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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ajqk: 這樣看來是以行為時有沒有「主僕契約」存在為準囉? 05/19 08:59 是的基本上大明律的內容很講究上下尊卑良賤之分 講難聽點你娶自己的奴僕比強姦她的罪還重 在大明律中在雙方關係存在下基本把奴僕作為子孫等級 在謀殺祖父母中是這樣寫道的 若奴卑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罪與子孫同 理由是 奴婢雇工人雖無倫理而名分之重與子孫不異故也 一旦轉賣沒有關係了就視作義已絕,判罰從唯一死刑變成死刑到流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77.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21433944.A.E1F.html
ajqk: 推 05/19 23:18
A6: 類似種性嗎? 05/20 01:56
類似但不一樣,種性是基於一個特殊的血緣團體而形成的階級制度 簡單的說婆羅門即便和一個首陀羅沒關係,他還是可以任意處置 但是大明律雙方沒有關係在非賤民的情況下基本是平等存在(注意是基本但可以調整) 而即使是賤民所謂的良賤糾紛也僅僅是減罰而已該死還是要死只是全屍和分屍罷了 ※ 編輯: mshuang (36.228.77.46 臺灣), 05/20/2021 20:11:47
A6: 如果明朝 賤民的小孩算什麼身分 好奇 05/21 03:43
zeumax: 基於契約上的倫理義務 05/21 11:36
zeumax: 契約存在下賤民之子對契約主就有服從尊主必要 05/21 11:38
A6: 尊主 是單指其服侍的家族對吧... 05/21 20:37
以家長為中心(所謂的家主)往上下血親關係所形成的家族網絡 簡單講就是傳統喪禮上必須穿喪服的關係網路 而奴僕就是至於這個關係網路的最底層以子孫的輩分存在論罪亦同 ※ 編輯: mshuang (36.224.113.48 臺灣), 05/22/2021 01:52:38
A6: 所以賤民之子 仍屬於該家族 並且以子孫輩論 我這樣說沒錯吧 05/22 07:24
是的將其作為某一房子孫論,我記得其中還有一條好像是故意殺人就該房放良的內容 ※ 編輯: mshuang (36.224.113.48 臺灣), 05/23/2021 17: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