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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板上的大家,我最近在審閱預售屋合約,看到貸款約定這條, 有一個項目覺得怪怪的,不知道是否我理解錯誤。 - 買方若自洽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經賣方同意且以一次為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要自己找銀行貸款,需要建設公司同意,而且還只能找一次。 這樣的規定好像不太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9.1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03290946.A.331.html
aesdu: 指的應該是對保只能一次,但你可以先找許多銀行審,再擇一 10/21 22:40
aesdu: 對保。 10/21 22:40
aesdu: 同意,指的應該是要先通知,否則會先送審建商合作銀行,你 10/21 22:43
aesdu: 就會被多抓一次信用資料,抓太多次對你申貸審核有壞影響。 10/21 22:43
dreamkkd: 了解,這樣聽起來就合理了,感謝! 10/21 22:51
aesdu: 若十分擔心,就簽約時直接說明你會自找銀行貸款,問他處理 10/21 22:57
aesdu: 方式。 10/21 22:57
kuanhunter: 其實蠻合理的,你銀行自己找就應該先篩選過 10/22 04:25
kuanhunter: 而不是你又送審一堆但沒過 10/22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