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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引用的這篇: https://www.sohu.com/a/340163606_713036 其核心價值在於下列這句:"在按照戶 戶均田租4.45石換算",乃由這支簡來的: 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里耶秦簡8-1519)..677/152約為4.45 但請別無視後面"畝一石五"這幾個字,它意謂著,沒有表示一定以戶為單位的算法 而是從田地大小來決定田租,抑或,人力多寡正比於產量時的基準 當你每一戶的口數均不相等時,677石的田租,也可以是田租均不等的各戶加總 最後面會總結,我為何要強調這個觀念,以點出該文的癥結點為何 大家都知道秦有照口來計的算賦,《漢書》:"今秦之發卒也,有萬死之害,而亡銖兩之 報,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 而雲夢秦簡《法律答問》為我們解釋什麼叫黑戶: 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答曰: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 然後回到《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一文 該文舉出下列三簡,以說明人口普查: 卅二年六月己巳朔壬申,都鄉守武爰書:高里士五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 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產。典私占(簡8-1443+8-1455) 卅三年十月甲辰朔乙巳,貳春鄉守福爰書:東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處予子同里小上造辨。 典朝占(简10-1157 )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乙酉,都鄉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 嚋、饒,大婢闌、愿、多、□,禾稼,衣器、錢六万,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 ,同券齒。典弘占(簡8-1554) 注意到了嗎?這些簡都有"奴"或"婢"的關鍵字,再回看上面的"匿戶",顯然每戶的口數 雖然不會關係到戶賦,卻理應對田租產生了影響,因此秦政府有必要掌握 既不用繳戶賦、更有利於畝產量的隱匿人口,對其各別施以不同田租 而非統一換算,亦未嘗不合情理 更甚者,該文又引《尉卒律》:為計,鄉啬夫及典、老月辟其鄉里之入穀(谷)、徙除及 死亡者,謁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比其牒,里相就 (也)以會計(140-141) 問題在於,這些人口普查,重點單位是人,而不是戶,故而他估每年15次,未免太樂觀 只是為了湊出他所估約2000戶,普查了15次後,可匹配積戶的量罷了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這些申報的人未必非得是戶主不可,簡文代表的未嘗沒有是整個家族 好幾戶共有多少奴婢的可能,他們都有機會投入生產 譬如難道我們能從台北市某一區的總申報所得稅,再依據其"平均"一個家庭的所得 去反推台北市其他區有多少戶嗎?恐怕不行,有平均薪資所得,但各區經濟狀況又不一 現代暫且可硬把平均每個家庭多少人,去求有多少戶 偏偏秦有依附人口不必繳稅的規定,若某一區塊有錢人特別多,依附人口隨之也多的話 會難以套用到簡牘的出土地-全遷陵縣 所以既然無法得悉戶的變遷,更甭提以總收田租,每戶4.45石來換算戶數了 這前提下實不適宜如文中,去打臉其他人主張之,見户數即是實存戶數 因為該文作者和其他人一樣,都只是估一個約略的範圍罷了 要反推,也要先知道秦時戶賦為多少再說,不過萬一又跟戶的田租合併計算 就扯不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06441790.A.662.html
cht1234: 有點聽不懂11/28 12:20
https://www.1xuezhe.exuezhe.com/Qk/art/658754?dbcode=1&flag=2 或網路上找《從新出簡牘看秦田租的徵收方式 》,它以秦的枲租徵收方式為例: 1.按所耕面積的一定比例(税田)徵收田租 2.按產量的一定比例徵收田租 a大引的那論文,簡化至不考慮每一戶的所耕面積、產量間之差異 而以每戶4.45石的田租去當平均,但實際上光那句"畝一石五",以及我上面那篇 就可以印證600多石的田租,不是看多少戶,而是由田的面積、產量來決定 ※ 編輯: Houei (101.12.73.210 臺灣), 11/29/2020 0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