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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yever (yesman)》之銘言: : #1bw9eFGs (Gossiping) : 18世紀下半,當工業革命在英國展 : 開後,歐陸法國、神羅日耳曼地區 : 含奥地利,開始抄襲模彷英國所有 : 工具機專利技術。 : 美國獨立後,也是大力支持偷竊抄襲 : 模彷大英帝國專利技術。最後美國國 : 會立了專利法,舉國光明正大的偷, : 哦,不是偷,是拿各國專利過來用。 : 美國專利法規定: : 一、只有美國公民可以申請在美國的 : 專利權。意即外國人在美沒專利權。 美國在西元一七九零年第一版聯邦專利法確實如斯規定。到了西元 一七九三年的第二版就放寬給外國人申請,但是如果美國已經有人在 美國「剽竊」了那個來申請的外國專利技術,美國聯邦政府就不會授 予那個專利給外國人。簡單說就是既然我美國有人會做了你才來申請 專利,那本國政府就沒必要保護了。 當然前述的「美國人的專利黃金時代」已經過去了,現在的美國專 利,外國人也可以申請,也沒有上面的山姆大叔保護本國專利海盜的 規定了。 : 二、美國專利不採審核制,而採登記 : 制,嘻嘻,登記就有了,不必審核什 : 麼創新、實用。 : ... 沒有政府事先審查,不代表專利權人要告人以變拿錢時,法院不審查。 美國在西元一七九零年制訂的第一版專利法,國會在採登記還是審查 制方面爭論激烈,最後採取審查制。 但是,公告施行之後,美國民眾創新的熱情炙熱,負責審查的聯邦機 構人力不足以負擔審查重擔,於是國會於三年後修改規定為登記制。 登記制相對於審查制的顯著優點是,專利申請人很快就能拿到政府授 予的專利權。但是,專利權人仗著政府授權而想要收保護……厄,專利 授權金,或者去威脅……提醒專利侵權人支付授權金或者產品下架,對 方不服的話,雙方就得上法院,讓法院判決有被告是否侵害專利權。 然而,被告也可以反咬原告專利權人,主張原告所謂的專利權根本不 存在,因為不符合專利法對於專利的定義,比如說不夠新穎啥的。 總之,專利侵權是侵權訴訟當中滿微妙的一種,原告告著告著,可能 會把自己原本拿到的專利權給告沒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74.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709802859.A.BF7.html 提醒一下,雖如前述,美國國會曾把專利授予從審查制改成登記制,但 是西元一八三六年,美國國會修改專利法,成立專利局審查專利。亦即美 國專利又改回原本審查(後授予)制度。原因很現實,不先審查就授予的專 利品質太差,顯著增加了訴訟成本。今日美國的專利依舊採用審查制度。 ※ 編輯: saltlake (114.24.74.158 臺灣), 03/07/2024 1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