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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kitwei (?)》之銘言: : : 車主說,最令人氣憤的是事發到現在,不論是建設公司、縣政府、市公所以及各民意代表 : : ,「沒有任何一個權責單位來關心或慰問他,協助我後續的生活不便或理賠」,明明昨天 : : 在現場大批民代、議員、助理、立委助理都到現場拍照、發臉書甚至直播,結果所有人都 : : 只是擺拍,罵一些無關痛癢卻沒有實質建設的口水,對於車主、受災住戶,沒有一點實質 : : 上的幫助。他說,自己和家人已因受到驚嚇造成心理陰影,但直到現在,自己都不知道「 : : 到底誰才是權責單位」?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他停在路邊停車格,本來就不是由建商負責,雖然很明顯是他們造成的, : 但依據上面的法規,是由停車格的管理機關負責, 完全不是這樣的。 首先,國家機關有無國賠責任跟建商有無民事賠償責任是兩回事。 兩者各自的責任要件還是要個別認定,至多在內部比例上會有調整。 但對外上不會影響到車主的受償金額。 公有物的管理設施有欠缺,是非常容易成立的主張,也不需要主管機關有過失。 因此,本件縣府應該是跑不掉了。 這個案子對建商求償困難的部分只會卡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 如果已經可以說是【顯然是他們造成的】,其他侵權責任的要件應該都不會是問題。 只是說比較雖小的是新車落地就打折,一個月的車,最後能獲賠多少挖嘎奈。 至於慰撫金的部分,應該沒機會,主要因為是本件是財損而產生的。 : 之後如果是建商造成的也是由管理機關和建商進行協商,而和車主無關。 : 好笑的是,縣政府、市公所,沒有一個人出來進很協商, : 這才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93.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82782863.A.4B8.html
kusomanfcu: 國賠優先,剩下的再說 04/29 23:46
psow123: 想看縣府扛下來,轉去追建商責任哈哈 04/29 23:56
Bigblackoo: 有停車費要繳就國賠了 04/29 23:59
abby2007: 理想很豐滿很正義 04/30 00:07
googlegoogle: 縣府內部正在互推,推出來之前沒反應正常的 04/30 00:18
a77774444: 縣府感覺不會向建商求償,畢竟衣食父母 04/30 05:45
FelixKao: 對甲醛ㄏㄣˇㄧㄠ如果是不可預防就無法國賠 國賠是看可 04/30 05:52
FelixKao: 防性不看損失 04/30 05:52
FelixKao: 如果是天災就可能認定為不是管理上的缺失 04/30 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