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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已回覆,新聞基本上都講完了。 回覆如下: 所詢本部「性傾向扭轉治療函釋」一事,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於107年2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函針對有關民間機構投訴 「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函釋在案。 二、上開函說明五略以:「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 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 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 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 三、本部未來會將上開函釋公開於本部首頁之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項 下,供民眾查詢。 僅提供關心此事的板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2.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519976375.A.F0E.html
yuhsun: 推 03/02 18:35
pan0800: 推 03/02 18:48
bettordoe: 謝謝持續追蹤 03/02 18:57
wayne62: 是否若 1醫師執行>用醫師法罰 2非醫師執行,分兒少/非兒少 03/02 21:46
個人解讀是 1. 如果醫師執行性傾向迴轉治療:違反醫學倫理及醫療常規,得送醫懲會。 2. 非醫師執行的話:A:密醫(冒充醫師)B:宣傳療效違反食品及藥事相關法規。 兒少法與刑法的部份是看他實際上行為的侵害程度,跟上面是兩件事情。 至於醫事司不太提專業人員與食品藥事法規的部份,不太懂他們在想什麼。 明明平常搞的什麼都可以罰的就是他們阿。 ※ 編輯: uka123ily (39.10.195.182), 03/02/2018 21:53:18
wayne62: 2的要看 若有強暴脅迫,對兒少用兒少法罰/對非兒少用刑法 03/02 21:48
wayne62: 2的若無 強暴脅迫是否就不罰? (像自己去吃香灰似不罰?) 03/02 21:49
家長、監護人、公務員或法定義務的專業人員有法定保護義務, 即便沒有強暴脅迫也應該積極保障孩童權益。 參照兒盟網頁:https://www.children.org.tw/about/faq?faq_cat=111 Q:那些人可以通報兒童虐待案件? A:任何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包括兒童本人、父母、 親友、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可以直接撥打「113專線」或是通報當 地社會局、警察局。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 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 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 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編輯: uka123ily (39.10.195.182), 03/02/2018 21:59:26
pnt: 感謝關注,追蹤,分享。 03/03 00:58
dior16chm: 推 03/03 07:34
Architect: 感謝追蹤回報。 03/03 10:01
darkborder: 感謝 03/03 16:57
eatingflower: 推 03/05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