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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1RsmC9K-公告,再依板規:
第 14 條 累犯
警告經公告或水桶執行完畢,半年內再犯者為累犯。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若累犯先已有數條舊警告,每三支警告處七日水桶。
判決:
水桶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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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tantheman: Justsad 說得很中肯 不該被水桶 12/11 06:01
推 andrew43: 這種言論似乎連勝文可以提告了。 12/11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