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garain: 你怎麼用方法1? 05/31 21:55
推 jay90482213: 你確定國產署會賣土地給你或是共有人?現在國有地非 05/31 21:58
→ jay90482213: 常難買,承辦很容易被告圖利他人所以越來越嚴格很難 05/31 21:58
→ jay90482213: 買到 05/31 21:58
→ sam197665: 回s大,如果方法1其他共有人買,得溢價10倍 05/31 21:59
→ sam197665: 回j大,已經買完了 05/31 22:00
→ taoist9999: 2.債權人並沒有先買權,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05/31 22:20
→ taoist9999: 第5項依同一條件有先買權。 05/31 22:21
→ taoist9999: 3.是借名登記,常因此發生糾紛。而且就稅法而言,借名 05/31 22:22
→ taoist9999: 登記的不動產將來再賣出的話,是債權實現,為所得稅法 05/31 22:23
→ taoist9999: 第14條第1項第十類其他所得。 05/31 22:23
→ taoist9999: 我是認為方法1最佳。 05/31 22:26
→ taoist9999: 如果其他共有人想買,就賣給他們啊!賺9倍也爽! 05/31 22:28
→ taoist9999: 你比以前那些搞土地法第34條之1的人聰明多了。 05/31 22:30
→ sam197665: 謝謝t大,我在檢討方法1有沒有bug或其他更好方法,謝 05/31 22:32
→ sam197665: 謝指教 05/31 22:32
推 e33195: 1的bug之一就是朋友只賣你百分之一賺你9倍 然後裝死 05/31 22:35
推 yesnogod: 不是前陣子,才有一個建商這樣被判違法? 06/01 00:22
→ sam197665: y大,就是我附註說的 06/01 02:14
→ mrschiu: 你為什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國產署申購一定要委託他人? 06/01 08:49
→ sam197665: m大,因我不是共有人呀 06/01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