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BIZA: 1.十二罪狀的證據何在? 12/21 02:28
毛文龍12罪如下:
非五府官不領兵,即專征於外,必請文臣監之。文龍夜郎自大,專制一方,九年以來,兵
馬錢糧不受察核,一當斬。
人臣之罪莫大于欺君,文龍自開鎮以來,一切奏報,一事一語,皆屬欺誑。殺降人,殺難
民,以報首功。劉興祚奪來二十餘人,而曰數百人,欺誑孰甚,二當斬。
人臣不宜犯無將之戒,文龍剛愎無人臣禮,前後章疏,俱在御前,近且有牧馬登州,取南
京如反掌等語,大逆不道,三當斬。
文龍自總兵以來,每歲餉銀數十萬,不以給兵,每月止散米三斗五升,侵盜邊海錢糧,四
當斬。
皮島自開馬市,私通諸部落,五當斬。
命姓賜氏,即朝廷不多行,文龍部下官兵,毛其姓者數千人,且以總兵而給付參遊守之劄
不下千人,其走使輿人,俱參遊名,色褻名器,樹爪牙犯上無等,六當斬。
由寧遠回刦掠商人洪秀方奉等,取其銀,沒其貨,奪其船,仍禁其人,躬為盜賊,七當斬
。
凡民間子女有姿色者,俱設法收之,或既收遂不復出,或旋入旋出,身為不法,官丁效尤
,八當斬。
文龍拘錮難民,不令一人渡海,日給米一升,令往北地掘參,屢遭屠殺,其畏死不往者,
餓死島中,皮島白骨如山,草菅民命,九當斬。
疏請內臣出鎮,用其腹心陳汝明、孟斌、周顯謨等,輦金長安,拜魏忠賢為父,給冕旒像
,於島中交結近侍,十當斬。
鐵山之敗,殺遼人無筭,文龍逃竄皮島,掩敗為功,十一當斬。
開鎮八年,不能複尺寸之土,觀望養寇,十二當斬。
其實除了第8項罪狀可能沒有非常直接的史料做依據外,其他幾條我記得都有看過史料
提到,所以IBIZA您真覺得需要討論「證據何在」嗎?我想您應該比我還清楚才對。
如果您一定要,也可以,我整理朝鮮史料時順便找,不過要花點時間就是了。
→ IBIZA: 2.所謂戰守機宜, 指的是遇事決斷, 請問12罪狀有哪一件是符 12/21 02:29
→ IBIZA: 合遇事決斷 12/21 02:29
→ IBIZA: 12罪狀無一不是陳年老案, 沒有一項是必須臨機解決的 12/21 02:32
我同意沒有一項是要臨機解決的,畢竟不是已經在戰陣之上了,但為什麼袁還是要
這樣處理?他不是不知道這樣做在法律上沒問題,但在政治上風險很大喔!
歸根結底,袁之所以不得已要用突襲而不是抓補回去審判的方式,真正的癥結在於:
1.毛文龍手中的東江軍已經軍閥化了,只會要資源,而不聽命令,甚至有背
叛明朝的可能。
2.而明朝雖然想處理,但沒有把握在大敵(後金)當前的情況下,去做處理。
所以才不得已用這種方式(對明朝好,但對袁崇煥本人在政治上不好)。何可綱的感
嘆真的不是說說而已「生文龍,天不幸;用文龍,朝廷不幸;殺文龍,公不幸」。
為什麼我前面要特別舉出余玠的例子?就是因為兩者非常近似:
《宋史余玠傳》:「初,利司都統王夔素殘悍,號“王夜叉”,恃功驕恣,
桀驁不受節度,所至劫掠,……脅取金帛,稍不遂意,即死其手,蜀人患苦之。
……朝廷雖知其不法,在遠不能詰也。玠久欲誅夔,獨患其握重
兵居外,恐輕動危蜀,謀於親將楊成,……玠意遂決,夜召夔計事,潛以成代領
其眾,夔才離營,而新將已單騎入矣,將士皆愕眙相顧,不知所為。成以帥
指譬曉之,遂相率拜賀,夔至,斬之。」
桀驁不受節度,所至劫掠
朝廷雖知其不法,在遠不能詰也
獨患其握重兵居外,恐輕動危蜀
夔才離營,而新將已單騎入矣,將士皆愕眙相顧,不知所為。成以帥指譬曉
之,遂相率拜賀,夔至,斬之。
上面的上色文字,就是余玠不採一般流程處理的原因。難道余玠喜歡這樣搞嗎?當
然不是。而是不得已才這樣做。
這個事情的起因就在於王夔也已經軍閥化了,而且還會四出劫掠,不服南宋號令。
已經成為南宋在蜀地統治、防禦的毒瘤。南宋朝廷也想搞掉王夔,但是因為距離遙
遠,又擔心對他動手不成功反引起他叛變投敵,會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不敢動。
就是因為這樣,才要用這種調虎離山的方式,把王夔誘出來,讓他和他的軍隊分開
,再讓楊成冒險去控制住王夔的軍隊,接著斬了王夔,斷掉王夔部下可能反叛的核
心,這才去除掉這個毒瘤。
請仔細看,這和袁崇煥遇到的情況何異?
真要說起來,余玠的條件還比袁崇煥好些,他上任時雖然南宋已經失去漢中,但至
少劍閣等天險還在,還有限制敵軍進攻的本錢,而袁在遼西走廊根本沒有這樣的天
險,只能靠守城來擋。而王夔人在利州,地點還在四川重點區域內,余玠真要調兵
圍攻,不是辦不到(不過,利州靠近四川北境,如果反叛,很容易聯絡上蒙古軍支
援,或許這就是余玠最大的顧慮);而毛文龍孤懸海外,要調兵進攻更難。
如果說連條件較好的余玠都還不得不用這種方法來處理王夔,那麼面對條件更困難
的袁崇煥,怎麼可能要求他不用這種方式來解決這問題?
→ IBIZA: 更何況這12罪狀遼東諸將誰敢說沒犯過幾項? 袁崇煥都不敢吧 12/21 02:34
之前我不敢說,我想至少袁上任後,他直轄的屬下應該是沒人敢做,而且也沒有史料
說他們有做,那怕黑袁的資料也沒人說他部下有做這些事。
→ IBIZA: 沒有處理不是上頭不知道, 是沒有處理的必要 12/21 02:35
是沒有處理的必要嗎?我想余玠傳內的文字說得好:
朝廷雖知其不法,在遠不能詰也、獨患其握重兵居外,恐輕動
危蜀,這才是真正的原因。
不是不想處理,是實力不夠,顧忌後金在旁虎視眈眈,不敢處理。
如果真的沒有處理必要,崇禎怎麼會駁回替毛文龍平反的上疏?這可是加強甩鍋
的大好良機啊!
→ IBIZA: 袁崇煥之所以動用尚方寶劍殺毛文龍的原因, 就是因為他知道 12/21 02:35
→ IBIZA: 真的要處理 ,這些罪名是動不了毛文龍的 12/21 02:36
與其說這些罪名動不了,還不如說顧忌軍閥化的東江勢力叛變,才是真的。
君不見,不要說余玠,就是到抗戰,老蔣要處理韓復渠,不也是用同樣手段?關鍵是
顧慮軍閥部隊與強大敵人結合,而不是考慮罪名動不動得了。
推 chungrew: 同意IBIZA大的看法 12/21 09:30
→ innominate: 與其說動不了毛文龍,不如說你根本不可能走正常程序 12/21 09:32
→ chungrew: 另外,我前文已經引用《大明會典》的內文和成例來論述 12/21 09:32
→ innominate: 毛文龍就一軍閥,你對軍閥要走正常程序?第二天就叛敵了 12/21 09:32
→ chungrew: 大明會典是明朝時期的法律,公認的法典 12/21 09:33
→ innominate: 還是有人認為毛文龍跟岳飛一樣,發道聖旨就乖乖回京? 12/21 09:33
→ chungrew: 明朝當然適用明朝法律 拿300年後中華民國法律不太合適 12/21 09:34
→ innominate: 就算毛文龍真的跟岳飛一樣,當時又有誰敢保證? 12/21 09:34
→ innominate: 專制時代的法律條文就跟個屁一樣..... 12/21 09:35
→ chungrew: 袁崇煥的本官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屬於風憲官 12/21 09:36
→ innominate: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還寫著人民有出版集會自由咧 12/21 09:37
→ chungrew: 前篇推文已述『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 12/21 09:38
推 chungrew: 好啦!各位再看看袁崇煥自己怎麼上奏皇帝:『 12/21 09:40
→ chungrew: 『文龍大帥非臣所得擅誅,便宜專殺,席稿待罪, 12/21 09:40
→ chungrew: 惟皇上斧鉞之,天下是非之...』這講的再明白不過 12/21 09:41
→ chungrew: 袁崇煥自己也承認自己是越權擅殺,所以才向皇帝請罪 12/21 09:44
這樣說吧,尚方劍的用途是做啥的?不就是加重主將威權,讓他面對不服軍令者可以
斬殺,使部下不敢輕易不服軍令?
所以,老話一句,除非:
1.毛文龍沒有犯下這些罪行
2.袁崇煥當時沒有便宜行事或尚方劍的權限
3.毛文龍不歸袁崇煥管,不算袁崇煥的部屬
否則袁的行為,就應該是合法的。
不然,你就不要設計出尚方劍這個制度!設計出制度又不給用,有人用了反過來怪
人用,你覺得合理嗎?
歸根結底,袁殺毛的方式,真正的風險是政治風險,不是法律風險。前人沒這麼用
或是因為局面還不需要這樣做,或是因為不想擔負政治風險,但絕對不是法律上不
能這樣做。
→ chungrew: 總而言之,我尊重H大的看法,但我仍認為便宜行事有範圍 12/21 09:45
→ chungrew: 這個範圍仍受法律及成例所拘束,如同一般行政行為 12/21 09:48
推 chungrew: 並不是看到便宜從事四字就能任意誅殺大臣 12/21 09:52
推 chungrew: 另外也是要分層級,國朝不曾有未請旨即斬正一品官先例 12/21 10:03
→ chungrew: 何況是這種方面大員。如果用民國例子才好理解的話 12/21 10:04
→ chungrew: 算了....覺得拿現代法律來套古代還是怪怪的 12/21 10:05
有啊,我也同意這有極限,尚方劍來自皇權,所以他斬誰也斬不了皇權,所以如果
今天毛文龍不姓毛改姓朱,我相信袁崇煥就算在怎麼擔心毛...喔不,是朱先生跟後
金勾結,也不敢用這種方法來處理,除非崇禎明確下旨讓他這樣做。
但除此之外,我還是看不出來憑什麼不能以尚方劍誅殺毛文龍,他可不姓朱啊。
→ Lordaeron: 有一件事,明朝兵部最大是兵部尚書,也才正二品。 12/21 10:55
→ Lordaeron: 請問,毛的正一品是哪來的? 還是它不算兵部項下? 12/21 10:56
推 impose: 兵部和都督府權責不同,兵部尚書是文職,都督是武職 12/21 11:13
推 chungrew: 天啟四年,毛文龍賞加太子太保、左都督 12/21 12:01
→ chungrew: 太子太保文職正一品,左都督為武職正一品 12/21 12:02
→ IBIZA: 引大明會典沒用, 袁崇煥的身分是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 他 12/21 12:18
→ IBIZA: 有風憲官的頭銜, 但不只是風憲官 12/21 12:19
→ IBIZA: 事實上你引的同一段前面幾句還有「凡調度軍馬、區畫邊務、 12/21 12:19
→ IBIZA: 風憲官皆無得干預」難道你要說袁崇煥連軍馬調度都無權嗎? 12/21 12:20
→ IBIZA: 很顯然引用一堆引用大明會典的都只是選擇性引用而已 12/21 12:20
→ IBIZA: 更何況袁崇煥是用尚方寶劍殺的, 跟他尚書或御史身分都沒關 12/21 12:21
→ IBIZA: 係, 他是以督師薊遼、兼督登萊、天津職掌, 受尚方寶劍的 12/21 12:22
→ IBIZA: 尚方寶劍代表的是皇權, 他是以代行皇權的身分殺的, 拿風憲 12/21 12:26
→ IBIZA: 官的規定來討論皇權? 12/21 12:26
推 chungrew: 我的論點已表達,不須再重複,簡言之便宜行事是有範圍的 12/21 14:35
推 chungrew: 在法律面,就是"皇帝保留"的概念 12/21 14:38
推 chungrew: 我認為袁崇煥對此也是一清二楚,所以他上奏才會自己請罪 12/21 14:42
→ chungrew: 崇禎皇帝批『逆督擅殺島帥』也不是出爾反爾,是真實看法 12/21 14:43
→ chungrew: 兩方面可互相印證 12/21 14:44
推 chungrew: 不過,我也尊重本篇的觀點,確實也是一種解讀方式。 12/21 17:41
推 chungrew: 我討論一向純粹對事不對人,希望能理性交流,勿傷和氣 12/21 17:44
不會,這次交流很不錯,除了某幾個大家都知道的ID外,都是理性討論,這樣的交流
,才是享受。
※ 編輯: Hartmann (106.104.134.223), 12/22/2017 00:19:00
→ JustinIdiot: 同意ch大看法 便宜行事是有範圍的 非急迫性的事件應 12/24 13:13
→ JustinIdiot: 不在其範圍 探皇帝授劍之本意 臨機決斷者 若皇帝有 12/24 13:13
→ JustinIdiot: 親自處置的可能 當交以皇帝決定才對 以此案來看 袁既 12/24 13:14
→ JustinIdiot: 然都有辦法生擒毛了 生死為何不讓崇禎親自發落?所以 12/24 13:14
→ JustinIdiot: 才說是擅殺 12/24 13:14
推 chungrew: 感謝樓上肯定此一觀點 12/28 17:09
推 orangesabc: 正反方都是好文 12/28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