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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這是古典的簡化版民主說,因為此說無法處理多數暴力。 所謂多數暴力的說法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說法 如何界定在民主下多數就是錯誤的而少數就是正確的? 究其根本就是多數的意見侵犯了少數的權益,也就是說 多數暴力這個說法就是一種實質意義上反民主的獨裁行為 : 上面的主張也不然全對。 : 封建或者專制制度也有法律,治國也依照法律在治理。 : 法治不一定要先民主。 : 要扯社會契約說,國王封建或者專制,難道就不是出於 : 國王和「下面的人的契約」? 錯誤,國王的存在是民主下的社會契約所共同認可的結果 而不是國王和底下臣民單獨的社會契約 : 然後上面的帶頭大哥和下面的草民「約法三章」以法治國,達成了法治。 : 哎呀! 原作的主張還真是自圓其說啊! 真的是先民主後法治耶? : 可是原作所謂的民主法治,把一般認為不民主的封建和專制等制度都納入了! 約法三章此法何來? 法制是社會契約的延伸,也就是先有民主後有社會契約再有法治 而非用法治去控制民主的產生 所以我說所謂的一般認定是建立在所謂的民主潔癖上面 : 現行制度就已經明文規定了,人民對現行法律不滿,有哪些程序去推動 : 修法,最明顯的就是勸說本選區的立法委員按你的意思去修法。 : 依照我國現行的民主法治制度,本來就沒有上面那段意義模糊的主張。 : 啥叫做隨便? 你說了就算? 麻煩提一個比現行制度更清楚的方式來。 : 嘆氣。 : 民主法治的發展史有個理論就做三權分立: 行政、立法和司法。 : 三權分立以便互相制衡。 : 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違法,就靠司法機關(打官司)救濟。 : 立法機關立法違反憲法,就靠司法的憲法機關(打官司)救濟。 : 這就是很基礎的三權分立制衡與合作制度。 : 原作上面提的所謂尊重法律就不可以改法律,根本和史實各國立法 : 機關的運作不合。 我也很嘆氣其實你的說法很反民主,也就是法治形成社會契約而後形成民主 的論述,也就是強迫人民必須依照特定人士制定的規則,而在此規則下的行 為才能夠稱之為民主的虛偽式民主,亦即僅有形式而非有民主的真諦 我還是問同樣的問題,當一條法律所有人民都反對的時候只有制定者贊成, 也就是既得利益者贊同,那要怎麼修改法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0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85030822.A.5A0.html
dany9177: 我覺得切嗣君沒有錯XD 05/26 09:37
gary76: 如果少數人的利益是錯誤的呢? :D 05/26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