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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所要的都是足夠的「公示性」, :  也就是容易讓與兩人都無關的外人知道這兩人有婚姻關係。 :   這樣一來,雖然沒有公開儀式所意味的「公示性」,實質上卻有。 :   那麼結婚有沒有效? 依照民法的解釋 舊法的公開之儀式,是指兩人進行定式儀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聞共見 因此在法律上是以民國97年實行來分只要舉行儀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 聞共見就算,後面就改一定要登記 原因在於舊法很多渣難會騙人說我們以後補辦先登記,等到以後有錢了 就已沒舉行儀式為由否定婚姻關係 民18年的判例 男女婚姻須經雙方合意,尤須經過一定之婚姻儀式方能認為合法成立,否 則縱已同居,法律上仍不發生婚姻之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85.1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62304547.A.E83.html
milk7054: 儀式就只是找兩個見證人,要什麼錢? 09/04 23:32
milk7054: 民法又沒規定要請幾桌買多少大餅 09/04 23:33
gemboy: 兩人是指結婚男女雙方有結婚儀 然後要給不特定人看到聽到 09/04 23:39
gemboy: 式 09/04 23:40
milk7054: 所以小說福爾摩斯才有喬裝路人卻被要求當結婚證人的橋段 09/04 23:43
milk7054: ,找路人甲乙就是不特定人 09/04 23:43
milk7054: 自家辦婚禮反而特定人 09/04 23:45
gemboy: 就算是男方也不會喜帖上全部的都認識 09/04 23:52
gemboy: 男方意思是結婚當事人男方 09/04 23:53
gemboy: 更不用提結婚當事人女方對結婚男方家庭成員 09/04 23:55
gemboy: 親戚朋友 09/05 00:00
milk7054: 儀式婚門檻很低,公示效果又不佳,教育普及人民知道怎麼 09/05 00:01
milk7054: 查證,就改成登記婚 09/05 00:01
milk7054: 邊緣人找個義工媽媽幫忙也行 09/05 00:02
A6: 講到證婚人 其實大陸登記結婚 也一樣有證婚人的 09/05 04:07
cht1234: 現在台灣登記也有證人 09/05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