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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上先進, 從一些合建契約中,最常看到的是「價值分配」, 就是把地主的"應分配權利"換算成金額, 再把新房的每層每戶訂個售價表, 然後給地主選擇,選完後多退少補。 照這種方法,地主要選幾樓都可以吧, 如果建商限制地主「只能從一樓由下往上開始選」,是不是一種額外的限制? 同理,在選車位時, 如果建商限制地主「只能從B4由下往上開始選」,是否也是額外的限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09.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72406368.A.A2D.html
Linerange: 看合約條款選屋怎麼訂,常見的就是原本店面位一定配回 10/30 12:12
Linerange: 店面,再來就是權力金額高的先挑,條款看清楚再簽 10/30 12:12
Linerange: 補充一點,未選屋的金額,退回是否會全額退也要看清楚 10/30 12:14
Linerange: ,我有看過會打折的 10/30 12:14
IBIZA: 選配原則跟優先權可以寫在事業計畫上 10/30 12:14
IBIZA: 沒寫的話,爭議比較大,但如果合理還是有機會告贏 10/30 12:15
Anyotw: 就磋商結果而已,沒有慣例這件事 10/30 12:43
frank111: ?你不是這行的專業嗎?是你要幫我們解惑才對吧 10/30 15:54
frank111: 按字面意思只能從一樓由下往上開始選,不就是沒限制嗎? 10/30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