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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要來補充上一篇的論點 睡虎地秦簡《田律》:入頃當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當三石、稾 二石 爵級不同,自然被受田之大小有差,不妨視為一種土地稅,各戶所徵收之田當額 正比於田的面積 關於這個,首先要來瞭解秦的土地為公有制,抑或私有制 確實秦始皇曾下令"使黔首自實田",看似在確立土地私有權,只不過秦律明定懲罰 包括侵占土地的罪則,該理念並非意謂在保護私有財產,畢竟所偷的不一定是私有 它們可以是公有財產,換言之,無土地私有權 ≠ 無私有財產權 所以有了公有制的概念以後,雖無諱言受田為私有,需繳田當額 但絕非人人有受田,故仍另有租公田而該繳的田租,譬如以下的簡: 遷陵卅五年 (墾)田舆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税田四頃[卌二],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 七石。 (率)□,畝一石五;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 (率)六 (簡8-1519) 則既然私田都要論面積而繳給國家,那公田如果只以戶為單位收租,而無視面積 會變成一件難以理解的事情,一戶有錢人租大片土地,所繳的和一戶窮人相同? 這樣的話,也甭推行《墾草令》,以消除階級不平等了 亦無法直接以總田租,除以戶數,得到每戶平均田租,再以其他行政單位的總田租 除以這個均田租,去求各戶數,何況還要看產量而決定(詳上一篇最末) 因此問題在於,秦時縣、鄉、里,大約有多少戶? 網路上找《秦縣的列曹與諸官》,有如下諸簡:   正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戶曹令史   盡卅三年見戶數牘北(背)移獄具集上□    第一欄   廿八年見百九十一戶   廿九年見百六十六戶   卅見百五十五戶   卅一年見百五十九戶(8-2013) 重點在這150、160戶的前頭有個"戶曹",那就來瞧瞧戶曹的業務: 戶曹書四封,遷陵印,一咸陽、一高陵、一陰密、一競陵。   廿七年五月戊辰水下五刻,走荼以來(8-1533) 是說縣廷收到送件者"荼"的文書後,因戶曹並無印綬而又需送到其他4縣 而加蓋遷陵令印,才能發出去 可知若戶曹所握為縣級的戶資料,則他所上呈的自然會是郡,而非平行的縣 需與其他鄰近的鄉,核對某鄉甚至某里的人口遷移狀況 因此竊以為有人以此廣推至整個縣的戶數,說服力有待加強 上一篇有貼這方面的簡文了,這篇茲簡單舉一為例: 卅二年六月己巳朔壬申,都鄉守武爰書:高里士五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 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產。典私占 (簡8-1443+8-1455) 礙於出土簡牘有限,因此這裡僅能做初步假設,伺日後補齊資料再為驗證 秦對戶的統計,是依如下規則: 1.鄉的總戶數,由某種乘積關係去換算,再加總全鄉,得到縣的戶數,諸如: 卅五年遷陵貳春郷積戶二萬一千三百,毋將陽闌亡乏戸 ( 簡8-1716) 廿七年遷陵貳春郷積戸,亡者二人。〔率〕之,萬五千三戸而□/ (簡8-927) 猜想死了兩人,以致有戶被分成零星的3戶 秦漢終究有許多語法是沿用的,積的用法可以參考: 十一月以食卒六十三人,人卅日,積千八百九十人,人六升大 (居延新簡E.P.T17:8) 63乘以30正好等於1890 關鍵點在同為累積,被加的卻不是12個月加起來,而以各里相加,較合乎簡文 所以把遷陵縣全部鄉底下的戶,累加起來,得到下列沒標示某某鄉的簡 該數字便顯得合理多了: 卅二年遷陵積戶五萬五千五卅四 (簡8-552) 以此論之,個人認為遷陵縣的積戶,正代表著實際的戶數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簡: 卅五年八月丁巳,貳春郷茲敢言之。受酉陽盈夷郷戶隸計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謁 以從事。敢言之 (簡8-1565) 貳春鄉承受盈夷鄉大女子,是用鄉對鄉平行遷移,這可印證我假設鄉沒像里一般 會詳細到統計總戶數,故而鄉與鄉之間,沒辦法顯示詳細數字 以示鄉的戶數是用乘積換算的,否則寫成 酉陽盈夷郷隸計大女子一人 省略"戶"即可 其次,眾所周知秦會在8月做人口普查,前一篇我已分析過其目標物,為人而非戶 再配合下簡: 歲併縣官見積戶數以負筭(算),以為程。●課省甲十一 (簡16-521) 足見普查沒有到一年10幾次的程度 2.里的戶數,諸如: 數少前歲九人 (簡8-1237) 今見一邑二里:大夫七戶,大夫寡二戶,大夫子三戶,不更五戶,□□ 四戶,上造十二戶,公士二戶,從廿六戶 (簡8-1238) "一邑"當指遷陵縣城,又因秦漢時,叫都鄉者均與縣城同治,知遷陵縣城就位在都鄉: 《韓非子》:"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 符合縣城因中央之便,而以人口較多的因素,只擁有2里 故一邑二里指的是,遷陵縣城內有二里 重點是以上皆為有爵位者,許多人以為這代表全里的戶,但實際上仍存在很多沒爵位的 所以一里的戶數,應該比上面的數字多很多 而8-1237告訴了我們,里的統計也呼應前面,以歲為單位 題外話,既然已知遷陵都鄉有高里,譬如: 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鄉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 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產。典私占。初手 (簡8-1443) 則另一里當為陽里,理由是有陽里戶籍簡: 陽里戶人大夫刀,卅五年五月己丑朔【癸】 (簡8-834+8-1609) 遷陵陽里士五(伍)慶、圂 (簡8-78) 總之,本文很多是缺乏直接證據下的類推,有待更多出土文物佐證 這邊暫供大家參考參考就好,感謝收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5.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06854750.A.436.html
becseger: 要是有人能觀落陰請蕭何出來講解一下就好了 XD12/02 05:25
moslaa: 認真文就沒啥人參與12/02 05:38
抱歉,首發時沒發現簡文有亂碼orz..已重新訂正 ※ 編輯: Houei (101.12.5.48 臺灣), 12/02/2020 06:37:15
dennis99: : 12/02 08:45
poeta: 中國學者魯西奇好像有論文 12/03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