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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goo.gl/f9FwoC 標題 先宣示奉行三民主義,才能投票!見證戰後台灣第一場選舉的「公民證」 作者 陳識仁,輔仁大學歷史系教師 內容摘要 (若有疑慮 請自行看上面原文) 1946年二月到四月間,台灣第一次實施人民民主參政。 但是,它還稱不上是一場「全民」的選舉,因為在獲得投票權之前, 你得先經過一次宣誓的儀式,才正式擁有「公民」身分, 有了上面這張「公民證」,才能參與投票。 全台灣共有239萬多的人,在自己戶籍的鄉鎮所在地同時宣誓成為「公民」。 這個選舉人得先擁有「公民證」的限制,是有法源依據的。 1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地區制定了「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戰後台灣依然沿用這個條例舉行選舉。其中第五、第六條規定: 「凡縣公民應赴本鄉、鎮所舉行宣誓,經登記後,有依本條例及其他法令所定,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縣公民宣誓後,經鄉鎮公所登記於公民宣誓名冊,連同誓詞,彙呈縣政府備案。」 你可知道當年的誓詞是什麼?講出來會嚇死人: ○○○誓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最高統帥, 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抗戰建國之大業,謹誓。 中華民國○年○月○日○○○立誓 你看看這誓詞,真是讓人感到○○XX……, 擁護政府就算了,還得服從統帥、履行應盡義務跟分擔抗戰建國大業? 幹嘛那麼累呀!那我還是不要當公民,當個死老百姓就好了!! 這個條例雖然在民國89年才廢止, 其實在35年以後也就沒有再實施過宣誓成為公民後才能投票的辦法, 所以這張公民證不但是台灣歷史上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 --- 個人感想 1. 這篇文章有一個漏洞, 1946年的誓詞,很可能不是1941年的, 國民政府再怎麼笨,至少也會把"分擔抗戰建國之大業"這句拿掉吧。 呃,當然,所謂沒有最笨只有更笨,也說不定還真的笨到沒拿掉啦 (笑) 2. < 全台灣共有239萬多的人,在自己戶籍的鄉鎮所在地同時宣誓成為「公民」> 239萬多的人,意思是啥? 若參考剛剛落幕的選舉, 本次有權選舉人數 1910 萬人,投票率 66%,即 1260 萬人順利投票。 台灣目前人口約 2360 萬人,即實際投票比例 1260 / 2360 = ~53% 而依維基所寫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臺灣人口史 1945年10月底,共約600萬人。 即 1946年的實際投票比例 可能是 239 / 600 = ~40% 後者數字上雖然小於前者, 但要注意,後者40%是實拿,這些人都宣誓成為中華民國公民了, 反觀前者53%不可能全部都投票給同樣方向。 個人覺得這某種程度上,可以當成台灣戰後人民公投國籍。 在討論戰後台灣的法律地位時, 支持中華民國的人,或許可以考慮這資料。 3. 誓詞內容是否妥當 建議參考美國版本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效忠宣誓 我謹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國旗及效忠所代表之共和國, 上帝之下的國度,不可分裂,自由平等全民皆享。 要挑毛病的話 這個內容 A. 對其他宗教不敬 (上帝之下? 那麼佛祖跟阿拉呢?) B. 違反民主 (不可分裂? 所以不能舉行獨立公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543208682.A.E36.html
hizuki: 確實很像是戰時制訂的誓詞 11/26 13:25
noonee: 用承平時代民主觀點去審視剛打完二戰接收收復領土的過程? 11/26 13:40
calebjael: 1941年誓詞是鄉鎮組織暫行條例規定的﹐1946年尚無新法 11/26 15:58
calebjael: 規取代﹐所以誓詞應該是還沒改。不過當時光復地區包括 11/26 15:59
calebjael: 華東、東北有因為年代關系重新推行再次宣誓﹐象南京有 11/26 16:00
calebjael: 特別制定 南京公民宣誓暫行規則。台灣就不清楚了﹐可能 11/26 16:01
calebjael: 各地方不同﹐要翻檔案才能確定。另外依照日本1926年做 11/26 16:02
calebjael: 的台灣人祖籍調查﹐當時台灣人口是約400萬﹐如果以此為 11/26 16:03
calebjael: 準﹐1946年時台灣雖然600萬人口﹐但滿20周歲人口不到 11/26 16:05
calebjael: 400萬。據一些資料說﹐做公民宣誓登記的是90%以上。 11/26 16:06
感謝提示 經查網路上有資料 台灣地方自治選舉百年簡史:從樣板到民主 2010.03.29 工商時報 周慧如 摘要 (若有疑慮 請以上面標題自行GOOGLE 可找到PDF檔) : 政府為了宣導選舉的意義,還舉辦公民訓練, : 參加宣誓的公民共有 239 萬 3,142 人,佔 20 歲以上成年人的 91.8%, : 身分證上並有「公民訓練」的欄位,可見當年台灣人對取得投票權的重視。 91.8% 太驚人的比例 我覺得要說成是戰後台灣人已經做出國籍上的選擇且表達效忠 在國際間應該有一定程度的說服力了
zeuklie: IN GOD WE TRUST 11/26 16:47
zeumax: 服從最高統帥,以那個時代來講,其實還蠻正常。 11/26 16:58
zeumax: 普遍還是威權為中心 11/26 16:59
NKN: 沒身分證很不方便啊 11/26 19:31
NKN: 何況那種狀況就是國籍同額競選 選擇當日本人都去日本了 11/26 19:32
NKN: 甚至跟國民政府一來台的老兵後來都寧願移民更自由富有的美國 11/26 19:33
NKN: 多看一下可發現很多戰史書籍訪談的老兵 人都在美國 11/26 19:34
NKN: 要留在台灣 國籍就一種可選 沒什麼好說的吧 11/26 19:35
1946年上半年投票時 那時還沒有公發身分證 (可查維基對於身分證歷史的介紹) 所以跟身分證無關 那次宣誓 等於很單純就是問 你認不認同我們roc? 認同(以宣誓形式)就給你投票 身分證是生活必需品 (先不說當時還沒身分證) 但投票可不是 如果當時的人 主流認為 中華民國跟我無關 那是外來政權 沒有資格統治我 它沒有合法性 當時人大可以選擇不投票 但看來當時宣誓率高達 ~92%, 這佐證了很多人回憶中提到 光復初期 台民期待祖國回來的往事 講回憶 還能說是回憶不一定準 但這個宣誓率卻是客觀化數字化的證據 以我角度來看 充實了國民政府來台的合理性/合法性 當然 後來發生很多事情 以至於很多台灣人開始對於最初喜迎祖國一事感到後悔 甚至產生台灣獨立的想法 這些我都沒有問題 但不能因為後來後悔了 就改口說從一開始就不合法 打個比方 有對男女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 也都蓋章了 結果兩三年後 因為總總理由 男方感到後悔 但這時他的訴求不是: 我對這場婚姻很不滿意 所以我要申請離婚 而是: 我當時是被女的化妝技術給騙了 以為她很正 我傻傻才蓋章 或是: 我當時成天被老爸老媽追問怎麼還不結婚 為了孝順 我無奈才蓋章 所以我主張這婚姻一開始就無效不合法 我想多數人 至少我 是不接受後者的。 ※ 編輯: moslaa (140.112.125.137), 11/27/2018 11:29:14
carzyallen: 感覺又要回到社會契約的攻防嗎,從霍布斯以來討論了這 11/27 11:29
carzyallen: 麼多,還是沒辦法一錘定音。 11/27 11:33
dragonclwd: 以今非古,就像黑人自願當奴隸的概念一樣 11/27 19:02
duriamon: 現在還是中華民國啊!不能接受的國民也可以選擇移民或是 11/28 00:30
duriamon: 想辦法說服大家改國號,我國是民主國家又不是中央集權… 11/28 00:30
duriamon: 。我反而搞不懂那些要別人尊重自己但又不想尊重別人的族 11/28 00:32
duriamon: 群,感覺根本是在破壞民主。 11/28 00:32
allen1115: 問題是做選擇的時候有沒有別的選項可選?或是不選怕被 12/03 13:11
allen1115: 扛去種? 12/03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