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me-sal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其實你講的東西比較先進的國家有在做 像是日本跟加拿大美國 賣房資料一定會登錄在某個網站上 像對應的就是賣房子他們就要委託經紀人(負責核實資料要背責任) 當然也有不方便的地方,就是買賣一定要透過經紀人 不能自己買賣 我想如果台灣民眾可以接受的話,這樣做其實制度比較健全 ※ 引述《H2 (超級噴火龍X)》之銘言: : 因為沒辦法解決資料核實的問題, : 同樣的狀況在實價登錄已經發生, : 你可以查一下為什麼地政士對於負責 : 實價登錄資料不太高興 因為資料有誤"只"罰地政士 特別是很多是買賣雙方做AB約,強迫地政士去造假 獲利的都是買賣雙方 出事了只罰地政士,買賣雙方不罰 這樣公平嗎? 我覺得要地政士背責任也可以 那就棒子跟胡蘿蔔一起來,不動產過戶法律規定一定要透過地政士送件 你把地政士業務範圍擴大,然後去詳加規定地政士責任,我覺得OK 不然之前的狀況,你知道實際上地政士都是怎麼處理嗎? 就是實價登錄要造假,是就讓買賣雙方自己送件,地政士負責做文件不掛名 造假一樣造假 這樣其實對健全實價登錄沒多大幫助 現在責任回歸買賣雙方,才是比較合理 : 單一個坪數問題, : 你要確定屋主案使照登記, : 而登記時,登記的屋主可以理解 : 每一個需要登記項目的定義。 : 然後,如果是統一依據使照登記, : 那你覺得屋主會不會乖乖寫上 : 違建部分的面積資料? : 再來屋況問題,你確定屋主老實 : 填寫,或者屋主確實了解屋況? : 如果有問題,光是官司大概就吵不完 其實買賣應該是經紀人的專業 應該要善用經紀人制度,畢竟有經過普考及格 要先擴大經紀人業務(牽涉到買賣不動產相關都應簽章) 限縮輔助經紀人的營業員名額(現況1人配20人太多,配個5-6人就好) 然後加強經紀人的責任(登錄物件資料、不動產說明書、說明義務等等) 不過經紀人在台灣已經退化成借牌制度了,徒具形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33.16.225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94342928.A.908.html
JOHNNYROSSO: 支持改革不動產經紀人制度,提高仲介業者門檻09/10 18:54
tamacugi: 其實讓仲介多一點人拿經紀人牌,整體素質也會提升09/10 18:56
※ 編輯: tamacugi (124.33.16.225 日本), 09/10/2023 19:40:00
ivam: 不需地政士也能自己買賣房子 09/10 21:01
ivam: 地政士以前稱為代書 代為書寫 09/10 21:02
ivam: 你願意自己跑流程 兩三萬可以省下來 09/10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