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me-sal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 契約的相關繼承要甲方同意才有效 不過這個大概會打官司拖好幾年 這塊地會被凍結在那裡 而且北市可能需要退回原來的地上權租金 依照目前最痛的方式 就是北市不給你2027使照 反正你也不可能蓋完 強制回收回土地地上權 當初北市要給你40億你不要 唉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2 P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48.1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60081719.A.CD8.html
IBIZA: 新壽大概沒能力假扣押這塊地 10/10 15:45
robin101246: 真的給棒子了 10/10 15:46
eupa1973: 好事 10/10 15:51
IBIZA: 確實合約4.2.1有提到 新光若要跟其他人合併, 由存續法人繼 10/10 15:52
IBIZA: 受本契約, 要先得到台北市政府書面同意 10/10 15:52
kill2400: 如果存續是新光人壽呢? 10/10 15:58
IBIZA: 這就要看台新怎麼打算 其實拖到合併都太久了 10/10 16:07
empireking: 公司法319條準用第 75 條,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效力 10/10 16:07
empireking: 也是「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 10/10 16:07
empireking: 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10/10 16:07
iifz32: 搞笑喔 重點是契約根本跟存續公司沒關係搞錯方向了啦 10/10 16:15
CharleneTsai: 輝達表示:你們慢慢玩 = = 10/10 16:23
Detonate: 只要最後輝達不是選這塊 市府一定讓新壽吐血 10/10 17:21
overpolo: 我記得台新和新光人壽合併已送件 要看內容 10/10 18:03
overpolo: 要改搞不好也來不及了 10/10 18:05
lonelysin: 要老黃等你? 10/10 18:09
kiyoshi520: 講真的,看晶華城的慘況新光解約也是解套, 10/10 18:25
kiyoshi520: 不要貪太多議會大概也不會擋。 10/10 18:25
kiyoshi520: 搞到輝達不在那邊設點然後北市府要收回, 10/10 18:25
kiyoshi520: 那才是真的折了夫人又賠兵。 10/10 18:25
denniss: 現在是要看公司法比較大還是契約效力比較大就對了是吧? 10/10 20:31
denniss: 就跟房東契約寫不給報戶籍,但違反法律所以無效? 10/10 20:32
denniss: 不知道這樣的類比對不對 10/10 20:35
kusomanfcu: 跑這個比 合意解約貼利息合理多了 就市府立場來看 10/10 21:18
kusomanfcu: 繼承的合約是 要市府同意才能繼續 10/10 21:19
kusomanfcu: 這個可以啊 10/10 21:20
kusomanfcu: 新壽有問題去告國賠 10/10 21:21
kusomanfcu: 但是上面什麼都沒最多就賠利息XD 10/10 21:21
straggler7: 契約兩邊法務都看過的 應該沒違法問題 就法官說了算 10/10 21:24
turndown4wat: 全民抵制新光比較實際 10/10 21:24
kusomanfcu: 重新招標 直接寫100億就好 10/10 21:25
IBIZA: 沒有違法甚麼法律啊 10/10 23:16
iifz32: denniss大 主要看契約 ,市政府有權利不給承繼 10/10 23:54
iifz32: 你怎會覺得可以? 10/10 23:54
iifz32: 公司法當然消滅的公司由繼承公司概括,問題是契約有寫 10/10 23:55
iifz32: 市府可以覺得不同意 10/10 23:55
iifz32: 就跟你簽合約 載明的權利 不能用 那打契約幹嘛 10/10 23:55
kevinjl: 那契約有寫 市府不同意之後,怎麼解決嗎? 10/11 00:12
ReiFan: 有啊 得以解約啊 10/11 00:38
loloool: 那解約後新壽本來付出去的錢沒收? 10/11 00:51
ajax4444: 那解約是歸責於新光嗎? 10/11 01:11
ajax4444: 解約原因 因為你合併,所以我不同意,為何不同意? 10/11 01:13
ajax4444: 不同意是因為你合併 10/11 01:14
ajax4444: 我才不覺得市政府有膽子不同意勒,只是放話壯膽而已 10/11 01:16
ReiFan: 是「有得到同意的話可以免於解約」 10/11 01:17
ReiFan: 所以市府說法:他們當初收到新壽問同不同意 市府回不同意 10/11 01:18
ReiFan: 不同意,還是走到合併 依照契約 市府已可解約 10/11 01:19
ajax4444: 若樓上說法,那ok,是說你們哪裡找的合約看啊 10/11 01:20
ReiFan: 我個人是看多份報導拼湊來的 道聽塗說 10/11 01:24
wu7477: 合併又不影響促參契約履行,根本權利濫用,促參契約如果可 10/11 01:39
wu7477: 以公益目的片面終止,民間公司風險難預見這涉及促參本質。 10/11 01:39
wu7477: 公司法上合併承接原公司契約與義務是常態,若市府拒絕承 10/11 01:49
wu7477: 接主體變動,必須提供明確理由,否則容易被外界濫用權利 10/11 01:49
IBIZA: 樓上 這是合約規定 不是片面終止 去看合約 好嗎 10/11 03:01
kensmile: 公司法75條,的確有保障合併後存續公司,合約繼續履行 10/11 07:26
kensmile: 的權利 10/11 07:26
kensmile: 但主辦者是市府,合約已明載台北市有權是否同意繼續讓新 10/11 07:28
kensmile: 壽履行 10/11 07:28
kensmile: 而且新壽也簽字 10/11 07:29
kensmile: 台北市以閒置三年不開發,不同意合併公司繼續履行,絕 10/11 07:30
kensmile: 對站得住腳 10/11 07:30
kensmile: 這種合約,也不是只有針對新壽,其實只要地上權合約, 10/11 07:31
kensmile: 都有 10/11 07:31
kensmile: 伊藤忠商事當時要入股台北101,也都還要經過財政部是否 10/11 07:39
kensmile: 同意 10/11 07:39
kensmile: 地上權主辦機關依法辦理,位階絕對高於公司法75條 10/11 07:42
denniss: 契約內容還是要符合法律才會生效,不是寫了就算。所以這 10/11 07:44
denniss: 樣的簽約內容對放公司法來說是可以的嗎?我的主要問題是 10/11 07:44
denniss: 這個,因為公司法的條文裡面有明確規範。 10/11 07:44
kensmile: 標得地上權,閒置三年不開發,告上法院,贏面很小 10/11 07:44
kensmile: 就走法律途徑啊 10/11 07:45
kensmile: 遠東標下信義計畫區A13,一直不開發,也沒事 10/11 07:47
denniss: 至於新壽幾年未動造成的問題,那種自然就是由契約內容來 10/11 07:47
denniss: 做規範了。 10/11 07:47
kensmile: A13是因為政府寬容,實際上這種根本不合理 10/11 07:48
kensmile: 我是贊同對新壽強硬,完全沒動工,就要認列收益 10/11 07:51
kensmile: 實體建築物都沒有,收益個屁 10/11 07:52
kensmile: 此例一開,以後炒作地上權就够了,違背開發的本意 10/11 07:54
denniss: 樓上到是不用太擔心炒作這個問題,真要保持現狀的話,再 10/11 07:59
denniss: 等兩年新壽就準備等著吃土囉。 10/11 07:59
kensmile: 不用等,我認為新壽會投降 10/11 08:01
kensmile: 因為沒實際開發,根本不會贏 10/11 08:02
kensmile: 和台北市妥協,才是聰明 10/11 08:03
kensmile: 新壽和台新,明年合併,新壽這筆土地的淨值,一定會納入 10/11 08:06
kensmile: 計算 10/11 08:06
kensmile: 如果敗訴,牽扯到合併前換股淨值計算 10/11 08:07
kensmile: 這絕對是大問題 10/11 08:07
dans: 講不贏別人就說別人炒作問題,又學到一招了 10/11 08:54
dans: 早就有人說了,民不與官鬥,政府多的是整人的手段,只是礙 10/11 08:56
dans: 於大家私下都是好朋友,不想玩太陰而已,結果被西瓜和法盲 10/11 08:56
dans: 當菜雞,笑死 10/11 08:56
dans: 用不同意整併主體繼受契約權利已經算是很有良心的陰招了, 10/11 08:58
dans: 至少是解約,至少會退錢。若是我早直接拿西瓜其他北市案開 10/11 08:58
dans: 刀,要談?別急等我開完刀再談 10/11 08:58
dans: 西瓜幾十年來會被酸,就是常常搞些正常人看不懂的操作,快 10/11 09:00
dans: 玩黃的BOT招商案,到底哪來的勇氣獅子大開口? 10/11 09:00
pacino: 合約就寫明了,新壽貪心不足蛇吞象 10/11 09:38
pacino: 承接公司沒搞清處被併公司的合約債務? 10/11 09:41
pacino: 硬拗公司法有屁用 10/11 09:42
pacino: 3年養地不開發,就可以解約了 10/11 09:44
wu7477: 促參契約應善意協商原則,將來一定會就審查及協商作業市 10/11 10:29
wu7477: 府是否延誤爭執,政府契約作業僵化對科技業要求速度彈性是 10/11 10:29
wu7477: 否有利,問題沒解決到處是戰場,放寬合建主體其實就可以。 10/11 10:29
dans: 輝達就不想跟西瓜合建,你以為喔 10/11 10:35
wu7477: 公私合作或準促參案應該要誠信協商,合併還能不同意誰能預 10/11 10:38
wu7477: 知 10/11 10:38
wu7477: 市府就算贏了輿論輝達跑了還是輸 10/11 10:41
kensmile: 台北市和新壽早就協商過了 10/11 10:42
kensmile: 新壽就是堅持自己的100億利潤 10/11 10:42
kensmile: 你覺得台北市為何要答應 10/11 10:42
kensmile: 沒實體建築,堅持100億利潤,被解約真的剛好 10/11 10:43
wu7477: 不協商談判問題還在,天上掉下禮包連撿起來都有怕責任, 10/11 10:49
wu7477: 遲早被人撿走。 10/11 10:49
kensmile: 台北市不會同意新壽這種利潤 10/11 10:57
kensmile: 也不能答應 10/11 10:57
kensmile: 新壽不退讓,就是硬碰硬 10/11 10:57
wu7477: 限制地上權移轉或合建主體都是怕圖利但這個是契約不是法 10/11 11:08
wu7477: 律,輝達來了不情事變更,解釋也沒有彈性,結論看來不樂觀 10/11 11:08
wu7477: 啊,表面公私合作,但政府手上永遠拿著棒子不能亂動 10/11 11:08
kensmile: 重點其實就是新壽亂搞 10/11 11:09
kensmile: 走到訴訟,沒實體建築物,去估什麼未來收益,很難採信 10/11 11:11
kensmile: 啦 10/11 11:11
kensmile: 新壽法務,自己會給答案 10/11 11:13
kensmile: 不用擔心,會認輸 10/11 11:13
kusomanfcu: 40億和140億 都不行的啦 都被盯上了 32億還有可能 新 10/11 11:22
kusomanfcu: 壽要額外錢自己找國賠訴訟啦 10/11 11:22
kusomanfcu: 所以這個地從七段開始咬就沒救了 10/11 11:23
kusomanfcu: 沒蓋為什麼還能拿利息 這能咬的 10/11 11:23
kusomanfcu: 假扣押是請求的1/3 市府一回給錢新光就有錢搞了 10/11 11:26
kusomanfcu: 你要收回去 還要重新招標也有時間差 10/11 11:28
kusomanfcu: 就這樣 10/11 11:28
kusomanfcu: 再來市府沒退錢 和拿回 新光幹嘛搞假扣押 10/11 11:29
gm3252: 不如去高雄,等搞完高雄都蓋完了 10/11 11:58
Rucca: 老黃又沒去過高雄的夜市,你想去輝達可不想 10/11 13:01
ProTrader: 新壽的態度很明顯依BOT合約北市府說的都對 10/11 13:30
ProTrader: 我猜北市府要是真的硬上 新壽也會硬撐到輝達破局為止 10/11 13:31
ProTrader: 因為北市府這種態度很明顯怕破局被罵不然再等1年多而已 10/11 13:32
ProTrader: 現在還是要等輝達開獎 輝達選松南新壽完敗 10/11 13:34
ProTrader: 輝達如果依然要新壽那塊 那新壽態度就不會改 10/11 13:35
ProTrader: 然後有個重點 現在主導新壽的是台新金控跟新光金控不同 10/11 13:36
robin101246: 我覺得輝達雖然喜歡T17/18但最後會選松南 10/11 14:06
robin101246: 畢竟最後整合成6公頃太香了 10/11 14:06
robin101246: 也沒有合約的問題 10/11 14:06
abyssa1: 契約承受 然後台新承受的那份契約就是市府可以不同意啊 10/11 14:57
abyssa1: 所以承受了新光跟市府的就要吞市府可以不轉給台新 10/11 14:57
abyssa1: 差別吧只是在市府解約後 新光是賠光光還是可以拿回錢 10/11 14:58
abyssa1: 台新依法承受合約 市府依合約不同意轉讓地上權 10/11 14:59
abc801224: 一市府不是因為合併而終止合約,是因為新壽擺爛三年放 10/11 19:11
abc801224: 在那邊爛,又碰上合併問題才有提供市府終止合約的正當 10/11 19:11
abc801224: 性。 10/11 19:11
iifz32: 公司法是承受"合約整體" 當然概括承受你未興建建築物 10/11 21:15
iifz32: 頂多市府解約還你錢 跟你協商你又想跟我鬥 10/11 21:15
iifz32: 不弄死你弄死誰 10/11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