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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以往我公司都是以傳統三角貿易為主,現在有導入新的供應商, 所以交易模式從以往的三角變成四角貿易,所以有些問題產生。 請看下圖: (美國) A公司(客戶) <----- B公司(原廠供應商) {出貨} ↓(USD 1,000) ↑(USD 500) ↓(下單) ↑(下單) --------↓------------------------↑-------------------------- ↓ ↑ (台灣) 甲公司(敝司) ----> 乙公司(B公司在台灣的經銷代理商) (下單) (USD 8,00) (1) 客戶A下我司(甲)下單 (2) 我司(甲)向代理商(乙)下單 (3) 代理商(乙)向原廠(B)下單 (4) 原廠(B)直接向A客戶發貨 *貨物不會經過台灣及美國海關 *代理商(乙)向原廠(B)下單時是用乙公司的名義 *出貨商品及外包箱上會貼有我司(甲)的商標 *我司(甲)對客戶(A)所購買之商品附保固責任 以進出口方面來看是可行,但我看了多數文件及財政部函後, 上面大多說明(甲)似乎只能以差額(傭金)認列營收。 但如果在上述情況下,我司提供保固也有帳面上進銷, 我司想要認列全額營收(USD 1,000),而非差額(USD 200),請問是否可行? 如果不行應該要如何修正讓我司可以營收全額認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244.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tltrade/M.1539519811.A.C13.html
miroc: 此問題應該先跟替貴司記帳的會計事務所討論 他們比較熟管 10/14 20:49
miroc: 轄申報的國稅局對多角貿易認列的基準 10/14 20:50
miroc: 台財稅第810326956號 這個解釋函有寫很清楚完全符合你們的 10/14 20:58
miroc: 操作模式 通常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只能計算佣金收入 10/14 21:00
BrandonC: 謝謝m大回覆 我會事務所再次討論這些問題 謝謝你的幫忙 10/14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