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hite9cat: 01/16 15:48
※ 引述《lescholar (lescholar)》之銘言:
: 政府是否該立法禁止自願的同性戀治療? (當事人非自願的情形不討論、治療過程使用強暴
: 等非法手段也不在考慮之列,因為那本來就構成犯罪)應該要考慮以下問題:
: 同性戀是否為病態?
: 醫學、心理學界的共識認為不是,治療同性戀沒有醫學上的必要。
: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76507914
: 同性戀治療是否有效? 學術界的意見傾向於性傾向無法改變。
: 同性戀治療是否有害? 學術界一般的意見是有害,因為預設了同性戀是病態或罪惡,而性
: 傾向又無法改變,會使當事人感到挫敗。
: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77024656
: 反對禁止同性戀治療的論述會有:
: 即便同性戀不是醫學上的病態,也可將其視為道德上的罪惡加以約束。故治療同性戀不一
: 定要被當作一般的醫療行為,而是一種輔導、心靈上的"淨化"。
: 縱使性傾向無法改變,但我們至少可以嘗試使同志減少或戒除同性性行為。既然有禁欲的
: 和尚神父,那同志也有成功的可能。
: 就算治療同性戀有害,法律也不能禁止人們從事自傷行為,就像法律沒有禁止抽菸喝酒吃
: 高鹽高糖食物一樣,那就是人的自由。
: 支持禁止同性戀治療的論述有:
: 同性戀治療有外部性,不是單純的自傷行為。治療同性戀是基於同性戀為病態及罪惡的看
: 法,這會使社會加深對同性戀的歧與偏見,造成對其他同志的傷害,而非僅僅影響當事人
: 而已。治療異性戀跟治療同性戀是不能相提並論的,治療異性戀只會被當作笑話,缺乏殺
: 傷力。
: 至少應該禁止對未成年同志施加同性戀治療,因為無法確定未成年人是出於純粹的自願,
: 還是被其家長或硬或軟的威脅。在當事人心智還無法審慎的判斷其弊害時,使其從事一種
: 被認為被學界認為沒有必要、通常會造成傷害的"治療",是應該被禁止的。
: 綜上,我個人是僅僅支持立法禁止對未成年人施加同性戀治療。成年人基於自由,要相信
: 同性戀應該被扭轉,要去接受治療,我認為法律也不應該禁止。治療同性戀不是醫學上的
: 治療。專業人士鼓吹或實施同性戀治療是有違其倫理的。
: 我肯定同性戀治療有外部性,但我認為這種弊害沒有大到要立法禁止的地步。要減少對同
: 性戀歧視的方法很多,立法禁止治療同性戀似乎不是有效又侵害自由最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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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釐清一件事,
衛福部所謂的禁止性傾向迴轉治療是在醫療常規中的性傾向扭轉。
不包含以宗教或生活常規等強調禁慾或絕欲的價值觀選擇。
所以只要不牽涉以醫療、諮商或輔導等名義進行性傾向扭轉。
都不會有任何問題。
醫療倫理有所謂的不傷害Do No Harm原則,禁止此類治療即是主要基於此原則。
加上此類的治療並沒有辦法使病人受益,也有浪費資源的問題。
也不符合行善Beneficence原則及公平正義Justice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