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hsun: 推 03/02 18:35
推 pan0800: 推 03/02 18:48
推 bettordoe: 謝謝持續追蹤 03/02 18:57
→ wayne62: 是否若 1醫師執行>用醫師法罰 2非醫師執行,分兒少/非兒少 03/02 21:46
個人解讀是
1. 如果醫師執行性傾向迴轉治療:違反醫學倫理及醫療常規,得送醫懲會。
2. 非醫師執行的話:A:密醫(冒充醫師)B:宣傳療效違反食品及藥事相關法規。
兒少法與刑法的部份是看他實際上行為的侵害程度,跟上面是兩件事情。
至於醫事司不太提專業人員與食品藥事法規的部份,不太懂他們在想什麼。
明明平常搞的什麼都可以罰的就是他們阿。
※ 編輯: uka123ily (39.10.195.182), 03/02/2018 21:53:18
→ wayne62: 2的要看 若有強暴脅迫,對兒少用兒少法罰/對非兒少用刑法 03/02 21:48
→ wayne62: 2的若無 強暴脅迫是否就不罰? (像自己去吃香灰似不罰?) 03/02 21:49
家長、監護人、公務員或法定義務的專業人員有法定保護義務,
即便沒有強暴脅迫也應該積極保障孩童權益。
參照兒盟網頁:https://www.children.org.tw/about/faq?faq_cat=111
Q:那些人可以通報兒童虐待案件?
A:任何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包括兒童本人、父母、
親友、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可以直接撥打「113專線」或是通報當
地社會局、警察局。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
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
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
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編輯: uka123ily (39.10.195.182), 03/02/2018 21:59:26
推 pnt: 感謝關注,追蹤,分享。 03/03 00:58
推 dior16chm: 推 03/03 07:34
推 Architect: 感謝追蹤回報。 03/03 10:01
推 darkborder: 感謝 03/03 16:57
推 eatingflower: 推 03/05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