind0083: 你到底知不知道你自己在公沙小? 06/19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