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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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找洗」:清代臺灣地產買賣的奇異現象
時間Fri Mar 29 14:35:09 2024
※ 引述《kons (kons)》之銘言:
: ※ 引述《Aotearoa (長白雲之鄉)》之銘言:
: : → moslaa: 這個話題還有可能再延伸: 03/28 21:50
: : → moslaa: 找洗是台灣獨有還是中國(漢人)的長期習慣? 03/28 21:51
: : → moslaa: 如果是台灣獨有,為什麼漢人會在台灣發展出找洗模式? 03/28 21:51
: : → moslaa: 如果是漢人社會的長期慣例,則這個慣例起源於何時? 03/28 21:52
: : → moslaa: 啊 發現研究者已經說了 明朝就開始有 XD 03/28 21:54
核心觀念在於 賣祖產會被認為是不肖子
為了名譽 不會直接出賣房地 而是出典房地
買家付一筆錢 可以使用房地
賣家到期還錢 可以拿回房地
若還不出錢 買家就取得房地償債
類似典當東西換錢的概念
我國民法仍將該習俗立法 稱之為典權
和抵押權差別在於
房地抵押給銀行 自己還是能使用房地
房地出典給他人 是他人有使用權
舊習俗「找洗」仍存在於民法 稱為「找貼」
賣家在典權到期前 向買家表明要讓與房地
要求買家以實價計算補貼典價差額 但僅限一次
不再像舊習俗那麼隨意 任意時期都能討錢
從「找貼」是補償時價差額來看
「找洗」的原因 以原文的「地價上漲說」較為有理
第 911 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
有權之權。
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923 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
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
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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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ptoneta (220.128.223.151 臺灣), 03/29/2024 14:58:47
推 moslaa: 這算翻案文?因為第一篇學者的研究是認為找洗在日本時代 03/29 15:06
→ moslaa: 末期消失,但依照這篇說法,不是消失 而是化入現行民法 03/29 15:07
→ moslaa: 而且注意這民法說找貼一次為限 03/29 15:08
→ moslaa: 這恰好呼應前篇,kons板友資料,說滿清為了管理找洗 03/29 15:09
→ moslaa: 也是規定一次為限 (至於百姓還是多次找洗,這屬於刁民行 03/29 15:10
→ moslaa: 為 XD)。 03/29 15:11
→ leptoneta: 因為我國民法是在大陸就立法了 來台灣是之後的事 03/29 15:14
→ ostracize: 台日大辭典 03/30 17:14
推 Atropos0723: 這不是翻案,日治時期的法律與國民政府時代的法律自 04/07 12:38
→ Atropos0723: 然不一樣,所以詳細說,是日治時期找洗已經絕跡,但 04/07 12:38
→ Atropos0723: 是國府來台後所實行的民法卻把找洗納入法體系內,充 04/07 12:38
→ Atropos0723: 分顯示找洗是華人特有風俗。 04/07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