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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版上剛好有人在問慧可、以及人均耕地的事情 想說乾脆一併連同北魏的部分經濟狀態,回在同一篇好了 先告知本文如無特別註明,史料皆出自《魏書》 打從北魏世祖(451年逝世)晚年,"頗營立田園,以取私利。有人進諫: 「..所在田園,分給貧下,畜產販賣,以時收散..」恭宗不納" 然而參考三國時代的笮融"每浴佛,多設酒飯,布席於路,經數十里, 民人來觀及就食且萬人,費以巨億計"(三國志) 是故出現了"是時多禁封良田,又京師游食者眾。允因言曰:...世祖善之。遂除田禁, 悉以授民"的議論 讓滅佛前路邊一堆人等著吃免錢的飯,在滅佛後一時無法快速消化這現象 只好恢復開放良田給民眾耕作 472年,下詔:"然無知之徒,各相高尚,貧富相競,費竭財產,務存高廣, 傷殺昆蟲含生之類。茍能精致,累土聚沙,福鐘不朽。欲建為福之因,未知傷生之業。 朕為民父母,慈養是務。自今一切斷之" 佛教從谷底逐漸回溫,有共同的精神寄託之下,倒也看不太出窮人有造反意願 473年,"詔牧守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同部之內,貧富相通。家有兼牛, 通借無者。若不從詔,一門之內終身不仕" 愚見以為該詔原本希望,以類似共產主義的精神,發揮安定下層百姓的作用 避免激化階級對立,以持續維持豪族的爽爽生活 有牛則自然勢必要有田,因此人均耕地定會隨之上升 事實上,北魏孝文帝的政商關係,還頗密切,譬如爾朱榮他爸爾朱新興,"太和中, 繼為酋長。家世豪擅,財貨豐嬴...朝廷每有征討,輒獻私馬,兼備資糧,助裨軍用。 高祖嘉之,除右將軍、光祿大夫。及遷洛後,特聽冬朝京師,夏歸部落" 以酬庸作為答謝 卻沒想到,從478年的"民漸奢尚,婚葬越軌,致貧富相高,貴賤無別。 又皇族貴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與非類婚偶" 不難看出貧富差距有縮小的傾向,個體戶數量高起來了,對增加國家稅收自有莫大助益 於是政府不再像當初那麼依賴豪強 便在485年頒布均田令、又486年配套的基於"民多廕附。廕附者皆無官役, 豪強徵斂,倍於公賦"的著眼點,而立了三長制 把黑戶從依附之中拉出來檯面上!至此,人均耕地更加躍進 焦點轉回487年出生的慧可身上,在此之前,需要先瞭解一下北魏的官場文化: 非士族高門而在官場佔有一席之地的,不乏當過尚書儀曹郎的甄楷、 本州別駕,加輕車將軍的陽弼等,只是這些是在慧可皈依佛門之後的事 在此之前長於吏幹的寒門,雖也有粗覽經史,閑曉吏事的劇鵬,但他畢竟是閹人 屬先進宮才被發掘之特殊案例 其次觀其生平記述,《景德傳燈錄》說他:"自幼志氣不群,博涉詩書,尤精玄理, 而不事家産好遊山水" 估計家境不會差到哪兒去,才允許他光讀書不幹活 儘管北魏朝廷在經濟上逐漸自主,但血統上仍有需要做到層次分明,496年有載: "諸州中正,本在論人;高祖將辨天下氏族,仍亦訪定,乃遙授挺本州大中正" 問題是51X年的時候,《魏書》能找到一則有人上表,表明當時"中正賣望於下里, 主案舞筆於上臺...使門齊身等,而涇渭奄殊;類應同役,而苦樂懸異" 對照前頭所云,反M型社會下,出現暴發戶也不算什麼意外,有機會買通官員 使低層門戶的躍居上流 結果官的名額被佔走了,造成天龍門閥的被迫跑去,仍有戰事需要下的當兵 所以才有接下來的幾句:"士人居職,不以為榮;兵士役苦,心不忘亂。 故有競棄本生,飄藏他土。或詭名托養,散在人間;或亡命山藪,漁獵為命; 或投仗強豪,寄命衣食。又應遷之戶,逐樂諸州;應留之徒,避寒歸暖。 兼職人子弟,隨逐浮游,南北東西,卜居莫定" 前面提到,有豪強享有定時往返北方部落的特權,490年,有人針對流刑 主張"竊以北鎮新徙,家業未就,思親戀本,人有愁心,一朝有事,難以禦敵。 可寬其往來,頗使欣慰,開雲中馬城之食以賑恤之,足以感德,致力邊境矣" 同樣在邊境,差別待遇明顯的話,隱憂隨時浮現,畢竟那個時候以犯罪配邊者 "多有逃越,遂立重制",若逃兵被抓到而判流刑,日子將過的十分痛苦 又我們知道傳記向來都會為傳主諱,綜合以上諸點,在這邊個人斗膽猜測 慧可其實很可能是逃兵後,被美言成雲遊四方.. 話說回來,這篇好像比較適合回應在古八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5.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35455598.A.463.html
gundam0079: 推 10/29 13:07
在別處看到有人質疑北魏時期的漢人,疑似沒有被徵兵的義務,《魏書》: "方難既平,皆蒙酬錫,勛高者受爵,功卑者獲賞,寵賜優崇,有過古義。 而郡國之民,雖不征討,服勤農桑,以供軍國,實經世之大本,府庫之所資" 這部份其實早在當初變革前,就可看出端倪: "求立三長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實難行" "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恆分;苞廕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 只要將胡漢的黑戶混合適用於同一標準,如此則更有利於轉換私門利益 挪給政府之用 ※ 編輯: Houei (49.216.24.224 臺灣), 10/30/2021 13:38:50
ErnstvonBohr: 推 11/03 01:53
Segal: 我也以為這篇在古八版@@ 11/03 12:50
MoreLight: 推 11/03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