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owFrancois (喵法蘭)
看板lesbian
標題Re: [平權] 父母子女相關法律知識
時間Wed Nov 7 14:58:39 2018
※ 引述《white9cat (白)》之銘言:
: 最近的幾場辯論,下幸盟都很喜歡提生育,
: 然後似乎這年頭還是有很多人對於父母子女相關法律知識不完全清楚,
: 不知道人工生殖的親子關係怎麼認定,或不知道收養關係的親子關係怎麼認定的,
: 所以我把自己的舊文挖出來重貼下,供各位和他人解釋時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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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親等尊親屬,依子女是婚生(親生)還是收養可分為:生父/生母;養父/養母
: 下為生母/生父/養父/養母相關法規定義,與親子關係認定/否定/終止之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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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母:1.根據民法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與
: 人工生殖法 第 2 條[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此規定否定了代理孕母的合法性)
: 可知國內法定生母等同孕母。
: 2.民法內無生母進行[否認訴]的規定,
: 故自然生孕的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大概是強制綁定無法否認。
: 但人工生殖法[借卵生子]的生母如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
: 是可進行[否認訴]的。
原po以民法並無對於生母進行否認訴訟的規定,認為子女與生母間的關係是強制
綁定無法否認,這點容有誤解:
子女與生母間的親子關係,原則上可以確定是基於生物學上的原因──人類子女
是由生母體內產出,而在民法制定時,婦女生產時由產婆、助產士或醫師接生已
是社會常態,大部分情況不會弄錯。但這並不表示一定不會有例外情形(例如:
遭遺棄之嬰兒,不知其生母為何人、在醫院抱錯或被故意調包....等等)。現今
DNA檢驗技術已臻成熟,子女與生母間有無真實血緣關係,一驗即知,若不允許
有疑義之當事人透過訴訟請求否認其與生母間之親子關係,顯然會是嚴重的法律
漏洞。
民法是實體法,只有少數條文會近乎附帶地提到類似「得請求法院如何如何」的
文字;但並不是民法裡沒提到的就不能提起訴訟。在處理親子法律關係問題時,
除了民法,絕對不能忽略的還有「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條
文中並未排除子女與生母間相互提起積極或消極確認訴訟之可能;從立法理由來
看就更為明白:
「一、親子或收養身分關係是否存在,為定子女與被指為生父或生母間、養子女
與養父母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基礎,並常涉及第三人(如其他繼承人
)之權利義務;復因現今科技進步,親子關係形成原因多樣化,已非單純僅由血
緣所生者始構成親子關係(例如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如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者
,自應許其就親子或收養之關係存否,得提起確認之訴,俾使紛爭當事人有得以
利用訴訟程序之機會,以應實際之需要,並保護子女之權益。惟為免導致濫訴,
就得提起確認之訴之原告,僅限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之人,始得提起。至
於有無上開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
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
因此,子女與生母相互之間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親
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生父:1.如與生母具有法定婚姻關係,適用[婚生推定]。
: 2.如與生母無法定婚姻關係,適用[非婚生子女,生父認領]。
: 3-1.前二項不強制需要基因證明,但如
: 「依前述被認定為生父之人」 或 生母 欲進行[否認訴]或是
: 生母欲強制生父進行[非婚生子女,生父認領],
: 則需要提出親子關係證明,如[基因證明]。
: 3-2.如生母為依法進行借精人工生殖受孕的,則不適用[基因認定]。
: 如生父母欲進行否認訴,需「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
: (提出子女基因與自身基因不匹配相關證明是無用的)
: 收出養關係對親子關係之影響:
: 1.收養關係之建立
: 民法第 1077 條
: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 民法第 1083 條
: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 利,不受影響。
: 被出養的孩子,與生父母的關係可藉由[收養關係終止]而恢復的,非不可逆。
: 2.收養關係之終止
: 民法 第 1080 條,允許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合意終止]養親關係。
: 民法 第 1080-1 條,允許養父母亡後,養子女[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 另外民法 第 1081 條也允許養親間有相互傷害(虐待/侮辱/遺棄)等
: 等情節時,可[由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1081外,都生父母不是可提出終止收養關係的人。
: 且生父母也[不能拒絕]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恢復的親子關係。
: 養父/養母:
: 1.繼親收養:
: 亦稱他方收養,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即[收養配偶之子女])
: 另根據民法 1077 條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
: [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 繼親收養不會使配偶與子女的法定親子權利義務關係被終止。
: 2.近親收養:
: 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3.無血緣關係收養:
: 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 不屬於前述二項之收養,需[經第三方機構仲介],[得單身收養]。
: 相關法規:民法-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 人工生殖法-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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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hite9cat: 感謝補充與修正謬誤之處 11/07 15:00
※ 編輯: MeowFrancois (36.230.152.39), 11/07/2018 15:06:02
→ MeowFrancois: ^^ 11/07 15:07
推 pnt: 好專業~ 11/07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