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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串看下來 發現幾近9成版友(不論回文的還是推文) 對紅單缺乏基本常識 簡單解釋一下運作原理 不過這裡我盡量講白 如真有需要我再調整用詞 1.什麼叫紅單 紅單是權利合約,不是商品買賣合約 正確來講,比較偏向是工程委建合約+土地交易的意向書 而且因為是意向書 所以在後續合約付訂成立之前 雙方都沒有屢約義務 故建商會收取費用並轉訂金 就是轉入後續的委建合約訂金 只是何時轉入讓委建合約生效 完全控制在建商手上 (最簡單的就是看何時繳印花稅) 合約的架構 是建立在持分土地的買賣 與委託建造兩個主要項目 因此紅單可不可以買賣 單純就商務程序而言,是可以的 因為他是合約,就有讓渡的可行性 只是在買賣之前,必須先確認合約是否存在或生效 在不動產遊戲規則裡 交易的物件都須要有稅籍 而紅單因為沒有使照 就沒有門牌,也沒有稅籍 故這也是政府下手的要點 稅稽處是可以參考下一手的交易合約跟貸款額度,但基於不動產交易可以因為合約內容不同 而影響到合約估價,致解釋空間會比較多,也有失公允 2. 什麼是委建合約? 買方是甲方,建商是乙方 合約架構明述由甲方委託乙方執行施工 並按照工程進度收取工程款 註:另一種寫法是在現有的成屋買賣合約,加註未來交屋期限,所有的交屋款原則上是在使 照取得之後才收錢,這種就不能算委建 建商普遍希望開委建合約 首要就是可以收工程款減輕現金周轉壓力 其次是不屢約的責任比較輕 由於合約架構是土地買賣跟委託建造 而土地又已經拿去擔保土建融資 一旦建商破產跑路 買方就是拿到沒蓋完的地上權 土地則因為求償順序會在銀行手上 這時買方就公親變事主 變成要自己去找下一個包商 來續行這個委建合約 最後再跟銀行洽議債權問題 不然想處分這個沒有土地又沒有稅籍的地上權,非常困難而且就等著被下一手宰 (其實銀行都懂這些商務遊戲規則 不懂的是買家,而銀行會利用買家的不懂來牟取殘餘價值,才會造成那麼多不必要的糾紛) 3.回到這篇新聞 看起來過的有點急就章 一個沒有稅籍編號 而且本來就允許讓渡的合約 要如何逐筆納管? 如要納管的不是指合約,而是意向書 那就更有意思,靜看如何編列遊戲規則 最基本的問題是 意向書根本上沒沒有強制責任 (敘述寫法多半是把一件事分成數個階段性目標,雙方就每個目標訂出要做的事 當第一個階段雙方都完成了協議要做的事,才會進入第二階段, 倘若一方沒有做到承諾的事 ,或是雙方無意願續行,這個意向書的目標跟進度就無限pending也不會怎麼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68.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09384331.A.55F.html
KrisNYC: 可能是讓紅單不具備有民事契約的效力 只要有糾紛上法院12/31 11:14
取得建照前的意向書,本來就不是契約 但可不可以在意向書要求買方支付費用? 可以
KrisNYC: 就是兩造都開罰 沒有約束力的契約久而久之就沒有人要簽12/31 11:15
mfcke: 如果是建照已經下來 然後審閱期那個紅單 不給交易的話12/31 11:15
mfcke: 是不是違憲阿 我忽然想到12/31 11:15
mfcke: 雖然就等審閱期完 簽約 再賣掉去換約就好12/31 11:16
AIronKuma: 可以白話一點嗎 紅單就是炒房房蟲鑽空子 語畢12/31 11:16
不是,因為大金額的合約,通常會遵照這個遊戲程序(mou→訂約)來走 一般不動的產買方,根本沒什麼機會接觸這個流程,對意向書跟合約的責任分不清,也屬正 常 私以為這樣的知識更值得大家深入學習 不是只有買房用的到,做生意或是賺外匯的更常遇到
F93935: 怎麼解釋都有人會認為買賣合約書建商炒紅單12/31 11:16
mfcke: 不過純討論法理上 即使那個單子不給交易 都算干涉自由吧12/31 11:16
上面有說,根本的問題是無法課稅 而且意向書的轉讓,並非單純的交易 正式程序是在這個買賣雙方的意向書中 加入第三人,也就是第二個買方,三人必須同時重簽意向書,才能讓這張意向書生效 而第一買方跟第二買方收取的價差,自然也會明寫在意向書中,變成國稅局課所得稅的依據
mfcke: 說真的我要賣我的屎都是我自由阿 感覺是有違憲12/31 11:17
rusuall: 其實很多人都解釋過了,還是看不懂,連計算機都不會按的 12/31 11:26
rusuall: ,我是覺得沒什麼用12/31 11:26
KrisNYC: 性交易違法也違憲阿 然而12/31 11:27
intern: 紅單轉賣有違反公序良俗嗎..12/31 11:29
KrisNYC: 一個是哄抬 一個是平抑必需品價格 都違法 哈哈哈12/31 11:31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32:43
sagarain: 就改賣號碼牌 12/31 11:37
sagarain: 你排到隊之前買賣號碼牌也管不了12/31 11:37
國稅局不是吃素的
sagarain: 但是一般人連去哪領號碼牌都不知道12/31 11:38
ReiFan: 其實我看法條 紅單不得轉售予第三人12/31 11:39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40:01
gm3252: 因為有的白目建商是敢在紅單就壓單價了(建照還在跑程序就12/31 11:40
gm3252: 賣給你),不然只有意向書的紅單根本沒人想買。現在直接12/31 11:40
意向書壓單價是可以的 先前有說,他沒有強制性 重點是這個轉讓意向書的過程不對 意向書是不可以單純抽換買方名字 普遍白目作法,是把意向書當合約用 不修理你們要修理誰?
gm3252: 講明以後應該也會消失了,而眼光好選對地點的投資客一樣可12/31 11:40
gm3252: 以賣預售轉單不影響 12/31 11:40
ReiFan: 意義應該就類似於將紅單變成綁定買受人的option吧12/31 11:41
terry456: 請問 交屋前的換約出售,也算是紅單,有被納管吧?12/31 11:43
沒細則不知道怎麼玩 不過交屋前已是工程委建合約的話 轉讓合約沒道理不行
s26492755: 你認真了....不去做功課的就算你解釋還是只會 房蟲 你12/31 11:47
s26492755: 是不是怕惹 這篇很快馬克哥跟總統哥會來12/31 11:47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49:40
aesdu: 你再怎樣解釋還是有OX: 換約=紅單12/31 11:55
ReiFan: 我也覺得原po你太認真... 以當今政府施政的粗暴風格來看 12/31 11:58
ReiFan: 管你提出多少法規上的不合理 政府拍板的旨意終究還是要做 12/31 11:59
gm3252: 感謝你的解釋比較清楚正確推一個12/31 12:01
IS0987: 總統哥已經早一步到囉12/31 12:09
s26492755: 我承認我看完內文直接end.....12/31 12:10
mfcke: 我覺得都沒差 就全部走換約就好 END 給建商一點手續費而已 12/31 12:15
calase: 其實也不要嫌政府粗暴,之前每次需要研議的進步法案稍微 12/31 12:46
calase: 延遲就被某些人喊打假球... 12/31 12:46
ReiFan: 樓上,你對粗暴的定義看來與我不同... 12/31 13:24
lagadidi: 不管,每五折賣都算炒房,不便宜賣通通都說紅單炒作12/31 13:47
cicatrix: 解釋的很認真,但是水平低的根本不會認真看,只會說房12/31 14:30
cicatrix: 蟲12/31 14:30
CCcat525: 那建商是否有權利限制換約?12/31 14:32
gm3252: 回樓上可以,有的建案不給轉約 12/31 14:38
lagadidi: 很多案不給轉約,就要用特別的買賣方式...例如約定交屋 12/31 14:54
lagadidi: 兩年後過戶,其兩年內的稅租金算賣家的...12/31 14:54
AIronKuma: 樓上很會鑽空子12/31 19:18
lagadidi: 都要2021了,樓上還不買 12/31 23:24
attila125: 只要有買賣事實,國稅局課不了稅?01/01 00:23
lagadidi: 預售屋買賣價差本來就有在課稅...01/01 00:53
仔細想想目前的紅單轉讓作法 就會明白為什麼課不到 可以課的到的前題 是所有人都誠實申報 其實說白點 最不應該這樣搞的就是建商 他最清楚不可以這樣做 *然而這樣搞利益不歸他 他開的發票額也沒變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2 臺灣), 01/01/2021 01:39:34
deltaz: 研議慢就被說打假球所以才粗暴,呃,是研議慢嗎,法條當 01/01 07:03
deltaz: 時符合2.0的,都已經有其他小黨的人寫好了,內容還更好, 01/01 07:03
deltaz: 當時打槍非執政黨版本的理由是什麼可以自己看看過去的新 01/01 07:03
deltaz: 聞 01/01 07:03
deltaz: 只能說現在的執政黨很會洗腦 01/01 07:04
AIronKuma: 都2021資訊透明年了 買賣房子還找房仲被坑殺也是活該 01/01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