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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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46年未破歷史傷痛被拍成電影!李千娜燦笑
時間Sun Feb 8 08:41:17 2026
※ 引述《Parafolia (視差=Parallax)》之銘言:
: 拿國史館出版的史料彙編就說林宅血案已成歷史
: 顯然連史料和歷史都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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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史料即可做為研究或討論歷史之材料的人、事、物。"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史料-有關歷史的文獻資料。"
: 更不用說涉及在世人物的事,不管做什麼,取得當事人同意是基本底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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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叫「等一個老人同意」?真是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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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真的比漫畫還荒謬
: 事實上許多經手史料的人都遠比你想像的謹慎
: 就算當事人已經過世,只要還有疑慮,往往就鎖著不公開
: 我們連在出版品上使用一張幾十年前公開活動拍攝的照片,都要擔心被照片主角投訴
: 看到有人在歷史板大放厥詞,真的覺得自己小心得像笨蛋一樣
: 歷史學不是這樣搞的
: 要知道,歷史解釋會影響到他人名譽和隱私
: 這些都是法律保障的人格權利,也是人與人之間的道德底線
: 對當代人物的研究,永遠都需要小心拿捏評論的分寸
: 不管是歷史學還是新聞報導,甚至是做為一個人,這都是基本原則
: 就算是研究幾十、幾百年前的歷史,研究者同樣要面對當代的評價
: 「歷史是現在與過去永無止盡的對話」,這句名言不用再複述了吧?
: 再說,你現在能在這裡不負責任大放厥詞,還不就是用ID來當人格的防火牆
: 看過很多次警察去調用戶資料,甚至被肉搜一下就縮成一團,乖得像什麼一樣
: 人不是這樣當的,好嗎?
你說林義雄是當事人? 你有查過刑事訴訟法嗎?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請問林義雄是法條明文規定中的哪一種當事人? 你肯定答不出來。
又說我的言論突破了法律的底線? 請問是哪條法律的底線? 請把法條引出來
然後如果你覺得我的言論的違法 請你去提告
如果你法條引用不出來 又不敢去提告 那大放厥詞的是你
你法條引不出來 針對歷史事件也不敢評論 只會恫嚇不同意見的人
說不出別人的言論哪裡違法 只會用肉搜威脅恐嚇
是怎樣? 現在台灣有網路警總喔?
那也沒關係啊 看我哪裡違法 你就去提告
看誰才是真的不負責任大放厥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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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rTaxes (49.218.247.248 臺灣), 02/08/2026 09:21:11
→ saram: 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02/08 09:21
→ dinos: 對已故家屬散佈損害名譽之行為是否得以提起民訴? 02/08 09:31
→ dinos: 如果可以,那就具有當事人資格了 02/08 09:32
請問這一串討論下來 誰損害了誰的名譽?
※ 編輯: MrTaxes (49.218.247.248 臺灣), 02/08/2026 09:39:38
→ saram: 電影到底損害誰名譽? 02/08 09:43
→ dinos: 提民訴是權利,會不會不受理回是另一件事 02/08 09:45
→ dinos: 有沒有損害已故人名譽是要去問遺族啊,怎麼會是在ptt上問 02/08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