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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文: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施行法內文: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差異在於「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所謂的責任方,本身就是個難解的問題。 1、異性婚姻 A男B女結婚後,由於A性好交際應酬、經常性夜不歸營,也很喜歡到處搞曖昧。 苦守寒窯 的B因而時常探問A的行蹤,兩人時常吵架、不僅已分床數年、日常生活互動亦 為冷漠, A 乃決心離婚、以便重獲自由。然而,放不下的B卻不同意協議離婚。 -- A男仍可主張因B女疑神疑鬼,缺乏安全感,意圖監控A男行蹤,限制A男行動自由, 導致爭執不斷,夫妻失和,同床異夢,關係難以維繫。 B女雖質疑A男對婚姻的忠貞,但並無相關證據, 這將難以主張其探問A的行蹤/隱私,和限制夜間外出之行為,是合理的。 是A男的行為造成關係失和,還是B女對A男行為的反應造成關係失和? 多年分床,日常生活冷漠,B女又如何毫無責任? 民法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且會告上法院的離婚,多是主張對方有過失,有責任。 主張自己有過失有責任,在準用 民法 第 1056 條 的情況下, 是有損自身權益的選擇。 我反覺但書被移除, 是如 民法婚約 無列入施行法之原因雷同,實務缺乏意義。 ※ 引述《sakelee1101 (Sake)》之銘言: : 這系列還挺值得看的,雖然很長,但覺得會更了解748法實際上的內容,對同志到底有什 : 麼影響。這篇講到748法離婚的規定居然跟以前趙曉英講的很像!! : 原文來源:https://reurl.cc/94NlV : --原文-- : 【釋字748施行法系列文之4】 : 同志,需要更寬鬆的自由嗎? : 本草案所設計的制度,有相當程度與民法不同。有些不同,並不侵害權利、反而是放寬了 : 同志在第二條關係中的自由。然而,這類較為寬鬆的自由,是每一個同志都需要或是想要 : 的嗎?比方說:同志終止第二條關係,會比異性婚離婚來的簡單方便。 : ------ : 終止第二條關係之方式:本草案第16條、17條 : 1、雙方合意終止。 : 2、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 : C女與D女成立第二條關係後 : 1、不須任何難以維持關係的理由,雙方均得自由協議終止第二條關係。(此與異性婚姻 : 相同,人民有離婚之自由。) : 2、若發生第17條第1項的法定終止第二條關係之事由(法定離婚事由)時,例如C與E女合 : 意性交時,只有無責之D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有責任之C不得向法院請求判決終止第二 : 條關係。 : (此與異性婚姻相同,有責任之人不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 3、若有第17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法定終止第二條關係之事由,但有其 : 他重大難以維持關係的情形時,即便是對此應負責任之人仍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 : 係。(此與異性婚姻不同,屬於在第二條關係中,放寬有責任之人的離婚自由) : 1、異性婚姻 : A男B女結婚後,由於A性好交際應酬、經常性夜不歸營,也很喜歡到處搞曖昧。苦守寒窯 : 的B因而時常探問A的行蹤,兩人時常吵架、不僅已分床數年、日常生活互動亦為冷漠, A : 乃決心離婚、以便重獲自由。然而,放不下的B卻不同意協議離婚。 : → 此時,依民法規定,A不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無法定離婚事由,且對於難以維持婚 : 姻之情形,A為應負責任之人,其離婚自由受到限縮) : 2、第二條關係 : 同樣的情境,若發生在C、D身上,C、D二人均得訴請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因為,本 : 草案第17條在複製過程中,刪除了民法第1052條的但書規定。 : ------ : 傳統婚姻,在社會通念上,有其倫理價值秩序存在,其中之一便體現在上述的實例當中, : 引用一段最高法院的判決,是這樣說的: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 : 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 : 有背於道義」 : 然而,同樣的情境,在第二條關係當中,卻放寬了對離婚自由的限制,這裡有三點可以思 : 考: : 1、解釋平等原則時,有一個方式是「相同的事務、要做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務、 : 要做不同的處理」。那麼,關於上述實例,立法者對異性婚姻與第二條關係所做的不同安 : 排,是基於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本質不同」,還是基於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需求 : 不同」? : 若是基於本質不同,是否有暗示第二條關係比異性婚姻較不穩定之意涵? : 若是基於需求不同,是每一個同志在選擇進入第二條關係之後,都會需要比較寬鬆的離婚 : 自由嗎?(異性戀者便不需要?) : 況且,難道沒有對第二條關係抱持傳統婚姻想像的同志,他在上述情形中並不想要被對方 : 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那又該怎麼辦? : 2、上述放寬的自由,在與民法異性婚姻相較之下,是否又多添了幾分外國法制上民事結 : 合關係(伴侶法)的色彩? : 3、有人認為,在第二條關係中適度放寬傳統婚姻的諸多束縛,有助於解構社會對傳統婚 : 姻的想像,(例如最近有許多異性戀者也都對此草案發出欣羨之聲,沒有姻親關係真好! : ),能夠促進社會對於更多元化、不同類型親密關係的理解。 : 但也有人認為,第二條關係所放寬者,例如對離婚自由之限制、與禁婚親屬結婚自由之限 : 制,是否遙遙呼應了2018/11/13趙曉音牧師在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上的訴求(簡便離婚、放 : 寬禁婚親屬等),進而使社會對第二條關係產生「不穩定」、「破壞倫理秩序」的聯想? : (偷渡黑特文:在不要歧視性專法的訴求當中,有一種主張是同志不需要趙牧師說的那些 : 自由,這些人如今面對本草案的問題了嗎?) : 放寬自由,應該被評價為好還是不好? : --------- : 附註:趙曉音節目逐字稿摘要 : 「第一我介紹一下專法的好處齁,就是同志離婚的條件較簡單,因為他們沒有小孩的問題 : ,所以他們不需要這麼穩固的關係,所以他不像我們異性戀為了離婚如果不能離婚還要打 : 半天還要花好幾萬律師費,都不用,他們的離婚條件較簡單,只要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以 : 離婚,所以他不用訴訟,我們有設計對同志有比較優惠的,民法是規定六等親才能結婚, : 但如果是同志專法,就只有四等親。因為他們沒有生育下一代,沒有畸形的問題,所以我 : 們就開放到四等親。」 : 逐字稿資料來源:https://hackmd.io/s/pts-talk-news-11-13-debat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19.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551240990.A.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