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oness: 有權,但是效果有限,如果建商沒有把圖說放入預售屋合約 04/12 00:19
→ aloness: 附件,即便你存證也是當歷史文件 04/12 00:19
→ aloness: 其次停車空間充其量也只是使用權,地下室停車位重劃,頂 04/12 00:21
→ aloness: 多也只能請您重選,剩下就是合約上的攻防戰 04/12 00:21
→ changyuheng: 我是法定停車空間,所以沒有獨立權狀。合約書上有指 04/12 00:31
→ changyuheng: 定停車位編號,但如果建商更動這個編號的所在位置呢 04/12 00:32
→ changyuheng: ?建商可以愛改就改嗎?與合約不符,我應該可以要求 04/12 00:32
→ changyuheng: 解約吧?另外,除了解約之外,能否請求賠償機會成本 04/12 00:33
→ changyuheng: 呢? 04/12 00:33
推 htcz: 你都買了,是利害關係人及建物所有權人,若建商不給你,依 04/12 00:45
→ htcz: 法你自己可去建管科調卷,這任一縣市都可申請,只是較繁瑣 04/12 00:45
→ aloness: 回原po,你答對了,建商就是可以愛改就改;沒有取得使照 04/12 00:49
→ aloness: 之前,所有的設計變更程序都是正常的(建商至少也要懂得 04/12 00:49
→ aloness: 做到合理化) 04/12 00:49
→ aloness: 機會成本在合約糾紛是不存在,不能假設你一定會賺錢,也 04/12 00:51
→ aloness: 可以假設你會把錢花光虧光,而這個合約剛好幫你把錢保留 04/12 00:51
→ aloness: 下來 04/12 00:51
→ aloness: 這也是我在版上勸人不要買預售的原因之一,買家付了錢, 04/12 00:53
→ aloness: 卻對設計變更沒有任何武器可以爭取自己的主張與權益,這 04/12 00:53
→ aloness: 在工程圈是相當不合理的事 04/12 00:53
→ aloness: 預售屋賣方也不是傻子,不會寫那麼遵守事項逼死自己,在 04/12 00:55
→ aloness: 不濟也會加個"同級產品"字樣混過去 04/12 00:55
→ changyuheng: 我遇到的狀況更動很大,但是建商卻又具合理性。因為 04/12 00:57
→ changyuheng: 政府相關單位糾正建商未於商業地目提供足夠數量的公 04/12 00:57
→ changyuheng: 共停車位,所以建商要直接往下多挖一層來做公用停車 04/12 00:58
→ changyuheng: 空間的擴充。不過這樣一來,若建商沒有另行規劃公用 04/12 00:59
→ changyuheng: 停車空間的出入車道,就會與住戶共用原來的,這樣蠻 04/12 01:00
→ changyuheng: 不妥當的。這部分的規劃買方對建商是不是沒什麼強制 04/12 01:02
→ changyuheng: 力? 04/12 01:02
→ aloness: 是的,完全沒有,我相信合約上也沒告訴買家,公用車位跟 04/12 01:05
→ aloness: 私宅的停車使用空間要各別分開,下一步的戰場在區權會 04/12 01:05
→ changyuheng: 請問藉時公用停車位的管理、收入等,都是歸區權會嗎 04/12 01:16
→ changyuheng: ?如果歸區權會轄下,公用停車位與建商能產生什麼戰 04/12 01:18
→ changyuheng: 場呢? 04/12 01:18
→ aloness: 交屋後的公設管理,跟建商無關了 04/12 01:36
→ aloness: 公用停車位,得去看建商如何運作,也有不肖建商照樣賣給 04/12 01:38
→ aloness: 住戶XD,製造糾紛 04/12 01:38
→ aloness: 不過煩惱這些問題都太早,等有使照再看看 04/12 01:38
→ Anyotw: 我以前簽合約,建照圖直接附。直接說位子在圖面的哪個地方 04/12 08:37
→ Anyotw: 。如果現在建商有新玩法,我還沒遇過 04/12 08:37
→ aloness: 說真的,那在法條前完全沒用,車位都是使用權,沒有產權 04/12 09:41
推 MiLUu: 這篇好專業!! 04/12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