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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INd1A52 ] 作者: AirBa (衛星不落帝國) 看板: gay 標題: Re: [新聞] 同性婚姻入法 首度公開激辯 時間: Wed Oct 16 18:53:58 2013 柯志明也為他對同性戀的看法出過一本書。我沒看過。不過網路上已經有很多討論。 以下轉錄一篇摘要文: ---- http://tyeeching.blogspot.tw/2012/09/22.html 書籍分享:性解放運動的棋子--同性戀:柯志明《尊貴的人、婚 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2/2) 陳維進 2012年9月7日 這是柯志明著作《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 不妥協的立場》裏面反駁同性戀主義者用以支持同性戀的十個理 由。筆者摘要其內容臚列如下: 1. 自然的:同性戀主義者宣稱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是自然的。 反駁:如果男人與男人的性愛關係或女人與女人的性愛關係是自 然的,那還有什麼愛情與性愛是不自然的?也就是說亂倫也是自 然的?到底什麼是“自然”?“自然”是指“非人為而如此的”,具 有自我生產的意義,表現出自己獨有的樣子和本性。但“存在” 並非自然,就如我們不會把連體嬰、不會說話、或沒有手的人說 是自然的。他們是不自然的,因為他們沒有表現出一個人的本性 或正常的樣子。生殖也是顯露生物的本性。人必須透過男女兩性 的結合才能生出後代來,使人存於世,這是人的自然。雖然人可 以藉由技術阻絕性行為與生殖的關係,但不能因而就否定了性行 為與生殖之間的自然關聯。[1] 2. 自願的:贊成同性戀者主張,與什麼性別的人戀愛與性愛並 沒有什麼非遵守不可的規範,只要戀愛者“願意”或“出於自願” 即可。因此,反對同性戀者沒有理由判定同性戀是錯的或不對的。 反駁:事實上,沒有人會認同所有的戀愛,也沒有人會贊成所有 “出於自願”的行為。人總會否定某些戀愛行為。這表示我們對戀 愛有著一種規範的態度,即有些戀愛是不好的;也不會把一個人 的戀愛“意願”當作他或她的戀愛是否可行的判定標準。總之,戀 愛有對錯、好壞之別,愛情並不是價值中立的。 其實同性戀主義者也對戀愛有著對錯或好壞的認定,不然他們就 沒有理由否定別人對他們的否定,畢竟別人可以不理會他們的看 法,因為他們的看法沒有對錯可言。正因為同性戀主義者認為戀 愛有對錯、好壞、他們才會大發議論要求別人認同同性戀愛是對 的、好的、正常的、自然的,而有進行這種戀愛及同性結婚的基 本權利。 同性戀主義者要以理服人,以理伸張自己的權利,這個基本的態 度是對的。但這態度也必須包括接受別人對他們的同性戀論述的 挑戰與批判,也就是接受別人也可以提出否定他們主張的論點。 換句話說,同性戀主義者沒有理由在提出或論述自己主張的同時 卻不能包容別人也可以主張否定他們主張的論點。若同性戀主義 者要作為一個說理者,那他們就必須以理性的態度面對反對他們 的論述,也必須不把反同性戀者的反對論述當成是“異性戀霸 權”。所以,異性戀者與同性戀主義者都必須要說理。 所以,同性戀主義者的主要論述也證明同性戀者也認同愛情有規 範,有對錯、好壞之別。因此,以愛情沒有對錯、好壞為理由來 為同性戀之合理性辯護,是自打嘴巴的自破之論。[2] 3. 相對的:同性戀主義者主張“道德相對主義”。他們或許不會 否定行為有對錯可言,只是對錯的標準或法則是相對的而非絕對 的,或者相對於人或社會的。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倫理規則,所 以需要“尊重”與“包容”不同功德道德主張。 反駁:如果我們“絕對”要尊重和包容不同的道德主張與行為,那 麼尊重與包容本身就是絕對的。那怎麼說道德是相對的呢?只有 那些具有道德價值的道德事物與人,才值得我們尊重與包容。我 們沒有理由必須尊重與包容違反道德價值的行為與主張。無論道 德現實的行為如何具有相對性,所有道德的相對特質都否定不了 道德的絕對性。如果沒有絕對的道德對錯,則所有的道德努力、 追求、批評、反省、辯論、責備、要求都是多餘且不必要的。[3] 4. 需要愛:同性戀主義者認為人都需要愛,也渴望愛情,同性 戀者渴望他們的愛情乃天經地義。 反駁:人似乎可以愛任何東西,但卻不會對任何東西都產生愛 情;人有很多類型的愛,但不都是愛情。愛情與性分不開,因為 愛人之為愛人就是因為他或她渴望與所愛的人在身體上結合為 一。愛情是兩個男女結合的動力,進而結婚,建立家庭,生出新 的人。所以,愛情是人類得以在世延續與人類社會得以構成的重 要入口。因此,愛情不只滿足兩個人情感的需要,同時也是人類 得以存在並人類社會得以建立的重大環節。這是男女之間愛情重 大的功能與意義。同性戀的正當性只能建立在這種愛情觀之上。 然而,基於我們對人的整體性之理解,我們認為同性戀愛情是一 種不完美、有缺陷、有問題的愛情。如果同性戀是正常的、好的、 對的、可行的,那麼我們不知道還有什麼戀愛是不正常的、不好 的、不對的、不可行的。如果同性戀可行,那雙性戀、兄妹戀、 姐弟戀、母子戀、父女戀、婚外戀、人獸戀等等,都可行嗎?若 不可行,為何不可呢?[4] 5. 何謂正常:同性戀爭議不只關乎同性戀而已,它更關乎什麼 才是一個“正常人”的行為,意即關乎我們到底是否“有能力”知 道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正常。同性戀主義者挑戰我們日常的認識與 評價能力,批判我們的日常判斷力和所使用的語言都有問題。 反駁:我們說兩個男人發生性行為是不合乎自然的,因為他們的 行為超越了器官的自然功能,如將陽具插入肛門(肛門不是為了 性交,而是為了排糞便)。但同性戀主義者說“自然的”其實很難 定義,因為器官的功能可以是多樣的。雖然器官可以有多樣功 能,但糞便是否能從嘴巴出來呢?用腳雖然可以寫字,但那是不 自然的。換句話說,一個器官能做什麼可以由意志決定,意思是 人可以刻意決定使用某個器官做出他或她想做的事。這時器官的 使用就不由乎其本性,而是由乎人的意志。然而,我們堅決主張, 器官的自然使用需合於器官的本性,即器官的存在目的;而器官 的存在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與整個身體的其他器官有著整體的 關係。不合乎器官本性地使用器官常帶來問題與疾病。肛交易得 病,不恰當或變態的異性性愛也會得性病,這是偶然的嗎?因 此,“能”並不等於“自然”,沒有手的人能用腳寫字,這是不得 已的,不能反過來說,因為腳能用來寫字,所以用腳寫字就是合 乎腳之自然本性。這樣的論調是強詞奪理,毫無理性可言的。[5] 6. 都一樣正常:同性戀主義者著名的自我辯護是“左撇子論 證”,即認為同性戀不過是異性戀之外另一種戀情的表現,兩者 都是合乎自然的,只是方式不同罷了,正如有人慣用右手,有人 慣用左手。 反駁:不管是左手或右手,都是手,只是物理、空間、外在的差 別,而不是器官本能的、組織的差別,它們都是有著相同組織的 “手”,而非其他器官。所以,同性戀和異性戀是截然不同的,因 為男人和女人在生理上或是器官上都是如此地不同。另外,用手 習慣沒有否定也沒有超出雙手的自然功能,都是在做日常的事 務。但同性戀的性愛方式卻使用了超出器官的正常功能而且不得 不如此。所以,“慣用”是行為的習慣而不是行為對象的差異。 [6] 7. 不是病:同性戀主義以心理醫學將同性戀去病化為理由,認 為同性戀不是疾病,因此是正常的。 反駁:不列入疾病不表示是正常的或不是病。自私、好色、多疑、 自大等是病嗎?不斷說謊的人有病嗎?雖然醫學沒有把它們列 為疾病,但我們可能會說這人“有病”。所以,我們不能以現代醫 學為準則認為同性戀不是疾病,就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7] 8. 不得已:同性戀主義者辯護的其中一個觀點是“不得已”。“不 得已”的事就沒有對錯可言。同性戀是不得已的,所以我們不能 咎責同性戀者。 反駁:不得已做一件事與這件事是否對是兩回事。一件錯的或不 好的事不會因為我們不得已而做它就變對的或好的。“不得已” 只能作為我們體諒行為者的理由,以致於我們能夠寬容或饒恕 他,但不能作為判定他行為是否對錯、好壞的條件。因此,我們 可以體諒同性戀者的苦情,我們也的確應當同情體諒同性戀者的 不得已命運,在某個意義上,我們也要忍受同性戀者的戀愛行 為。但這都取消不了我們對同性戀應有的價值判斷。知道不得已 而做一件事與知道這件事是錯的或不好的並沒有衝突,前者並不 能取消後者。我們可以批評一個反同性戀者對同性戀沒有同情心 或憐憫心,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斷定反同性戀者的同性戀倫理判斷 是錯的。同性戀主義者常混淆反同性戀者的態度和主張,以至於 他們在反對反同性戀者的態度時一併也否定了所有反同性戀論 述的正確性。但態度和主張是兩回事。我們可以同情同性戀者, 但我們不能贊同那種說同性戀是正當、好、自然、正常的論述。 [8] 9. 只要真愛:有論者說愛情的真正價值在於相愛者之間的彼此 忠貞、互相委身、互相扶持的關係,因而同性戀者若能如此表現 正如異性戀一樣,有何不可?有何錯誤? 反駁:我們要肯定和讚美人之間那種忠貞、委身與扶持的關係, 而且我們也要鼓勵人人都當如此,因為這是美德。然而,當兩個 人的關係是不正當的,則他們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只是加深 他們的錯誤關係而已。兩個外遇者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更加 深他們對原有婚姻的毀壞。所以,忠貞、委身與扶持之為善是以 正當的關係為前提。而婚姻就要求夫妻彼此忠貞、委身與扶持並 以此維繫與實現婚姻。婚姻觀若不確立,忠貞、委身與扶持的關 係也難以確立。所以,兩個愛人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必須以 婚姻為前提,否則不可能,甚至不合法。說到底,除非我們認同 同性戀婚姻,否則同性戀人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并不能正當 化他們的愛情。因此,除非同性戀主義者證明同性戀婚姻是正當 的,否則就不能正當化同性戀者之間忠貞、委身與扶持的愛情價 值。然而同性戀婚姻正當嗎?同性戀愛情是同性戀婚姻的必然條 件,因此,如果同性戀愛情不正當,同性戀婚姻必然不正當。[9] 10. 有權利:同性戀主義者宣稱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一樣有締 結婚約的權利,否則就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反駁:這是一個“權利”的訴求,而且是“基本權利”的訴求。這 個訴求是否合理有賴於我們對“權利”的理解。權利首先必須出於 或合於義,只有合於義的事才有權利可言。我們擁有做一件事的 權利之首要條件就是做那件事是對的,我沒擁有做一件錯事的權 利,沒有作惡的的權利。這是權利的基本道德條件。因此,只有 在同性戀是正當的前提下,同性戀者才有訴求同性婚姻的權利, 因為法律不能背乎道德。[10] 但由於同性戀不是正當的、對 的、好的,所以,同性戀主義者就沒有要求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基 本權利。 [1] 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 妥協的立場》(新北市:華宣,2012),26-31。 [2] 柯志明,31-4。 [3] 柯志明,34-6。 [4] 柯志明,36-9。 [5] 柯志明,39-41。 [6] 柯志明,41-4。 [7] 柯志明,45-6。 [8] 柯志明,46-8。 [9] 柯志明,48-50。 [10] 柯志明,5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28.24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irBa (114.37.128.248), 時間: 10/16/2013 18:56:11 ※ 編輯: AirBa 來自: 114.37.128.248 (10/16 18:58)
white9cat:柯志明的文章,基督日報上頗多。 10/16 19:09
> 然而,我們堅決主張, > 器官的自然使用需合於器官的本性,即器官的存在目的; 我想到的是洗腎跟變性手術,整形手術。 我是覺得他算是把反對的理由比較明白的講出來了。一但明白講出來,要選擇就很明白。 像是改變器官的使用與功能,我覺得一但簡化成「你覺得改變器官的功能不好嗎?」 「你覺得美容整容手術不道德嗎」 應該就很好選擇了。 ※ 編輯: AirBa 來自: 114.37.128.248 (10/16 20:35)
white9cat:柯志明的文章有很多邏輯謬誤也是真的, 10/16 21:23
white9cat:有時看他的文章,會覺得這人學問太過膚淺。 10/16 21:26
> 並非自然,就如我們不會把連體嬰、不會說話、或沒有手的人說 > 是自然的。他們是不自然的, 看到這段我感覺到自己眼界很狹隘。在同志團體中我都只看到一部份的gay, 對其他團體的訴求就很少接觸,其中有一個團體叫intersex的我有看過宣傳可是 沒注意。如今看來intersex的接受對於其他同志的接受也很重要的。 ※ 編輯: AirBa 來自: 114.37.128.248 (10/16 22:22)
ankero:真的都是鬼話連篇 毫無道理可言 典型的被宗教洗腦得徹底 10/17 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