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施行法內文: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差異在於「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所謂的責任方,本身就是個難解的問題。
1、異性婚姻
A男B女結婚後,由於A性好交際應酬、經常性夜不歸營,也很喜歡到處搞曖昧。
苦守寒窯 的B因而時常探問A的行蹤,兩人時常吵架、不僅已分床數年、日常生活互動亦
為冷漠,
A 乃決心離婚、以便重獲自由。然而,放不下的B卻不同意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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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仍可主張因B女疑神疑鬼,缺乏安全感,意圖監控A男行蹤,限制A男行動自由,
導致爭執不斷,夫妻失和,同床異夢,關係難以維繫。
B女雖質疑A男對婚姻的忠貞,但並無相關證據,
這將難以主張其探問A的行蹤/隱私,和限制夜間外出之行為,是合理的。
是A男的行為造成關係失和,還是B女對A男行為的反應造成關係失和?
多年分床,日常生活冷漠,B女又如何毫無責任?
民法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且會告上法院的離婚,多是主張對方有過失,有責任。
主張自己有過失有責任,在準用 民法 第 1056 條 的情況下,
是有損自身權益的選擇。
我反覺但書被移除,
是如 民法婚約 無列入施行法之原因雷同,實務缺乏意義。
※ 引述《sakelee1101 (Sake)》之銘言:
: 這系列還挺值得看的,雖然很長,但覺得會更了解748法實際上的內容,對同志到底有什
: 麼影響。這篇講到748法離婚的規定居然跟以前趙曉英講的很像!!
: 原文來源:https://reurl.cc/94NlV
: --原文--
: 【釋字748施行法系列文之4】
: 同志,需要更寬鬆的自由嗎?
: 本草案所設計的制度,有相當程度與民法不同。有些不同,並不侵害權利、反而是放寬了
: 同志在第二條關係中的自由。然而,這類較為寬鬆的自由,是每一個同志都需要或是想要
: 的嗎?比方說:同志終止第二條關係,會比異性婚離婚來的簡單方便。
: ------
: 終止第二條關係之方式:本草案第16條、17條
: 1、雙方合意終止。
: 2、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
: C女與D女成立第二條關係後
: 1、不須任何難以維持關係的理由,雙方均得自由協議終止第二條關係。(此與異性婚姻
: 相同,人民有離婚之自由。)
: 2、若發生第17條第1項的法定終止第二條關係之事由(法定離婚事由)時,例如C與E女合
: 意性交時,只有無責之D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有責任之C不得向法院請求判決終止第二
: 條關係。
: (此與異性婚姻相同,有責任之人不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 3、若有第17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法定終止第二條關係之事由,但有其
: 他重大難以維持關係的情形時,即便是對此應負責任之人仍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
: 係。(此與異性婚姻不同,屬於在第二條關係中,放寬有責任之人的離婚自由)
: 1、異性婚姻
: A男B女結婚後,由於A性好交際應酬、經常性夜不歸營,也很喜歡到處搞曖昧。苦守寒窯
: 的B因而時常探問A的行蹤,兩人時常吵架、不僅已分床數年、日常生活互動亦為冷漠, A
: 乃決心離婚、以便重獲自由。然而,放不下的B卻不同意協議離婚。
: → 此時,依民法規定,A不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無法定離婚事由,且對於難以維持婚
: 姻之情形,A為應負責任之人,其離婚自由受到限縮)
: 2、第二條關係
: 同樣的情境,若發生在C、D身上,C、D二人均得訴請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因為,本
: 草案第17條在複製過程中,刪除了民法第1052條的但書規定。
: ------
: 傳統婚姻,在社會通念上,有其倫理價值秩序存在,其中之一便體現在上述的實例當中,
: 引用一段最高法院的判決,是這樣說的: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
: 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
: 有背於道義」
: 然而,同樣的情境,在第二條關係當中,卻放寬了對離婚自由的限制,這裡有三點可以思
: 考:
: 1、解釋平等原則時,有一個方式是「相同的事務、要做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務、
: 要做不同的處理」。那麼,關於上述實例,立法者對異性婚姻與第二條關係所做的不同安
: 排,是基於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本質不同」,還是基於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需求
: 不同」?
: 若是基於本質不同,是否有暗示第二條關係比異性婚姻較不穩定之意涵?
: 若是基於需求不同,是每一個同志在選擇進入第二條關係之後,都會需要比較寬鬆的離婚
: 自由嗎?(異性戀者便不需要?)
: 況且,難道沒有對第二條關係抱持傳統婚姻想像的同志,他在上述情形中並不想要被對方
: 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那又該怎麼辦?
: 2、上述放寬的自由,在與民法異性婚姻相較之下,是否又多添了幾分外國法制上民事結
: 合關係(伴侶法)的色彩?
: 3、有人認為,在第二條關係中適度放寬傳統婚姻的諸多束縛,有助於解構社會對傳統婚
: 姻的想像,(例如最近有許多異性戀者也都對此草案發出欣羨之聲,沒有姻親關係真好!
: ),能夠促進社會對於更多元化、不同類型親密關係的理解。
: 但也有人認為,第二條關係所放寬者,例如對離婚自由之限制、與禁婚親屬結婚自由之限
: 制,是否遙遙呼應了2018/11/13趙曉音牧師在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上的訴求(簡便離婚、放
: 寬禁婚親屬等),進而使社會對第二條關係產生「不穩定」、「破壞倫理秩序」的聯想?
: (偷渡黑特文:在不要歧視性專法的訴求當中,有一種主張是同志不需要趙牧師說的那些
: 自由,這些人如今面對本草案的問題了嗎?)
: 放寬自由,應該被評價為好還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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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趙曉音節目逐字稿摘要
: 「第一我介紹一下專法的好處齁,就是同志離婚的條件較簡單,因為他們沒有小孩的問題
: ,所以他們不需要這麼穩固的關係,所以他不像我們異性戀為了離婚如果不能離婚還要打
: 半天還要花好幾萬律師費,都不用,他們的離婚條件較簡單,只要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以
: 離婚,所以他不用訴訟,我們有設計對同志有比較優惠的,民法是規定六等親才能結婚,
: 但如果是同志專法,就只有四等親。因為他們沒有生育下一代,沒有畸形的問題,所以我
: 們就開放到四等親。」
: 逐字稿資料來源:https://hackmd.io/s/pts-talk-news-11-13-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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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文: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