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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 引述《MoreLight (大文)》之銘言: : : 很好奇如果當年戰後有台灣人不爽當中華民國人,想追隨祖國日本,他能去嗎?如果家族 : : 一點日本血緣也沒有,只是一個純純的台灣人,也能去嗎?還是ROC就把人硬留下來了? : : 這有合國際法或慣例嗎?感謝。 :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97622876.A.02F.html : 戰後留在日本的韓國中國籍特別永住者 : 二戰戰後來自前日本統治地區的韓國與台灣人都很容易取得 : 日本的特別永住資格 不用歸化日本國籍也能在日本永久定居 ^^^^^^^^^^^^^^^^^^^^^^^^^^^^^^^^^^^^^^^^^^^^^^^^^^^ : 甚至此制度涉及子孫 已經有很多特別永住者的二三四代 : 至於要辦正式的歸化日本國籍那有另一套手續跟法源 正如字面上的意思,這是一種「特別的」,得以在日本永久居住的權利。 之所以是特別的,是指針對二戰前的日本帝國諸殖民地和合併地遺留的那 些「非日本國人」。 即使二戰後日本國恩賜這種特別永住權給某類人群,「這些人仍無日本 國籍」而為具有特殊身分的外國人。換言之,至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不 必期待的。能否任職日本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公務員,也得再詳查相關法規 。 那麼這些中韓籍特別永住者如果不爽持有本國國籍而合法拋棄之,又沒 有取得他國國籍,就成為無國籍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0.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709255777.A.DB7.html 還有更關鍵的是,戰敗的日本國給予前殖民地或合併國屬民的特別永住權利, 有特別的時間限制,即昭和二十年(即西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就持續居住 在日本本土者方適用。然而二二八事件發生於西元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到五 月十六日的臺灣島。 根據平成三年法律第七十一号 《關於根據與日本的和平條約放棄日本國籍的人的出入境管理特別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依和平條約放棄日本國籍者」,是指於和平條約首次生效之 日(以下簡稱「和平條約生效日」)放棄日本國籍的人。根據與日本的 和平條約的規定,屬於下列各項之一的人。 一、西元 1945 年 9 月 2 日前持續居住在日本的人。 二、西元 1945 年 9 月 3 日至和平條約生效日期間在日本出生,此後 繼續居住在日本,其親生父母的父親或母親從西元 1945 年 9 月 2 日之前一直居住在日本,直到該出生時(倘孩子在該出生前死亡,則 為該死亡時間),和/或屬於以下情況之人 (一)根據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的規定,在和平條約生效之日放棄日本國籍之 人。 (二)在和平條約生效日之前死亡或在出生後至和平條約生效日之前喪失日 本國籍之人,倘未發生死亡或喪失,則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的規定和平 條約生效日起放棄日本國籍者。 本法所稱放棄和平條約國籍者的後代,是指放棄和平條約國籍者的直系後 裔,在日本出生,並在日後繼續居住在日本,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人。 一、和平條約國籍放棄者之孩童。 二、除前項所列人員外,從該國居住者到放棄和平條約國籍者的孫輩的所 有那代人(倘該國居住者乃該國居住者之孫子該孫子;本項下同)其 父親或母親作為和平條約放棄者之直系後裔出生在日本,並繼續居住 在日本,直到相關世代之人出生時(倘孩子在出生前死亡,則為死亡 時),那些曾經是居民之人。 ※ 編輯: saltlake (114.24.90.54 臺灣), 03/01/2024 16:18:37
A6: 沒錯阿 日本對殖民地的人 特別是上面的人是切割得很乾淨的 03/01 17:08
網搜可知,日本自認是單一民族(指大和族)的國家,而且文化中頗有慕強的成分。 那麼殖民地或被併吞國的人顯然……於是…… ※ 編輯: saltlake (114.24.90.54 臺灣), 03/02/2024 01: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