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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們社區是新建案,剛成立管委會半年還未完成公設點交,有請機電公司代驗,但仍 有部分爭議缺失未修繕,主因建商不認為那些是缺失,指稱代驗不專業。 二、當初購屋時,銷售說預繳管理費及管理基金是代收,等管委會成立後會移交管委會, 再由管委會決定是要併入公共基金還是另行運用,但是現在稱預收款不足以支付代管時期 的費用,所以沒餘款移交。 三、現在管委會成立,建商召開基金移交說明會,稱依公寓法18條第1項提撥市府的公共 基金是起造人的錢,要與全體住戶(包含未售戶)的預繳管理費及管理基金互換結清代管 時期的代墊費(費用很高,包含物業、第一年洗外牆、營造廢棄物清運、社區網路、電話 費、電信室公電費、環保工程及清潔點工等),透支部分不再向住戶追討,但建商會持續 向未來買方收取預繳管理費及管理基金以打平社區欠款,並說依照公寓法第10條第2項, 共用部分可以用公共基金支付,建商作法完全合法。 四、前述說法我們查了三峽遠雄耶魯社區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認為公共基金是建商的義 務,不得抵扣代管時期及管委會成立後之管理費,可是建商堅持他們管委會成立前只是代 管,費用是要住戶支付,不同意就不移交領據,也不回饋任何事項,建管處的公設點交證 明單大家就別簽,社區也領不到公共基金。 五、去電建管處建議社區自行循司法處理,政府部門未釐清全貌不便多做評論。 六、請問買過大樓的鄉民們,建商是否明顯違法?現在社區基金幾乎沒錢,把預收款及公 共基金領據都握手裡,強逼管委會承認不合法的論述,這種公設點交手法,未免也太欺負 消費者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09.2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71710673.A.962.html ※ 編輯: fox770507 (114.137.209.231 臺灣), 10/22/2019 10:19:45 ※ 編輯: fox770507 (114.137.209.231 臺灣), 10/22/2019 10:23:28
aimlin: 哪家建商? 10/22 10:21
※ 編輯: fox770507 (114.137.209.231 臺灣), 10/22/2019 10:25:35 ※ 編輯: fox770507 (114.137.209.231 臺灣), 10/22/2019 10:27:42
dans: 先看預售合約。法規有規定要撥公共基金,看過有些建商隨便 10/22 10:28
dans: 撥一筆小額的公共基金,然後另立一個新的名目來放預收管理 10/22 10:28
dans: 費,自認為符合法規同時也能省管理費支出 10/22 10:28
l79cm: 管委會成立半年來有開始收取管理費了嗎 10/22 10:29
fox770507: 有收管理費了,不然建商自區權會召開後,半毛都不付10/22 10:30
fox770507: 合約只有寫管理基金1萬塊建商可以就領得使照一年管理 10/22 10:33
fox770507: 維護事項支用,但他說政府公寓法18條第1項也是他們用 10/22 10:33
fox770507: 錢的法源依據,政府早規劃好代管費的統包方案了 10/22 10:33
※ 編輯: fox770507 (114.137.209.231 臺灣), 10/22/2019 10:39:10
taohua: 代管期費用是你們出沒錯 預繳不夠也可向管委會追討 他們 10/22 11:03
taohua: 會準備好高價的單據跟你們請款 你們要做的是代管期切割: 10/22 11:03
taohua: 建商仍在售屋時的代管 你們不用全額付 甚至不付;若沒在 10/22 11:03
taohua: 售屋的代管 管委會要全額付 10/22 11:03
taohua: 然後監視每項代管期費用 包含公水電 有些是建商施工或測 10/22 11:06
taohua: 試的高額損耗 你們也不該付 10/22 11:06
taohua: 然後你提出的一堆奇怪費用 如大樓清洗 社區網路等 一堆都 10/22 11:11
taohua: 不是代管費該出的 要全部排除 你們可以找律師問 是否符合 10/22 11:11
taohua: 專款專用 10/22 11:11
fox770507: 管委會成立後,費用都是住戶從每月管理費支付;管委會 10/22 11:12
fox770507: 成立前,建商還在賣房,但他們從領得使照,根本還沒住 10/22 11:12
fox770507: 戶入住時,費用就向我們請款,直至目前為止,建商也還 10/22 11:12
fox770507: 在賣房 10/22 11:12
aesdu: 建商、起造人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10/22 11:23
aesdu: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 10/22 11:23
aesdu: 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 10/22 11:23
aesdu: 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 10/22 11:23
aesdu: 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 10/22 11:23
aesdu: 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 10/22 11:23
aesdu: 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 10/22 11:23
aesdu: ,移交之。 10/22 11:23
aesdu: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 10/22 11:23
aesdu: 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 10/22 11:23
aesdu: 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 10/22 11:23
aesdu: 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 10/22 11:23
aesdu: 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10/22 11:23
timothylkk: 建商名稱先打出來讓大家聞香阿 10/22 11:23
aesdu: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罰則: 10/22 11:24
aesdu: 第四十九條罰則) 10/22 11:24
aesdu: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 10/22 11:24
aesdu: 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 10/22 11:24
aesdu: 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10/22 11:24
aesdu: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 10/22 11:24
aesdu: 者。 10/22 11:24
aesdu: 一個月內必須修復全部移交。 10/22 11:26
aesdu: https://reurl.cc/0zZxQ9 10/22 11:27
taohua: 法律上建商取得使照就可以用代管費沒錯 不要去打這點 要 10/22 11:32
taohua: 打他們還在營業 不該你們全額支出 如果準備上法院 要記得 10/22 11:32
taohua: 打對地方 不然沒效果 10/22 11:32
ali210: 哪家建商? 10/22 12:17
fox770507: 但建商代管期空屋都不用交管理費? 10/22 12:20
fox770507: 現在建商代管期恰好是領得使照1年,他自己都沒提撥管理 10/22 12:21
fox770507: 費到專戶 10/22 12:21
Nightu05: 應該不是大建商吧, 像國泰合約有提撥 而且寫專款專用 10/22 12:29
Nightu05: 發哥某社區管委會還在組時 同時也在賣餘屋 但已委外管理 10/22 12:32
Nightu05: ,前半年管理費是不收的 10/22 12:32
Nightu05: (也可能預售時已經代收過 我不知道)XD 10/22 12:33
KyA: 哪家建商 10/22 15:40
pomary: 好熟悉的情境,是不是全坤呀? 10/25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