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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銘言: : ... : 至於官僚跟皇帝的關係,我覺得比較類似於僱傭關係。就是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與 ^^^^^^^^^^^^^^^^^^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而這個薪水是官僚應得的權益,不可以不發薪水。有 : 爵位者的權益是裂土與食邑乃至於一定的政權,官僚的權益是薪水,兩者都是不可任意奪 : 取的,但是食邑權則跟現在的財產權比較類似而已。 : .... 天差地遠。 民法第 487 條規定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 約。 乍看之下符合上面所述,「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 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 史實上真是這樣? 大明朝皇帝下令在公開場合打官員的屁股作為懲罰,這在現代的 「僱傭關係」當中,雇主可以合法這樣幹? 其它像是個朝代皇帝對官員下: 處死、 無期有期徒刑、充軍等等的,現代哪個雇主可以合法這樣幹? 就財產來講,各朝代皇帝可以合法罰俸(扣薪水)、抄家等等,現代雇主可以這樣幹? 所以說皇帝和官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和現代雇傭關係中的雇主與雇員「天差地遠」! 另外說到發薪水,就不能不提到大明朝皇帝用大明寶鈔當作官員薪水的部分。 然後收稅的時候不能繳交寶鈔。這不算惡意扣減官僚薪水? 皇帝「受命於天」,從而對全國人民有立法權和司法權,而現代雇主對員工的各 種指揮命令權限僅源於勞動契約,還要被國家的各種法律和規定限制,權限遠遠小 於皇帝。所以用僱傭契約形容中國皇帝和官僚之間的關係是相當不適當的簡化類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48.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33248059.A.BE9.html
gary76: 中國的皇帝其實等同於人格化的法律 10/03 16:26
gary76: 另一點,明朝皇帝對官僚作出的任何處罰,包括廷杖,抄家 10/03 16:29
gary76: 等,全是基於現有的法律條文作出的處罰,不完全是皇帝想 10/03 16:29
gary76: 怎樣就怎樣做,都需要有理據,但大不敬本身就屬於一個口袋 10/03 16:30
gary76: 罪,是用來威懾百官的核武器 10/03 16:30
確實也是如此。這也是拿現代所謂的老闆或主管去類比皇帝的嚴重不適當。 不說明代廷杖等處罰,記得勤和就有律令規定某些輕罪可以「以金贖之」。 白話說就是支付罰金來折抵其他形式的處罰。那請問,如果當時的秦漢法律 沒有所謂的「私有財產」的概念,怎麼會有這種讓犯人用他自己的財產來折 抵其他形式處罰的規定? 另外,劉邦史實上著名的約法三章是怎回事?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所謂的盜取財物罪,不就是保障私產不會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被他人取走? 所以說士大夫啥的不爭取保障自己財產權的規定真是不知何說起。 另外古代刑罰有抄家這種抄沒犯人家財的處罰,但這也是律令明文規定才能 執行,而不是皇帝隨心所欲就可以幹的。
mikamikan: 不要說過往的君主專制時代,現在的公務員關係也不會被 10/03 18:13
mikamikan: 視為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 原因在於純粹的勞動或僱傭契約 10/03 18:14
mikamikan: 從屬性並非國家與文官之間的那種身心從屬性可以比擬 10/03 18:14
mikamikan: 在中世紀 君主、領主與附庸的關係確實一度被定性為私法 10/03 18:15
mikamikan: 約 但是在三十年戰爭後 國家統治高權的概念被建構了之 10/03 18:15
mikamikan: 後 基本上「統治權」和基於統治權所生的「職務」 10/03 18:16
mikamikan: 在羅馬法 和繼承羅馬法的大陸法系 就將公權力視為神聖 10/03 18:17
mikamikan: 物 而不得作為契約的標的 而授予 要注意的是 這跟委託 10/03 18:17
mikamikan: 行使公權力是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完整的職務 後者是任務 10/03 18:18
Atropos0723: 其實這也就是為何公務員不得兼職的原因 10/03 19:35
Atropos0723: 國家與公務員的關係是特殊的,公務員應該全心全力 10/03 19:35
Atropos0723: 戮力公務,倘若允許兼職,代表公務員身心並非全然 10/03 19:37
Atropos0723: 奉獻給公權力。 10/03 19:37
mikamikan: 是的 這就是德國以黑格爾的完全理論作為國家應終身照顧 10/03 19:55
mikamikan: 公務員之生活的贍養原則的理論基礎 而在現實面來說 10/03 19:56
mikamikan: 保持公務員享有較高的待遇所支出的人力成本 也比不上 10/03 19:56
mikamikan: 把公務員的經濟收入安全問題甩鍋 讓整個社會承擔公部門 10/03 19:57
mikamikan: 因為待遇低 人力素質下降 以及貪贓枉法所帶來的損失 10/03 19:58
mikamikan: 光一個貪贓枉法問題就很嚴重了 明清兩代已經實踐一次了 10/03 19:58
mikamikan: 而開放兼職這種看似比較沒問題的方式 其實背後還是有潛 10/03 20:00
mikamikan: 在的弊端存在 光是要如何讓公務員專心公務 以及利益迴 10/03 20:00
mikamikan: 避 所需耗費的成本就高於保持較高的待遇了 10/03 20:00
mikamikan: 這也是先進國家多數仍然維持禁止堅持 或極有限度地開放 10/03 20:01
mikamikan: 擔任非營利的NGO職務的原因 扯上營利就沒完沒了了 10/03 20:02
※ 編輯: saltlake (220.129.48.77 臺灣), 10/03/2021 23:44:41
A6: 我說句話喔 我覺的要分開看 因為當時的法律 皇帝對所有人基本 10/07 06:27
A6: 都是可以處死的 並不限於勞動關係 10/07 06:27
A6: 怎麼說呢 這處死和雇傭關係是沒關係的 就算無故傭關係 10/07 06:29
A6: 也不影響可能被處死的情況 10/07 06:29
那是在強調用公司主管與員工之關係和皇帝與官僚之關係不能類比。 公司老闆或主管無論如何沒有處死等皇帝對官僚的權限,所以老闆或 主管對員工的控制力無論如何比不上皇帝對官僚的控制。 皇帝可以處死不限官僚的人民所以雇傭關係適用皇帝與官僚工作關係? 就算官僚幫皇帝工作,也不因之讓皇帝無法處死官僚。那請問皇帝能處 死官僚的這個權限,竟然對於皇帝下令官僚辦公「沒有影響」? 雇傭關係中的員工辭職不需要擔心會被老闆處死,官僚向皇帝辭職也沒 有這種擔心? 員工(候選人)和老闆合意才成立雇傭關係,員工(候選人)拒絕老闆招攬, 要擔心被老闆殺死或其它強暴措施? 史實上可是有賢才拒絕主君招攬,招 致主君報復,其中有死亡的例子的。史實上介之推拒絕晉文公招攬而躲到 山裡面,下場是被晉文公火燒山燒死。 所以說用僱傭關係去描述皇帝與官僚之間的關係是相當不適當的。
A6: 處死主要是君權 而君權不限於雇傭關係.... 10/07 06:31
A6: 另外你要說法去說私有財產 商鞅變法中就有路不拾遺的情況了 10/07 06:34
A6: 應該可以推到更早 10/07 06:35
※ 編輯: saltlake (114.24.139.136 臺灣), 10/07/2021 1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