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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繼承的房貸可不可以當賣房的成本,目前沒有定論,國稅局偏向不給認,但財政部應 該會做出解釋令結果還沒定論。 如果不能當成本另一條可行的路是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財政部公告的情形目前只有五種,不過法令解釋是以立法精神為主,這點你問不同國稅局 可能會有不同答案,但我最近有看到一個案例不是五種情形原本適用35%國稅局還是核20% 。 A男在離婚前贈與房地給母親,配偶B離婚申請婚後財產一半,但A男名下無財產,於是B的 律師用民法第1030條之3告A之母勝訴,法官判B對離婚前2年內贈與的不動產受益人A之母 有請求權,A之母也付不出來房地就被法拍了。 法拍後距離受贈與不到2年應該繳35%的房地合一稅,最後國稅局給A之母適用所得稅法第1 4條之4非自願的規定核20%。 非自願的情況不是不能解套,以原PO目前財政部還沒研究出要用哪種方式解套,只要記得 不要讓自己的案件變成確定案件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97.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75021889.A.C24.html ※ 編輯: piliwu (223.138.197.210 臺灣), 11/29/2019 18:07:36
amordelcor: 對 但還有20% QQ11/29 18:08
※ 編輯: piliwu (223.138.197.210 臺灣), 11/29/2019 18:10:00
IBIZA: 房貸可以當成本,那原本堵上的遺贈價格價差的洞不就又開了 11/29 18:17
IBIZA: 其實最簡單就是遺贈自行申報價格,只要高於公告現值就好, 11/29 18:19
IBIZA: 但政府就不想你受遺贈後就賣房啊 11/29 18:19
cofepupu: 非自願這條是國稅局審核的,不是你認為可以過就給你過, 11/29 18:19
cofepupu: 也有被打回票的案例 11/29 18:19
kusomanfcu: 就是要你屯房別賣啊 11/29 19:01
kusomanfcu: 沒有賣沒有傷害 11/29 19:01
kusomanfcu: 都更持有稅增也是 11/29 19:01
kusomanfcu: 反而又老又破不賣用矽利康黏一黏出租發大財還可以包 11/29 19:02
kusomanfcu: 租代管優惠稅 11/29 19:02
IS0987: 這種認定標準就很飄~ 11/29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