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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雙親,顧名思義:一名孩子同時具有 兩名同性別的法定直系一親等尊親屬(母/父)。 現行國內法規規定,一名孩子 最多只會有二名具有法律親子權利義務關係效力之直系一親等尊親屬。 (民法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實質上並未明確禁止兩名[直系一親等尊親屬]不得為[同性別]的法規。 過去這些年,也曾有多名女性同性伴侶*試圖於國內現行法規內, 爭取[共同持有子女親權]*:或許也有男性同性伴侶於國內爭取過相關權益,不過我沒看到過相關報導...... 2007年-近親收養 女同志收養小孩 法院不准 http://lgbtfamily.org.tw/news_content.php?id=5&page=6 此個案是屬「近親收養」,但因林女與伴侶無法定婚姻關係, 且法官認為「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 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 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 所以被裁定不准收養。 然而--「女嬰生母,是女同志的妹妹。獲悉法院裁定後, 她為姊姊抱不平:「難道同性戀不能養小孩或教育小孩嗎?」 她說不會抗告,但不管法院怎麼判,女嬰都會給姊姊養,這是家族的決定。」 法官的裁定,並無法改變林女的妹妹(生母)與林家的決定, 孩子實際上還是會由林女與其伴侶共同養育, 只是「孩子與養育其的同性雙親無法定親子關係,將未能獲得應得的法定保障」 2013年-孕母與卵母 PTT ID:olivia1124 (Jovi) 相關報導: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34419 https://www.twreporter.org/a/homofamily-equal-rights 吳苗苗的生母 Jovi ,於拉板分享了許多她從懷孕到生下孩子的文章。 印象中Jovi與當時的伴侶,亦曾希望能夠共同持有孩子的親權, 但是被當時的政府機關婉拒了。(當時相關報導不知為何找不到...) 苗苗的孕母是Jovi,卵母為Jovi當時的伴侶 P , Jovi曾說或許當自己生亡,P可以藉由基因證明,來爭取苗苗的親權, 但現實上--是否真能如此順利,誰也不知道,因目前仍無前例可循。 目前Jovi與 P 已離異,苗苗與卵母 P 間,連「同居家屬」的關係都沒有, 而這樣的問題,不會只發生在苗苗家。 未來其他同性伴侶在共同規劃人工生殖並孕有子女後, 如發生伴侶離異或伴侶生亡的情形, 無親權的那方與無親權的那方的親屬,將「徹底與孩子無任何關聯」, 彼此的法律權利(探視權/遺產繼承)或義務(扶養子女)等等, 都無法獲得法律保障…… 2014年-繼親收養 惡法拆散同志家庭,拉媽遞狀爭取親權!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親權記者會後新聞稿 http://lgbtfamily.org.tw/events_content.php?id=243&page=1 大龜與周周家 李晏榕律師目前仍在協助進行權益爭取,預定今年10月底聲請釋憲。 此個案爭取的親權的名義為「繼親收養」, 目前法院拒絕大龜收養申請的原因:大龜與周周非法定婚姻關係。 僅因如此,所以相守長達15年,伴侶關係穩定, 且有足夠經濟能力,對於生育子女做足功課,遠赴國外進行人工生殖的伴侶, 至今仍無法讓孩子擁有兩名雙親的法律保障…… --------------------------------------------------------------------------- 同性婚姻,同志家庭親權,都是現階段極為需要被重視的同志人權議題。 部分縣市政府雖已提供性伴侶註記,開放同性伴侶參加聯合婚禮, 對同性伴侶間的法律保障議題表達重視, 可同性伴侶註記的關係證明,仍無法延伸到伴侶法定子女上, 同志家庭親權議題,至今中央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皆尚無任何表態動作。 法務部說要推同性伴侶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可這專法的法律權利義務保障, 是否會延伸到同志家庭子女?在專法草案出來前,誰也不知道。 雖至今尚未聽聞同志家庭的孩子因為無法律保障而發生憾事的新聞, 可難道要等事情發生了,再來表達遺憾,再來探討? 別讓不幸有機會向下延伸,別讓同志家庭的孩子,也被迫承受法律歧視的問題。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請承認同性雙親的存在 http://join.gov.tw/idea/detail/1e9ce84a-de0a-4bb4-9839-67397dca64b6 --------------------------------------------------------------------------- 一親等尊親屬,依子女是婚生(親生)還是收養可分為:生父/生母;養父/養母 下為生母/生父相關法規定義,與收養關係相關法規定義, 因為是很死板板的東西,所以收在文末供有需要的人參考。 --------------------------------------------------------------------------- 生母:1.根據民法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與 人工生殖法 第 2 條[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此規定否定了代理孕母的合法性) 可知國內法定生母等同孕母。 2.民法內無生母進行[否認訴]的規定, 故自然生孕的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大概是強制綁定無法否認。 但人工生殖法[借卵生子]的生母如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 是可進行[否認訴]的。 生父:1.如與生母具有法定婚姻關係,適用[婚生推定]。 2.如與生母無法定婚姻關係,適用[非婚生子女,生父認領]。 3-1.前二項不強制需要基因證明,但如 「依前述被認定為生父之人」 或 生母 欲進行[否認訴]或是 生母欲強制生父進行[非婚生子女,生父認領], 則需要提出親子關係證明,如[基因證明]。 3-2.如生母為依法進行借精人工生殖受孕的,則不適用[基因認定]。 如生父母欲進行否認訴,需「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 (提出子女基因與自身基因不匹配相關證明是無用的) 養父/養母: 1.繼親收養: 亦稱他方收養,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即[收養配偶之子女]) 另根據民法 1077 條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繼親收養不會使配偶與子女的法定親子權利義務關係被終止。 2.近親收養: 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3.無血緣關係收養: 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不屬於前述二項之收養,需[經第三方機構仲介][得單身收養]相關法規:民法-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人工生殖法-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7.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77104785.A.D5F.html ※ 編輯: white9cat (1.160.117.32), 10/22/2016 1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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