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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sxd3413 (小邱)》之銘言: : 機型:iphone X : 問題描述: : 今天晚上去中永和通訊行買iPhone X空機(下午已經先聯絡好 : 付了錢 : 確認全新未拆封後(事後我查序號是未開通的 : 他幫我開機 : 但按解鎖鍵或解鎖加音量鍵或插著電開機 : 都無法開機 : 店員說只能幫我送101維修 : 兩個禮拜後還我良品 : 他給我收據跟維修單,我就傷心的走了 : 剛剛爬文的結果是通訊行當下拆了有瑕疵都要走維修路線 : 請問還有沒有機會跟他拗換新機?現在還有沒有機會回去凹還是打電話 : 還是只能等整新機了...... : (現在想想他的充電插頭是接延長線無法確認延長線有無插電 : 而且怕他兩個禮拜後還不是給我官網退的 : ——————————————————— : 事後老闆回電 : 跟他argue一陣子,我有提到消保官跟當下換新這件事 : :我明天幫你調一隻新的,你不要讓我讓我賠這麼多,良品我起碼陪兩三千,你貼一千換 : 隻新的給你 送你螢幕保護貼 : :我說我明天回你 : ——————————————————- : 我目前已經線上申請消保官 : 明天再過去跟他拗看看 : 老闆都這樣說 我還有點不好意思......唉 : 請問還有什麼建議嗎?花錢消災? 大家討論的重點似乎在於換整新機對消費者是否公平 先撇除虛擬通路購買的問題 因這部分可能涉及到消保法鑑賞期間與蘋果保固有相衝突問題 也不是本案的情況 回到實體通路購買的情形 若原PO是在通訊行或其他經銷商購買手機後馬上發現功能有異常的情況 參酌台中地院106年中小字1287號判決之意旨 是可以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亦即一手退貨一手還錢的 但有這樣的案例不代表每個法院都會支持 如果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例如二週),不一定能退貨呢 畢竟還是要看何時發現瑕疵、有無可能是買加行人所造成 及對出賣人是否顯失公平來綜合衡量 謹節錄台中地院部分理由,可參考「 「本件原告所購買之系爭手機欠缺通常之品質及效用,已如前述,於原告反應系爭手機螢幕 功能無法滑動運作後,被告僅係先由門市人員處理開機、重置、回復,再由維修人員拆開 主機板、將螢幕排線拆除後,再度將主機板關閉,接回螢幕排線,並未進行任何實際之維 修行為,經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26、27頁),耗費之人力及成本甚微;又系爭手機 螢幕無法滑動之上揭瑕疵,足以影響手機整體之正常操作,甚至因欠缺一般觸碰型智慧手 機應有之基本功能,而導致系爭手機失其效用,故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本件並無解除契 約顯失公平之情事,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對被告解除買賣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234.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OS/M.1537420139.A.F54.html
zxcbrian: 推,不過問題最大的還是蘋果,呵呵 09/20 13:09
kevin930043: 純粹希望蘋果開放經銷iPhone DOA 09/20 13:20
SongLa5566: 蘋果高標準的生產讓消費者高標準檢視 如果開放DOA應 09/20 13:24
SongLa5566: 該會有鉅額成本要付出 應該是遙遙無期 09/20 13:24
apple94: 源頭一定是蘋果要負責,但他也可以不發貨給經銷商,所以 09/20 13:32
apple94: 最後還是經銷商要吞 09/20 13:32
apple94: 這個成本誰要負擔,假設給經銷商的話,理論上他也能跟蘋 09/20 13:35
apple94: 果談一定的DOA條件,例如每隻進貨價錢提高多少 總之一般 09/20 13:35
apple94: 狀況下,消費者仍然不會是要負擔這風險的,當然還是要看 09/20 13:35
apple94: 狀況討論是否是「瑕疵」 09/20 13:35
SongLa5566: 基本上蘋果跟經銷商的關係 是絕對的上對下 很難談吧 09/20 13:39
Aaso: 我覺得問題還是在「如果銷售人員在買賣契約成立前就跟消費 09/20 13:40
Aaso: 者說明即使新品,有瑕疵還是走維修」在買賣契約裡如何定性 09/20 13:40
Aaso: 的問題 09/20 13:40
kouta: 蘋果對五大電信商也是有其他銷售很硬的條件 09/20 13:40
Aaso: 這樣還算不算物之瑕疵?能不能排除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如果 09/20 13:42
Aaso: 沒有排除,消費者還是能解約回復原狀,如果沒有排除,就要 09/20 13:42
Aaso: 思考有沒有排除減價、損賠的問題 09/20 13:42
認同 通訊行一般是不是將買賣規則貼在牆上? 這樣的方式實際上消費者只能選擇締約與否 且「只能維修」實際上就是使消費者放棄359的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的權利 我認為可能是違反消保法第12條的 通訊行或許就當作賭博 先賭手機沒問題 有問題再賭消費者不敢告、或同意減價 真的消費者要槓上,法院也判賠,也就多再負擔1000元的訴訟費用而已
SongLa5566: 定性問題 白紙黑字簽名後應該還是有法律效益的 09/20 13:42
※ 編輯: wuii0306 (175.180.234.12), 09/20/2018 13:49:30
Aaso: 不過我是站在消費者跟經銷商之間討論,比較蘋果跟經銷商的 09/20 13:47
Aaso: 約定對消費者沒有直接的拘束力 09/20 13:47
apple94: 這個條款有沒有效是真的滿難說的,但我是認為滿可能無效 09/20 13:47
Aaso: 比較->畢竟 09/20 13:47
SongLa5566: 簡單來說簽了白紙黑字 又真的想吵 那就是你跟經銷商 09/20 13:48
SongLa5566: 的戰鬥了 09/20 13:48
minyann: 認真問 開通訊行的背景是不是都很硬 09/20 18:14
Dosk: 哦哦 10/23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