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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reLight (大文)》之銘言: : 看到資料說從民國20年民法施行以來婚姻即採取儀式婚主義,民法儀式婚一直要到民國96 : 年新規定施行後才告終,此後婚姻才需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方為有效,然而儀式婚不需登記 : ,只要符合公開儀式即可。 : 很好奇1930年代的諸國如歐美日等國也是採行儀式婚主義嗎?因為婚姻是自古以來的傳統 : ,每個村落都時常辦婚姻,所以偏遠的村落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容易,這是不是 : 當時民法初期採行儀式婚的主因呢? 雖說我的答案可以簡單到三行推文解決, 但覺得還是有必要詳答,所以直接回一篇。 我以前看過一些相關的新聞報導、以及民法課本的內容, 綜合整理其論點如下: 1.不管是早年的儀式婚或現在的登記婚,  所要的都是足夠的「公示性」,  也就是容易讓與兩人都無關的外人知道這兩人有婚姻關係。 2.早年農業社會人口少、社會關係簡單、個人之間的連結較緊密,  加上結婚都會有盛大的儀式(例如大隊人馬抬轎子去迎娶、在住家附近大宴等),  人們容易看到結婚儀式、因而得知這兩人結了婚,  所以儀式婚的「公示性」夠高、甚至超過登記,從舊法規定即可看出:  登記的效果只是「推定」結婚有效、  若能證明確有其他無效事由(例如沒有公開儀式等)就能使結婚無效。  而現在由於人口多、社會關係複雜、個人之間的連結較疏遠,  儀式婚的「公示性」就沒那麼高了。 3.承上,正因為舊法上有公開儀式就一定有效、有沒有登記都沒差,  而且有登記也不代表一定有效,就有下面這些欺騙感情的案例:  a/已婚者沒有登記、在外遇時拿身分證上空白的配偶欄謊稱自己單身,   導致第三者在與那人論及婚嫁時、甚至結婚後才知道自己受騙、   乃至莫名其妙成為重婚罪或通姦罪的被告。  b/有人與另一半登記結婚、但沒有舉行公開儀式,   於是在被發現「偷吃」、甚至與第三者結婚時,   振振有詞地說兩人原本就沒有婚姻關係、所以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結婚。  這樣一來就可知,登記婚的「公示性」在現代社會比儀式婚更高。 以上能大致解決你的問題。 但是為了使觀念更清楚,以下繼續說明改登記婚的其他重要原因, 這也是那些資料提到的。 4.有些人質疑,既然只是為了防堵少數「感情騙子」,  何必翻天覆地地捨棄古老的傳統。  但這樣改其實不只是為了防堵「感情騙子」:  a/曾有針對法官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儀式婚規定對他們的審判造成困擾:   在涉及結婚有沒有效的案件中,超過一半涉及「有沒有公開儀式」,   但因「有沒有公開儀式」很難查證,   他們往往被迫在缺乏明確證據的情形下判定「有」或「沒有」。   改成登記婚可以解決審判上的困擾。  b/由於對岸的「結婚法」早已改為登記婚,   在兩岸人民通婚、以及涉及對岸親屬繼承權時就產生爭端,   對台灣這邊親屬的繼承權影響甚大。   所以改成登記婚也能解決問題。 以上是我的答案。下面再舉兩個案例來顯示儀式婚問題有多大。 5.a/這是我多年前在報上看到的,不知道是不是都市傳說:   曾有兩位台大學生、彼此是男女朋友且感情融洽,   畢業前夕因同學、朋友等簇擁(起鬨?)而在傅鐘下互許終身,   但兩人在畢業後就未再見面或聯繫,男方也另外娶妻生子;   多年後女方找上男方、宣稱雙方有婚姻關係,   並且透過訴訟確認有公開儀式、也沒有其他無效事由、   所以婚姻關係存在。   (我自己對此傳說存疑,畢竟除非雙方自認,   即使當時在場的同學、朋友在庭上作證雙方確有此意,   外人無法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出於自願、   還是在同學、朋友等的壓力下作成。)  b/曾有公眾人物在舉行婚禮時對婚禮現場管制、僅有受邀者能進場,   也在現場拒絕未受邀的媒體記者入內採訪,   使得儀式變得不符合「公開」的標準;   但是由於是公眾人物,其他受邀媒體都有大篇幅報導、使一般大眾都知道。   這樣一來,雖然沒有公開儀式所意味的「公示性」,實質上卻有。   那麼結婚有沒有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8.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62271666.A.3CC.html
MoreLight: 感謝,推,當初有疑問的起源也是因為看到報導, 09/04 14:21
MoreLight: 才知道原來在不久以前結婚不需要登記即為有效,造成許 09/04 14:22
MoreLight: 多爭議。感覺96年才改真的太晚了...。 09/04 14:23
MoreLight: 記得當年看到新聞時我還想怎麼現在才改,但終於改了。 09/04 14:26
wory: 有人說這條是吳宗憲條款,當初他隱藏結婚身份,和陳孝萱求婚 09/04 14:43
wory: 成功,鑰不是黃安踢爆,現正吳搞不好犯了重婚罪。 09/04 14:43
A6: 其實也不一定 因為對岸還會判決有"婚姻事實"的說法 09/04 15:44
A6: "事實婚姻"是針對已婚人士的重婚罪 09/04 15:50
酌作文字修正,以使內文涵義更清楚。 ※ 編輯: Yenfu35 (36.226.68.158 臺灣), 09/04/2022 18:24:01
gemboy: 印象以前就有人哭訴為啥結婚身分證配偶欄還是空白 09/04 18:24
articlebear: 推 09/04 19:29
酌作文字修正,以使內文涵義更簡潔清楚,並補充第5點案例。 ※ 編輯: Yenfu35 (36.226.68.158 臺灣), 09/04/2022 21:36:30
gemboy: 按照結婚流程走 發喜帖然後有司儀主持說今天兩人結婚就算 09/04 22:44
gemboy: 公開且有儀式了 通常被說婚姻無效就是不發喜帖 宴客也 09/04 22:46
gemboy: 不清不楚只是請吃飯 沒喜帖沒媒人沒結婚司儀就是等同 09/04 22:47
gemboy: 沒有證據證明 09/04 22:48
gemboy: 忽然發現第一句少打媒人提親 09/04 23:20
dosoleil: 要說就是沒電腦的時代 調公務資料也很費時呢 對大眾&法 09/05 12:31
dosoleil: 院也不一定輕鬆 找證人或許容易(但有公文是比較明確) 而 09/05 12:31
dosoleil: 立法的大陸時期 隨身證件也缺失 但修法晚就是立法怠惰 09/05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