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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這個主張,是泛指臺灣所有行業還是僅限某些特定行業? 然後還是那基本要求, : 證據呢? 台灣屬於高度 PDI國家是基本常識 而且這個已經是廣泛運用的東西 再者他是指社會不是特指某個行業 : 同樣,上面這條條文,和你主張我國法律責任重罰雇員而輕罰雇主何關? : 麻煩進一步闡述以釐清你的主張。 所以為什麼會有刑228的內容?也就是在這個高度PDI社會背景下 上級對於下級有相當的指揮權利不僅限於工作範圍 因此才會有刑228和232的內容 : : 換言之只要下屬因執行職務出問題上司就要負擔全部法律責任且加重 : 扯半天,老兄你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 -_- : 第一、沒有因為行為人是雇主還是雇員的身分不同而區別對待。 : 第二、那也不是你所謂的連帶責任。即使是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是共同責任 : 。 沒有啊其實我是在講刑29和275 實例是雇主要求砂石車駕駛超載和超速致人於死,為何雇主未被判刑? 同此實例高雄氣爆為何是第一線遭判刑而非後面的董事長也被判刑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07.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705767024.A.A2A.html
saltlake: 基本常識咧。這麼基本的話,應該超容易舉證的啊 01/21 01:38
saltlake: 權力距離指數表示一個數據。你號稱是常識,那相關統計 01/21 01:39
saltlake: 數據應該很好找,麻煩列出來支持你的論點 01/21 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