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ltlake: 感謝提供豐富回應 :) 以下投桃報李: 07/07 19:20
→ saltlake: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07/07 19:20
→ saltlake: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07/07 19:20
推 milk7054: 張良自慰撿鞋換太公兵法 07/07 19:38
→ milk7054: 黃石老人可能是地頭蛇,撿鞋可能是撿肥皂的暗示 07/07 19:39
→ milk7054: 韓信胯下之辱,項羽聽到毛骨聳然,結果漢初三傑吹的像吃 07/07 19:41
→ milk7054: 虧就是占便宜 07/07 19:41
→ milk7054: 陳平盜嫂反而變名聲最差的,怎麼可以吹男女浪漫史 07/07 19:44
推 milk7054: 張良找商山四皓,明明劉邦最討厭腐儒,為啥找四個空有虛 07/07 19:50
→ milk7054: 名的npc,太子地位就穩了? 07/07 19:50
推 Houei: 漢政府強制介入 二年律令:孫為戶,與大父母(阿公阿嬤)居,養 07/07 20:00
→ Houei: 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 07/07 20:01
推 miracle717: 回一樓,刑法第18條第3項的立法理由不是為了要敬老尊 07/07 22:55
→ miracle717: 賢,反而恰好相反,正是因為認為80歲以上之人,辨別 07/07 22:55
→ miracle717: 是非的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比一般 07/07 22:55
→ miracle717: 成年人低,所以才得減輕其刑,不然第20條瘖啞人也得 07/07 22:55
→ miracle717: 減刑,總不會是刑法特別尊敬瘖啞人吧。 07/07 22:55
→ saltlake: 其實博愛座禮讓老弱婦孺也不是出於尊敬 07/07 23:05
推 milk7054: 80減刑還真的是為了敬老,為老你覺得尊不尊不是重點,就 07/08 00:27
→ milk7054: 跟身障或原住民一樣,法定人家就是達到門檻 07/08 00:27
→ milk7054: 丟到牢裡,獄卒還要好生照顧這些老佛爺,三長兩短免得家 07/08 00:29
→ milk7054: 屬來鬧 07/08 00:29
→ milk7054: 為老不尊固然造成他人困擾,但政府為了節省管理成本考量 07/08 00:31
→ milk7054: ,只好... 07/08 00:32
減刑怎麼可能是為敬,老了活不久而已
一堆七老八十一身病的監獄不收是為了敬嗎
公務員怕麻煩罷了,乾脆直接不收,有刑變無刑,是怕不是敬
這種最多算憐而非敬
那惡形惡狀的老人需要敬嗎?連憐都不需要給啊
博愛座就改成憐憫座也不錯
就像日本老人不喜歡別人隨便憐憫,說不定會少些中氣十足的老害鬧事
推 Erich: miracle717就已經解釋那麼清楚了樓上還在凹敬老...... 07/08 01:01
推 milk7054: 去看歷史找答案,別動不動就開大絕推文說別人凹,推文吵 07/08 01:08
→ milk7054: 架只會降低文明素質 07/08 01:08
→ milk7054: 你用現代法學責任能力推翻歷史有啥用? 07/08 01:09
→ milk7054: 說的很清楚,你就爬漢唐時期的立法理由阿,爬不到硬要大 07/08 01:14
→ milk7054: 聲 07/08 01:14
→ milk7054: 70王杖80存問賜物刑罰寬免賦役減免,做學問一下就說很清 07/08 01:22
→ milk7054: 楚別硬拗,是什麼樣草率態度阿? 07/08 01:22
推 Erich: ……到底在說啥,你要講古代某律令年老可減刑是出於敬老 07/08 01:28
→ Erich: 提出資料佐證都可以討論,問題上面在討論的不就是中華民國 07/08 01:28
→ Erich: 刑法對老年人減刑的理由嗎?刑法是根據漢唐律令訂定的嗎? 07/08 01:28
→ Erich: 不用現代法學去看要用什麼,還是你要用古代的劍斬今天的官 07/08 01:29
推 milk7054: 到底說什麼啊,你先搞清楚漢朝制度,不要學術品質還在選 07/08 01:29
→ milk7054: 擇題ABCD 07/08 01:29
→ milk7054: 什麼清朝劍斬明朝官,連漢朝制度都不懂,跟大禹治水扯鄱 07/08 01:31
→ milk7054: 陽湖水患的水準有何兩樣 07/08 01:31
→ milk7054: 我的標準降很低,你先了解漢朝質的,再講五四三 07/08 01:32
→ milk7054: 制度 07/08 01:32
→ milk7054: 不要跟我說漢朝跟夏朝一樣不可考 07/08 01:33
→ saltlake: 中華民國的憲法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規定,所以我國的 07/08 01:37
→ saltlake: 法律無論條文文字、立法目的都不能對某個或某類人基於 07/08 01:38
→ saltlake: 尊敬而給予優惠待遇 07/08 01:38
→ saltlake: 但是古代法律可不一定了,最近的清代就還有身分優越 07/08 01:40
→ saltlake: 的優待規定,有些更是繼承於前朝或更早朝代 07/08 01:40
推 miracle717: 突然想到一個反例,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大法官可是直 07/08 01:50
→ miracle717: 接明說是對總統的「尊崇」與保障哦!另外「元首為證 07/08 01:50
→ miracle717: 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大法官也是說「以示對總統 07/08 01:50
→ miracle717: 之尊崇」。不過大法官有強調總統這些特權是針對總統 07/08 01:50
→ miracle717: 這個「職位」啦,所以你要說他不是特別尊敬總統這個 07/08 01:50
→ miracle717: 「個人」也是沒錯。 07/08 01:50
唐律五品以上犯非惡逆已上的官員還可以賜自盡代死刑啊
也算敬了,可以不用被死刑吔:D
※ 編輯: Oswyn (114.36.192.9 臺灣), 07/08/2024 02:15:00
推 Erich: 釋字627也提到,除了出於對總統特殊身份的尊崇外,也是基 07/08 02:31
→ Erich: 於這個職位肩負統帥三軍的重要職責。保障總統職權的正常行 07/08 02:31
→ Erich: 使,給予此豁免權可說是為了避免元首失能使國家陷入混亂。 07/08 02:31
→ Erich: 而且這只是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對其犯罪的刑事偵查 07/08 02:31
→ Erich: 與審判程序就任前必須停止,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使得續行 07/08 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