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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bbyy (多拿多做事)》之銘言: : 並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點: :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 : 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 : 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 主張三樓樓層的人有樓層自主權,可以要求管委會拆除,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無權干 : 涉。 條例33條寫的很清楚, 其實是來用於基地台跟廣告看板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也明定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無線電臺 基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線電基地 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你的說法目前該層住戶有意見的是遮雨板, 跟上述廣告看板和基地台都沒關係, 就回歸純粹違建與否以及管委會要不要處理 的認定,跟33條或者什麼住戶自主權沒有屁 關係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23.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12805730.A.38D.html
ultradev: 可是33條有說「其他類似之行為」也要取得該樓層同意耶 04/11 12:45
encoreg57985: 和廣告、基地台類似行為應為其他營利行為 04/11 13:01
pubbyy: 嗯,因為法規不是很明確‘’其他類似行為‘’,就會有每 04/11 15:56
pubbyy: 個人不同的解讀 04/11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