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dies: 動民法,一堆條文都要跟著修,反過來特別法,不需要,雖然10/17 19:29
→ ladies: 會覺得特別法好像凸顯特殊性,但那個純粹是就法律層面最簡10/17 19:31
→ ladies: 易的方式,而且優先適用,很多特別法是這樣來的,要動民法10/17 19:34
→ ladies: 只會導致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實現更晚而已,因為要審的法規10/17 19:36
→ ladies: 太多了10/17 19:37
我不太熟立法程序,不清楚那些程序內可能發生多少情況,
也不清楚一個法案從被排案到三讀通過,「通常」應該花多少時間。
(有上新聞號稱被快速通過的爭議法案,大都未寫到說先前排案一讀/二讀的過程。)
僅知一套草案送進立法院,
被東修西修,最後通過時和原本的樣子很不一樣,似乎很常見的?
而由法務部另外提出的特別法草案,目前連個影都還沒看到,
婚平法的草案則是已公布於網路上超過2年以上,我實在不知道
憑什麼肯定等連個影都還沒看到特別法
從「完成草案內容送進立法院」再「被立委順利排案」
然後「一讀通過」「交付有關委員會」,
再「二讀(逐條討論)通過」「三讀(文字修正)通過」,
會比「曾經一讀通過的伴侶盟版婚平法草案」來的快實現同志人權法律保障?
→ ladies: 這個其實一句話就解決,除非是要求跟異性戀婚姻不一樣額外 10/17 22:40
→ ladies: 的東西才會有這個問題,不然特別法幾句話就解決了 10/17 22:42
→ ladies: 大大所提問題,多看幾部特別法,就會有答案,所以立法夠10/17 22:43
→ ladies: 謹慎,幾條法條就解決問題了,反之跟婚姻相關的民法條文更 10/17 22:44
→ ladies: 多,有些還會有情境考量而適用的問題,反而容易未考慮到10/17 22:45
認真講,我不知道哪個特別法是只有幾句話就解決,且不具爭議性的。
我自承不是法學專業背景的,不代表我不知道怎麼查國家公開資訊,
但會查法條,不代表就具有
足以判斷「另立特別法與直接修民法」哪個比較具優勢的專業能力,
就像會寫程式的人,不代表就知道怎麼分析使用者需求,
很多專業是需要實務經驗相輔相成的。
且我真心不懂:為什提出不同論點的人,
可以不負責任的要別人幫自己找資料佐證自己的論點。
那就好比反同者隨便丟一句:
很多研究都顯示同志結婚會對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那些研究都有公開張貼在學刊中,大大所提問題,多看幾本學刊,就會有答案了。
→ ladies: 相關的情境而沒有修到該法條,這樣還是會有遺漏的問題, 10/17 22:48
→ ladies: 至於詳細特別法怎麼修才不會有大大說的狀況可以翻一下特別10/17 22:49
→ ladies: 法,裡面有答案,當然立法的時候有沒有想到把這條寫到法案 10/17 22:51
→ ladies: 的確是看立委有沒有想到,不然也可以建議10/17 22:52
→ ladies: 我只能說連準法官都建議用特別法,這還不夠嗎?都不相信 10/17 23:01
→ ladies: 經由國家考試,法規讀到翻掉的法官的說法,我解釋再多 10/17 23:01
→ ladies: 也沒有意義,都說自己沒有法學背景,所以我更重視眼見為憑 10/17 23:02
→ ladies: 自己看到的就是真的,我仗著自己多讀幾部特別法,也不是 10/17 23:03
http://i.imgur.com/r3v6OPr.png
我不知道你說的「準法官」是誰,姑且當作是在說「準大法官」,
上面是大法官的任命程序,我好像沒看到「國家考試」幾個字?
還是經由總統任命的大法官,必須曾通過司法官特考?
http://i.imgur.com/kIMNp7T.png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00289
同為準大法官黃瑞明(尤美女立委之夫)好像剛好就是「律師」?
而且怎麼看都不是有通過司法官特考的?
(因為考慮到直接查資歷資料可能誤查到同名同姓的人,如無照片無法確認是否為當事人,
所以我選擇已被公開由社會大眾檢視,且未被政府表示內容錯誤的新聞資料)
還是你的「準法官」是專指「張瓊文」一人?
http://i.imgur.com/f7TIm5d.png
恩,她確實本來就是通過司法官特考。
不過她有權干涉立法或著退回修法草案嗎?
→ ladies: 不可能,法規都是公開資訊,政府也有官方資料,有興趣可以 10/17 23:05
→ ladies: 去查,都是可以查到的東西,我法學肯定沒有經過國家考試的 10/17 23:05
→ ladies: 的法官嫻熟,但要動民法牽扯條文比特別法所需要的條文還多 10/17 23:07
→ ladies: 這是肯定的,不信可以去問認識的法官就這樣 10/17 23:08
http://i.imgur.com/IitcZL3.png
立法院張貼的立法程序內容,似乎沒有包含:
「大法官」,「法官」,或是大法官所屬機關「司法院」。
據我所知,大法官與一般官司訴訟的法官不同,
也無權干涉「立法」或「修法」,
實質上大法官的職權範圍,對同性婚姻的影響力,
頂多就是對「婚姻限定一男一女」做出「是否違憲」的判定。
準大法官建議「立法」或「修法」,只是
拒絕「在人民『聲請釋憲』前,提前表態」罷了。
→ ladies: 你要這樣講,我也無話可說,因為只有你是對的,你願意相信 10/17 23:10
→ ladies: 我就是對的,你不願意相信,我就是錯的,那我的解釋意義 10/17 23:11
→ ladies: 就不存在,所以要你自己去讀法規,你懂了你理解了,你自己 10/17 23:12
我好像從沒說我沒讀法規,不會查法條?
實際上我爬過不少法規,也曾去信/電公家機關詢問法規問題過。
可會查法規,不代表具有任何的相關專業背景,
我終究只是不具相關專業背景的門外漢,
頂多就是能夠逐一查證你的推文內容是否屬實,
進而判斷你是否可能是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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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之關係人(醫療法 第 63 條)讀過法規的律師們都懂,
為何還要政府/反同者一再提醒支持同性婚姻的律師們和身為同志的我們:
「我們在法律上是具有資格進行醫療代簽醫療同意書的。」?
因為過去實務上根本沒醫療機構敢冒然受理無血姻親關係的關係人代簽醫療同意書,
院方也需求自保,避免日後發生醫療糾紛時,站不住腳敗訴,
賠錢事小,若賠掉醫院的名聲可不是鬧著玩的。
即使現在政府發文公開表示「同性伴侶註記得做為醫療法關係人身分證明」,
實務上「親屬」優先順位仍舊遠大於「關係人」。
這些法律與實務上的差異,只有打過相關官司或實務上遭遇過困境的人,
才能夠真正理解,並不是光翻法條就能懂。
立法的難易,修法的難易,釋憲的難易,打官司勝訴的機率與需投入的心力,
也非光讀法條、判決書就能懂得。
我選擇相信
伴侶盟的執行長 許秀雯律師,
預定10月底聲請釋憲的 李晏榕律師,
準大法官 黃瑞明律師(尤美女之夫),
不是我認為「只有我是對的」,而是因為他們都具有
一定程度的法學學位(以上三位都有國內外法學學位)、實務經驗,
我相信他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場,會比沒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
更加具有參考價值。
同志人權的路還很長,任何關於立法/修法/釋憲或現有法規等錯誤資訊,
都可能誤導彼此,使彼此在爭取權益的路上走偏而不自覺,
故如以上內容,如有任何謬誤之處,望各位不吝指正,別放任我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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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50.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76796514.A.5D6.html
→ Architect: 推這篇。10/18 22:02
推 ru899: 推!我先前覺得同志伴侶法如果有效 先立無妨,但新政府的裝 10/18 22:03
→ ru899: 死還有基督教會的持續動員干涉 10/18 22:03
→ ru899: 讓我無法相信這部專法會是有效的 能真的救到我們。絕對只有 10/18 22:04
→ ru899: 被搞成空泛空洞的爛法而已 10/18 22:04
→ ru899: 完全可預期 若是先立爛專法有漏洞 想繼續爭取婚姻,基督教 10/18 22:07
→ ru899: 會絕對會大抗議說妳們不是已經有專法了嗎?10/18 22:07
→ ru899: 既然是同志專法理應全權由同志自決,但是審議公聽會他們仍10/18 22:09
→ ru899: 然不斷派人來亂來干涉內容,我已對這宗教死心!!10/18 22:09
→ ru899: 也對這所謂的同性伴侶法死心!10/18 22:10
→ ru899: 一路走來真的傷得好重,我不想要我跟女友走一輩子的結局是10/18 22:15
→ ru899: 跳樓自殺… 10/18 22:15
※ 編輯: white9cat (111.241.150.18), 10/18/2016 22:23:11
推 esasin: ru大辛苦了,看您經常在八卦板力戰恐同。我相信終點不會太10/19 01:14
推 esasin: 遠,這是連護家盟心裡都明白的事。要努力也要適時休息或抽10/19 01:14
推 esasin: 離,這是我們所有人的事,不要給自己太大壓力。10/19 01:14
推 SayCheese: 推10/19 08:00
推 kidfun: 請問一下,同志伴侶法若朝民法特別法的方向去訂定,權益是10/19 15:28
→ kidfun: 否大於普通法的民法?!10/19 15:28
權益是否大於普通法,要看法規怎麼定:
1.完全適用民法婚姻法規,且另外賦予更多法律保障。
EX:同性伴侶特留份等同應繼分
這種特別法,我想很多同志都會非常樂於支持,
但用膝蓋想也知道這根本痴人說夢話。
2.部份適用民法婚姻法規
EX:同性伴侶關係形式除性別與年齡要件外,其餘要件等同異性婚姻。
這種特別法,權益很難大於民法,
比較可能因「伴侶」不等同「配偶」、「夫妻」,
而被排除在部份法規之外。
(因為大部分的法規都是使用「夫妻」、「配偶」之法律名詞。)
關於同性伴侶法律關係不等同異性夫妻法律關係,
而被排除在部分法律保障外的真實案例,可參考:
扣押幸福(美國真人真事紀錄片 或 改編電影)
關於因法規使用之詞句不同,而使部份情況被排除在外之實例,
可參考 刑法第10條(性交定義) 與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目前,法務部預定未來不知道何時才會提出的特別法,
是連個影子都還沒有看見,所以到底法規會如何誰也不知道。
※ 編輯: white9cat (27.246.195.2), 10/19/2016 16:25:06
※ 編輯: white9cat (27.246.195.2), 10/19/2016 17:18:22
推 ceemok: 推 九貓姐 10/20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