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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查詢財政部相關規定,沒有得到很明確的說明 想來這邊請益看看。 107年購A屋自住(掛我名),111年售出,同年購B屋自住,有使用重購退稅。 110年購C屋(掛老婆名),掛自住名。 A屋於111年售出時未使用到房地合一400萬免稅額優惠,但有使用重購退稅 問題: 1. C屋要賣時,房地合一的400萬免稅額是從110年購屋開始算六年,還是111年賣A屋時開始 算六年? 2. C屋如果賣了,再買D屋,這時機點要用重購退稅,記得是夫妻名下一起算時間,所以要1 11年+5年才可以用? 3. 看起來都是在116、117年間可滿足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如果賺超過400萬被扣稅,可以 將被扣稅的部分用重購退稅再拿回來嗎? 也就是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一起使用。 ---- Sent from BePTT on my Vivo V214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6.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02524780.A.2E2.html
ellen1014: 400萬免稅也需要設籍滿6年喔 12/14 13:11
lucy7331: 夫妻未成年六年 總限用一次 不是各用一次 12/14 15:23
SlaveD: 結論是夫妻分開計算,房地合一跟重購退稅可以一起用 12/15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