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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之銘言: : 日本從1868年民治維新開始,逐步引進歐陸及英國的政治及法律制度,大正、昭和初期時 : 的日本,在各方面已經可以說是能與歐美相抗衡的近代化社會了。而日本人而一直很重視 : 法治,也很堅持法治,這可能跟日本人的性格有關,不像我國國民迄今大多數人民的心目 : 中及腦海中仍沒有明確的法的觀念,不過也因為這樣,我國的社會"表面上"很自由,可能 : 也是因為這樣,讓好多日本人對台灣社會好嚮往。在二次大戰前,日本的司法水平應該已 : 經完全能與英、美、法、德等現代法治國家並駕齊驅了吧? 請先參考wiki「高野孟矩事件」: https://w.wiki/FJkv 1897年(日本明治30年)年初,統治台灣的台灣總督乃木希典宣誓並指示台灣總督府府內 檢察司法機關展開肅貪動作。不久,奉命承辦此工作的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院長兼法務部 長高野孟矩糾舉了包含相當於台灣境內行政主官民政局長水野遵及學務部長、財務部長等 等在內的多位文官,並順利使該等貪污人員去職。不料,日本內閣認為太過火,首相松方 海東要求乃木希典於辭退該等人員之外,也順勢罷免高野孟矩的台灣總督府法務部長與高 等法院院長職位。 被罷免兩項職務的高野孟矩對此表示不服。他認為大日本帝國憲法中保障司法官的任期與 權利,總督府並不可以在罷免法務部長同時也免除他法院院長職務,而乃木希典則認為實 施六三法的台灣並不受日本憲法約束。 對院長免除命令不服的高野,仍照常至高院上班,隨即遭法院法警驅離,而支持高野的台 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兩院院長及多位司法人員也相繼辭職離台返回日本。 [關鍵] 台灣實施六三法,直到1921年才被「法三號」代替; 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但特定情形仍可行使 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台 灣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 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至此 ,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本法則一直施行到日本戰敗為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83.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757616901.A.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