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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Mittermeyer (ZM)》之銘言: : 專利只是英美不成文法自發秩序的一個很小的子集而已 : 我們從一些很原始的判例來看,比如說 : 一個典型的判例是這樣的,在人類文明還是馬車時代的時候,路上常會有很多馬糞 : 某甲把路上的馬糞收集在一起堆在一處,準備拖回家去施肥 : 但是當某甲把馬糞堆暫放在路邊時,他離開了現場 : 另外一個某乙剛好路過,就把那堆馬糞拖回家了 : 後來某甲當然很生氣,這兩個人就上法院打官司 : 某乙主張馬糞的所有權也不是某甲的,馬糞是屬於任何人的,所以我拖回去毫無不妥 : 基本上所有成文法的文明,都會判某乙說得有道理 真的? 老兄查過幾個成文法的文明的法條或者判決? : 因為在成文法的法典裡,產權的歸屬的確如某乙說是不明的 是嗎?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 我國法律系學生常拿來開玩笑的一個法學概念與法條,叫做無主物先占。 意思就如表面文義,沒有主人的物品,誰先拿就是誰的。 總之,上面這個案件,根據事實的發生順序,在我國《民法》上發生各 種法條的適用,簡單解釋如下。 馬車的主人(假設同時是馬車和馬的主人或者法律用詞稱為所有人)讓馬 在公共道路上遺留下糞便沒有帶走。這種行為在一般認知上會判斷,馬的 所有人(同時是馬所產生的馬糞的所有人)自願把馬糞拋棄在路上。於是, 根據《民法》第 764 條第一項和第三項,他把馬糞的物權(所有權和占有 權)都拋棄了。這,導致馬糞成為無主之物。 對於無主的馬糞,某甲把它們蒐集在一起,準備當肥料,也就是產生了 取得馬糞的所有權的念頭,並著手實踐蒐集馬糞而占有之。這時候,根據 《民法》第 802 條,某甲取得這堆馬糞的所有權。 但是,某甲暫時把這堆馬糞堆在路旁,要回家拿工具來移走馬糞堆。這 時後他沒有占有這堆馬糞。 然後,某乙登場。某乙見到這堆路旁的馬糞也心生占為己有之意,並且 動手把馬糞堆移走。 無論如何,某甲發現了某乙的行為,於是產生彼二人對那堆馬糞的所有權 之爭。 那麼,依我國《民法》,某甲和某乙誰才有那堆馬糞的所有權? 根據前面的敘述,網友應該已經得到暗示,某甲才是我國法承認的所有人 。原因已如前述,某甲乃合法對無主之物的馬糞率先佔有而取得所有權之人 。某甲把根據無主物先占法取得的散落馬糞具成堆並暫時放置於路旁,不影 響某甲對那堆馬糞的所有權。 某甲取得馬糞堆的所有權之後,某乙才見到並動手搬運「有主之物」的馬 糞堆,因此沒有法律支持某乙取得那堆馬糞的所有權。 《民法》 第 764 條 [1]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2]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 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3]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 但英美不成文法會判某甲勝訴,這是一個很經典且很普遍的寫在教科書裡的判例 : 因為法官認為:把馬糞堆在一起便於運輸,這個價值的創造者是某甲 : 某甲把馬糞堆在一起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附加價值的創造,或說產品的再製 : 如果判給某乙,表示法庭鼓勵不勞而獲,這是明顯違反常識與天道,不能被容許的 : 英美文明遵循天道保護創新不是五十年一百年的事,而是三百年五百年下來的傳統 : 這些事情都是常識就可以解決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4.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710506255.A.8C9.html
dosoleil: 可以送警局說是拾得遺失物 03/15 22:22
PTTHappy: 補充(兼更正):不是遺失物 但某乙的確也無權直接納為己有 03/16 04:03
PTTHappy: 某乙直接取走 依民法該歸還--那麼某乙有何民法權利可稍 03/16 04:05
PTTHappy: 得益若干?答:有的 在無人看管的某甲所屬的馬糞旁顧守 03/16 04:06
PTTHappy: (必要性成立 若沒顧 被人取走是可能的)然後主張民法的無 03/16 04:07
PTTHappy: 因管理 訴請某甲付些照看費 打官司法官會判某乙這官司贏 03/16 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