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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板規作了一些調整 只節錄板規有更動的地方,並做對照組, 上為修訂前板規,下為修訂後板規 要看新版規者,直接看修訂說明下方的就好 簡單摘要重點: 1. 原板規4爭議用語,與板規6爭吵,與板規7人身攻擊合併 2. 轉錄文章有板友提供意見,採納後再修訂違規標準 3. 因應之前板務上的問題,新增兩條板規 試閱一週後若沒問題,板規進版,若有異議,修訂後再進行第二階段試閱 謝謝各位~~ 第 1 條 板旨 發文無關板旨,警告並刪文。 推文離題無關板旨,警告。 修訂說明:將文字精簡為一行 推發文無關板旨,警告,發文者文章刪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4 條 爭議用語 修訂說明:此板規合併於爭吵板規,刪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5 條 多噓與推文行數限制 單一使用者禁止對同篇文噓文超過三次。 推文不得超過連續十行。 推文違反,警告。 修訂說明:清楚說明違規標準 同篇文章,連續推文最多10行,第11行起違規; 噓文最多三次,第四噓起違規。 推文超過者,警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6 條 爭吵 請共同維護板面正常理性的討論風氣,避免爭吵。 推發文爭吵、煽動板友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文章下推文陷入爭吵,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第 7 條 人身攻擊、侮辱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至二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修訂說明:將板友間爭吵與人身攻擊合併為單一板規,並將爭議用語納入。      攻擊族群等,獨立板規。並補充爭議詞彙。 第 6 條 爭吵與人身攻擊 推、發文爭吵、引戰;對板友無關題旨之人身攻擊、嘲諷; 以及使用各式爭議用語侮辱板友者, 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至二週,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爭議用語包括不雅用詞、髒話,例如:性行為、性器官、親友、身心障礙等。) 第 7 條 歧視與侮辱族群 禁止歧視、爭議詞彙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至二週,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爭議詞彙包括:支那、X腦、吱蛆、尼哥等等,由板主認定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8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情節重大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非初犯且情節嚴重,最高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修訂說明:罰則說明精簡,放寬板主認定與判決空間,有累犯罰則,故將初犯刪去。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而可認定為鬧板等。 推發文違反,依情節處水桶一週至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嚴重者劣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不得未經許可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修訂說明:依站規修訂文字,並將初犯與獲得原諒等文字刪除。 不得未經許可,公布他人未公開之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0 條 多重帳號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下推文。 推文違反者警告。 修訂說明:加強說明板規規範的行為對象。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底下推文,營造網路聲量。 推文違反者警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1 條 轉錄文章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違反者依違反板規處置。 轉錄文章限於第一手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並附上40字上心得。 站內文章須由看板直接轉錄。 違者警告,並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刪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經查違反者,刪文並水桶兩週。 修訂說明:修改語序、語句與脈絡,並且改動違規罰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發文違反者,刪文並水桶兩週。 站內文章須由看板直接轉錄, 外站文章、新聞不得由看板轉錄,並需註明作者與出處。 轉錄文章需附上40字上心得。 違者發文後24小時內得改正,未改正者警告,文章刪除。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違反者依違反板規處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2 條 單篇多重違規 單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惟犯第6條爭吵,與第7條人身攻擊者、 以及第1條板旨與第8條鬧板者,不合併加倍。 第 13 條 多篇違規 多篇文章含推文違規者,水桶加總計之;若為警告則警告累計,暫不水桶。 修訂說明:兩則合併,因應板規修訂與實務處理,將不合併加倍部分刪除以簡單化板規 第 12 條 單篇多重違規、多篇違規 單篇文章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多篇文章含推文違規者,水桶加總計之;警告累計暫不水桶。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第 29 條 申訴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公告仍有異議,再請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版主受理申訴後需有三日作業時間,請把握申訴期。 修訂說明:補充組務規定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仍有異議,再請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組務規定申訴應自看板公告之次日起15日內為之, 板主受理申訴後,需至少有三日作業時間,請把握申訴期。 第 30 條 檢舉限制 為避免濫訴,檢舉者一個月內,不受理、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一個月內不得再提檢舉。 修訂說明:修訂語句,強制改為板主認定。 為避免濫訴,單一使用者一個月內,檢舉不受理、檢舉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 一個月內板主得拒絕受理其檢舉。 並新增以下板規: 文章標記 文章以S標記者,表示板主關注中,或有違規需處理,仍可繼續討論。 文章以!標記者,表示鎖文,禁止再以任何形式回文。 違者警告,文章刪除。 檢舉 板主未處理、或板友未檢舉,違規可編輯文章以修正符合板規; 經檢舉或板主處理,則以檢舉時內容認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181.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543573196.A.2D5.html ※ 編輯: a00080245 (123.195.181.210), 11/30/2018 18:20:45 ※ 編輯: a00080245 (123.195.181.210), 11/30/2018 18:23:12 ※ 編輯: a00080245 (123.195.181.210), 12/05/2018 00: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