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l40: 錢能處理一切 02/25 23:44
→ jl40: 丙在判決後才進行抵押 應於以塗銷 明顯有卡分割程序的意圖 02/25 23:48
但這要證明其與丁的抵押權設定是基於通謀虛偽得撤銷,否則抵押權設定還是有效的。
→ jl40: 想進行有利的分割談判 02/25 23:48
→ kumaliu1988: 這個好像某個法律事務所YT的課有 02/25 23:50
推 dakkk: 我記得 分割訴訟時 會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丁沒有參加 就直接 02/26 01:00
→ dakkk: 變抵押在丙的1/3 02/26 01:00
→ dakkk: 有參加法官會參考丁的意見決定割給丙那一塊 02/26 01:02
如果抵押權在分割前就存在的話應該是您說的這樣。
但本題的狀況是在分割生效後,分割登記前,實際的權利與登記簿上的不一致。
→ dakkk: 德州哥最近在上物權法? 02/26 01:02
推 dakkk: 反正甲乙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但丁是訴訟參加 02/26 01:04
推 t222728: 民法824-1 02/26 05:44
感謝,但民法824-1是規定抵押權早就存在於分割之前的情況,與此題狀況不同。
※ 編輯: MrTaxes (1.200.171.212 臺灣), 02/26/2025 08:04:34
推 Vic123: 分割共有物是形成判決,判決決定就生效,只是登記完才能 02/26 08:54
→ Vic123: 處分,所以丙無權處分甲乙的土地,依此請求丙賠償損害 02/26 08:54
感謝。不過如果丁沒有實際去實行抵押權的話,這個損賠的金額要如何計算?
※ 編輯: MrTaxes (1.200.171.212 臺灣), 02/26/2025 12:09:42
推 celine007: V大專業 02/26 14:48
→ celine007: 如土地已分別共有,抵押權設定不能擴及其他個別共有人 02/26 14:48
→ celine007: 才對 02/26 14:48
設定抵押權的權利內容是丙的應有部分,也就是原本全部土地的1/3。
應有部分1/3是一個抽象的比例,並非具體的特定區塊範圍,所以應該沒有擴及的問題。
設定抵押權之前的土地雖已因判決分割生效,但是尚未作分割登記,丁受信賴登記保護。
推 celine007: 應該是主張塗銷丁在甲乙土地上的抵押權,其抵押權無效 02/26 14:50
推 celine007: 丁如受有損害,應向丙主張損賠,至於地所是否有疏漏查 02/26 14:52
→ celine007: 證,,可再主張查證 02/26 14:52
許文昌老師的<土地法規論>有收錄這一題,答案是丁信賴登記而設定的抵押權不可推翻。
所以甲無法主張塗銷。我原本看法也跟你一樣,所以才覺得這爭議可以討論看看。
推 celine007: 以上是本人讀書得到的知識,若說的不盡正確,再請專業 02/26 15:05
→ celine007: 人士指正 02/26 15:05
※ 編輯: MrTaxes (1.200.171.212 臺灣), 02/26/2025 15:40:33
推 celine007: 了解,這樣我也蠻好奇怎麼解決這問題,,, 02/26 15:46
→ celine007: 那就是地所要負責了嗎? 02/26 15:47
推 celine007: 甲乙可訴請丙,除去對自身物權之妨害,請求塗銷丁之抵 02/26 17:39
→ celine007: 押權 02/26 17:39
→ ae585jim: 個人拙見: 02/26 22:03
→ ae585jim: 一、 02/26 22:03
→ ae585jim: 裁判分割是形成判決,會直接讓甲乙丙都取得所有權(a. 02/26 22:03
→ ae585jim: b.c),只是法院還沒囑託地政登記。 02/26 22:03
→ ae585jim: 二、 02/26 22:03
→ ae585jim: 丙的行為等於處分了整個A地,包含無權處分b.c,而丁善 02/26 22:03
→ ae585jim: 意信賴登記取得A地應有部分抵押權(759-1第2項),且無 02/26 22:03
→ ae585jim: 824-1第2項事由,各抵押權會及於全部土地,也就是裁判 02/26 22:03
→ ae585jim: 分割的a.b.c土地。 02/26 22:03
→ ae585jim: 三、如果抵押權被實行,拍定人可以主張回復共有關係( 02/26 22:03
→ ae585jim: 釋字671) 02/26 22:03
→ ae585jim: 四、甲乙可以就乙無權處分行為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02/26 22:03
→ ae585jim: 、不法管理。 02/26 22:03
推 RobertJrs: 這一串看完以為來到國考版,討論看的出來都是法律專業 02/27 00:50
→ RobertJrs: 人士的見解,相當具有參考性 02/27 00:50
推 dakkk: 釋字671應該是分割時未告知 才有適用 丙是分割後才抵押 02/27 04:25
→ dakkk: 應該不是671的範圍 02/27 04:25
推 dakkk: 這題是公法問題 法院以為分割判決 丙卻沒有拿判決先去分割 02/27 04:27
→ dakkk: 再抵押 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02/27 04:27
推 dakkk: 戶政機關將抵押登記成共有 是一種登記錯誤 甲乙應該主張撤 02/27 04:29
→ dakkk: 銷將抵押登記在共有下的行政處分 02/27 04:29
推 dakkk: 抵押權人要依據92條撤銷抵押契約 02/27 04:32
推 celine007: ✓ 02/27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