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risNYC: 可能是讓紅單不具備有民事契約的效力 只要有糾紛上法院12/31 11:14
取得建照前的意向書,本來就不是契約
但可不可以在意向書要求買方支付費用? 可以
→ KrisNYC: 就是兩造都開罰 沒有約束力的契約久而久之就沒有人要簽12/31 11:15
推 mfcke: 如果是建照已經下來 然後審閱期那個紅單 不給交易的話12/31 11:15
→ mfcke: 是不是違憲阿 我忽然想到12/31 11:15
→ mfcke: 雖然就等審閱期完 簽約 再賣掉去換約就好12/31 11:16
→ AIronKuma: 可以白話一點嗎 紅單就是炒房房蟲鑽空子 語畢12/31 11:16
不是,因為大金額的合約,通常會遵照這個遊戲程序(mou→訂約)來走
一般不動的產買方,根本沒什麼機會接觸這個流程,對意向書跟合約的責任分不清,也屬正
常
私以為這樣的知識更值得大家深入學習
不是只有買房用的到,做生意或是賺外匯的更常遇到
推 F93935: 怎麼解釋都有人會認為買賣合約書建商炒紅單12/31 11:16
→ mfcke: 不過純討論法理上 即使那個單子不給交易 都算干涉自由吧12/31 11:16
上面有說,根本的問題是無法課稅
而且意向書的轉讓,並非單純的交易
正式程序是在這個買賣雙方的意向書中
加入第三人,也就是第二個買方,三人必須同時重簽意向書,才能讓這張意向書生效
而第一買方跟第二買方收取的價差,自然也會明寫在意向書中,變成國稅局課所得稅的依據
→ mfcke: 說真的我要賣我的屎都是我自由阿 感覺是有違憲12/31 11:17
→ rusuall: 其實很多人都解釋過了,還是看不懂,連計算機都不會按的 12/31 11:26
→ rusuall: ,我是覺得沒什麼用12/31 11:26
推 KrisNYC: 性交易違法也違憲阿 然而12/31 11:27
→ intern: 紅單轉賣有違反公序良俗嗎..12/31 11:29
推 KrisNYC: 一個是哄抬 一個是平抑必需品價格 都違法 哈哈哈12/31 11:31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32:43
→ sagarain: 就改賣號碼牌 12/31 11:37
→ sagarain: 你排到隊之前買賣號碼牌也管不了12/31 11:37
國稅局不是吃素的
→ sagarain: 但是一般人連去哪領號碼牌都不知道12/31 11:38
推 ReiFan: 其實我看法條 紅單不得轉售予第三人12/31 11:39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40:01
推 gm3252: 因為有的白目建商是敢在紅單就壓單價了(建照還在跑程序就12/31 11:40
→ gm3252: 賣給你),不然只有意向書的紅單根本沒人想買。現在直接12/31 11:40
意向書壓單價是可以的
先前有說,他沒有強制性
重點是這個轉讓意向書的過程不對
意向書是不可以單純抽換買方名字
普遍白目作法,是把意向書當合約用
不修理你們要修理誰?
→ gm3252: 講明以後應該也會消失了,而眼光好選對地點的投資客一樣可12/31 11:40
→ gm3252: 以賣預售轉單不影響 12/31 11:40
→ ReiFan: 意義應該就類似於將紅單變成綁定買受人的option吧12/31 11:41
推 terry456: 請問 交屋前的換約出售,也算是紅單,有被納管吧?12/31 11:43
沒細則不知道怎麼玩
不過交屋前已是工程委建合約的話
轉讓合約沒道理不行
推 s26492755: 你認真了....不去做功課的就算你解釋還是只會 房蟲 你12/31 11:47
→ s26492755: 是不是怕惹 這篇很快馬克哥跟總統哥會來12/31 11:47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49:40
推 aesdu: 你再怎樣解釋還是有OX: 換約=紅單12/31 11:55
推 ReiFan: 我也覺得原po你太認真... 以當今政府施政的粗暴風格來看 12/31 11:58
→ ReiFan: 管你提出多少法規上的不合理 政府拍板的旨意終究還是要做 12/31 11:59
推 gm3252: 感謝你的解釋比較清楚正確推一個12/31 12:01
推 IS0987: 總統哥已經早一步到囉12/31 12:09
推 s26492755: 我承認我看完內文直接end.....12/31 12:10
推 mfcke: 我覺得都沒差 就全部走換約就好 END 給建商一點手續費而已 12/31 12:15
推 calase: 其實也不要嫌政府粗暴,之前每次需要研議的進步法案稍微 12/31 12:46
→ calase: 延遲就被某些人喊打假球... 12/31 12:46
推 ReiFan: 樓上,你對粗暴的定義看來與我不同... 12/31 13:24
噓 lagadidi: 不管,每五折賣都算炒房,不便宜賣通通都說紅單炒作12/31 13:47
推 cicatrix: 解釋的很認真,但是水平低的根本不會認真看,只會說房12/31 14:30
→ cicatrix: 蟲12/31 14:30
推 CCcat525: 那建商是否有權利限制換約?12/31 14:32
推 gm3252: 回樓上可以,有的建案不給轉約 12/31 14:38
推 lagadidi: 很多案不給轉約,就要用特別的買賣方式...例如約定交屋 12/31 14:54
→ lagadidi: 兩年後過戶,其兩年內的稅租金算賣家的...12/31 14:54
→ AIronKuma: 樓上很會鑽空子12/31 19:18
推 lagadidi: 都要2021了,樓上還不買 12/31 23:24
→ attila125: 只要有買賣事實,國稅局課不了稅?01/01 00:23
推 lagadidi: 預售屋買賣價差本來就有在課稅...01/01 00:53
仔細想想目前的紅單轉讓作法
就會明白為什麼課不到
可以課的到的前題
是所有人都誠實申報
其實說白點
最不應該這樣搞的就是建商
他最清楚不可以這樣做
*然而這樣搞利益不歸他
他開的發票額也沒變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2 臺灣), 01/01/2021 01:39:34
推 deltaz: 研議慢就被說打假球所以才粗暴,呃,是研議慢嗎,法條當 01/01 07:03
→ deltaz: 時符合2.0的,都已經有其他小黨的人寫好了,內容還更好, 01/01 07:03
→ deltaz: 當時打槍非執政黨版本的理由是什麼可以自己看看過去的新 01/01 07:03
→ deltaz: 聞 01/01 07:03
→ deltaz: 只能說現在的執政黨很會洗腦 01/01 07:04
→ AIronKuma: 都2021資訊透明年了 買賣房子還找房仲被坑殺也是活該 01/01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