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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婚姻不論是民間人民認知,還是法律, 都不只是兩個人的事。 結婚除了婚姻當事人互為配偶外, 彼此的家人也互為姻親關係。 你可以在法律上,扶養配偶的父母或子女, 你可以為了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奔喪, 即使那不是你的父母/祖父母/子女, 跟妳沒有血緣關係。 刑法上,三親等內進行偽證或是湮滅證據的減刑, 也適用於姻親。 近親禁婚也牽涉到姻親,而不限定於血親。 這些都是分散在不同法規(勞基法,刑法)的姻親關係。 沒有婚姻,就沒有姻親,伴侶制度或是民事結合, 都只會是兩個人的事,就如釋憲案: 釋憲解釋僅止於兩個人永久共同生活的關係, 不保障,不處理,不包含兩個家族 對於家族內成員與他人共建永久共同生活關係的社會期待。 伴侶不會是成為家族內的成員,他仍然是個毫無關係的外人。 家族中的成員去世,伴侶沒有資格奔喪,因為是外人。 家族中的成員仍然可以與伴侶的直系血親成婚或結為伴侶, 因為伴侶沒有姻親綁定,沒有近親禁婚,沒有姻親輩份…… 輩份不相當?那不在伴侶法應該要顧慮的範圍。 伴侶的父母犯法,你不能因為是親人而感情用事試圖湮滅證件, (例如把證物丟到馬桶裡沖掉) 因為法律上伴侶的父母不是你的父母,你沒有感情用事的資格, 你必須為了大義而無情。 如果你被伴侶的父母告竊盜,即使發現一切都是誤會…… 也不能撤告,因為只有三親等內的竊盜可以撤告, 而你和伴侶的父母,毫無親屬關係。 婚姻不是二個人的事而已, 可是伴侶法只會處理二個人的永久共同生活關係。 當然,這也有其他好處(?) 例如依法避嫌時,伴侶的家人不在避嫌的範圍。 (各種合法圖利伴侶家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5.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535871105.A.ADE.html
Onlyalone: 推 09/02 19:30
jslov: the title says all. 09/02 23:24
dogpampam: 但是那個釋憲看起來是準用婚姻的法條啊。 09/03 06:59
dogpampam: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 09/03 07:02
dogpampam: 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 09/03 07:02
dogpampam: 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09/03 07:02
dogpampam: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 09/03 07:02
dogpampam: 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09/03 07:02
tmen926: 即使法案通過,自己跟對方心中的那個檻也得有勇氣跨過才 09/03 11:20
tmen926: 行 09/03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