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leAlice: 原文很好理解吧,就甲的場子(正式婚宴)甲出錢,乙的場 05/30 13:49
→ AppleAlice: 子(過年告知)乙出錢,啊這就分開辦阿,為什麼不能算是 05/30 13:49
→ AppleAlice: 甲方辦的?? 05/30 13:50
→ Agneta: 因為乙的兒子有出錢啊 XD 05/30 13:55
推 moknaa: 那就比照歸寧或訂婚標準,訂婚請給至少三桌錢,不能坐主 05/30 14:02
→ moknaa: 桌,吃到魚請閃人,歸寧男方長輩最多兩位吧 05/30 14:02
→ yaokut: 所以搞半天是乙的問題 XD 兒子出錢,爸媽一堆話。 05/30 14:02
→ yaokut: 但如果是要搞到這樣,那女方的爸媽應該也進來插一腳才對 05/30 14:03
→ yaokut: 但最妙的是女生,居然想不開會想跟這種人結婚 @@a 05/30 14:04
→ yaokut: 男生現在都搞不定自己的爸媽了,以後生小孩的事情,報稅的 05/30 14:04
→ yaokut: 事情,更不用講了~ 只好請保重了 05/30 14:04
我是覺得報稅的事情,更單方面說法.
看原文應該是共同申報.乙方父母要不要給該夫妻報扶養,
怎麼會是甲說了就算?
因為兩人沒共識就一定乙方的問題嗎?
那為什麼不是堅持己見的甲方的問題?
她的理由是,因為乙方父母曾經叫乙來打探薪水.
我是覺得,都結婚,且共同申報了.
哪裡有什麼隱私可言?
有沒有報扶養在隱私性上的差異已然不大.
這看起來更像是藉口而已.
除非,是分開財產制.
推 mayko: 比照訂婚宴的標準,硬要讓小鬼上主桌,那就第三道就出魚料理 05/30 14:36
推 kaiti: 第三道菜上魚也太好笑了XD 05/30 14:54
推 CHRISTINAYEN: 原文不就是分開辦的意思嗎?? 05/30 15:27
原文說"甲方場" 開銷跟需求由甲乙負責.
→ mayko: 我阿媽在的時候,二伯的兒子訂婚,請她老人家出席..第三道就 05/30 15:30
→ mayko: 出魚..回家後阿嬤嚷著餓我們才知道orz.... 05/30 15:31
※ 編輯: skytowerlll (1.164.66.181), 05/30/2016 15:34:10
推 sashababie: 為什麼人家叫妳扶養就要扶養也是個很大的問題啊 05/30 16:28
→ sashababie: 就沒有辦法節稅到底要扶養什麼鬼? 05/30 16:29
→ sashababie: 有節稅還好談、有誘因,就沒有是在盧個鬼 05/30 16:29
噓 mrsdsn: 無撫養之實而報撫養是違法的,乙父教唆甲乙違法絕對有問題 05/30 17:11
→ mrsdsn: 。不能只因為這種違法的事很多人做,就説這作法沒問題, 05/30 17:11
→ mrsdsn: 而反指要守法的甲有問題。 05/30 17:11
→ mrsdsn: 甲不願報撫養的理由有四點,不要只拿其中一點來講,而忽 05/30 17:20
→ mrsdsn: 略最重要的守法理由。 05/30 17:20
扶養之實其實是很奇怪的說法.
基本上構成要件如年滿60歲的話,就只有其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即使未與納稅人同戶籍也可.
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做到某種程度之上,才可稱之扶養.
也不是說父母一定要生病或是老殘窮或無存款需要靠孝親費生活才可稱之扶養.
所以甲所稱的"違法"究竟是什麼?
如果是乙母收入超過,那當然是違法.
還是只是"過度解讀"扶養之實這件事, 那根本只是硬擠出來的的藉口.
→ sashababie: 下面還有人說甲聖光開很大的,大家都違法違慣了 05/30 17:49
→ bleufish: 原文提到新秘、婚攝、婚紗都是免費的,所謂甲方場的開銷 05/30 19:11
→ bleufish: 由甲乙兩方負責主要只剩桌錢吧?乙方場是親戚聚餐,可 05/30 19:11
→ bleufish: 能乙自己的同事朋友都塞到甲方場來了,這部分桌錢由乙負 05/30 19:11
→ bleufish: 責很合理。何況出錢的是乙本人也不是乙的父母...乙的父 05/30 19:11
→ bleufish: 母能因為這樣就覺得自己也有主導權? 05/30 19:11
乙父母出意見,做兒子的要不要理是一回事.
但既然都出錢出力了,乙方和甲方意見不合而吵架也不能說完全沒權力.
不過,無論如何主桌位置要超過一半,都是很不合禮數的.
你的說法也蠻奇怪,那如果今天甲的父母覺得乙方要求不合理,
難道你也要說出錢的是甲乙, 甲的長輩沒資格說話或出意見?
噓 sushima: 隱私與法治觀念這兩門課,宜再精修。扶養並非單純的 05/30 20:05
→ sushima: 「共識」問題,發文前,你可以再多想想的。 05/30 20:06
這裡所指的隱私是指原PO指稱因為報扶養而會失去收入的隱私.
然則,按他所說報扶養,對方就可查自己的收入,這蠻奇怪的.
再則,夫妻間彼此不知道對方的經濟狀況,可能衍伸的問題也很多.
最後,既然是"共同申報",那能查能問的,乙都能做了,和報扶養什麼關係?
所以我認為原PO所指的隱私問題和報扶養關係不大.
至於要不要報扶養,完全是共識問題. (前提是合乎扶養要件,如上補充)
雖然乙媽不是甲的媽媽, 但是是乙的媽媽.
強勢主張對方不能報扶養自己的媽媽, 不是蠻奇怪的嗎?
理由中的乙母隱私會全無,去哪看病都可以查的到更是牽強.
如果這麼注重對方隱私,不要去查不就好了?
而且,除非你要用列舉扣除額的方式才會去搞這些資料,
否則基本扣除額算下來就免稅了,還有必要去精算這些東西?
→ paopaotw: 就算真的雙方一起辦 主桌也是一人一半 主桌10位有一方含 05/30 23:20
→ paopaotw: 新人就佔走了7位 拒絕後還硬要 怎麼說都不合理= = 05/30 23:20
完全不合理,男方家要求超過一半的位置很沒禮貌,
不過建議拉,看是不是能改12個位子. 一般六六,比較常見.
※ 編輯: skytowerlll (1.164.66.181), 05/31/2016 18:03:03
※ 編輯: skytowerlll (1.164.66.181), 05/31/2016 18:06:44
推 sashababie: 扶養就是要有同住、打理起居、支付生活的事實啊 05/31 21:38
→ sashababie: 然後對方沒有收入或年紀大/小無法工作 05/31 21:39
→ sashababie: 就沒有事實為何要扶養? 05/31 21:39
→ sashababie: 原po買房都不願謊報自住了,幹嘛去扶養一個不相干的人 05/31 21:40
→ sashababie: 還要被剝奪隱私? 05/31 21:40
→ mrsdsn: 甲所說的失去收入隱私,不是擔心乙知道她的收入,而是甲乙 06/01 19:49
→ mrsdsn: 報了撫養乙母後,乙母可調出甲的收入資料。請把原文看清 06/01 19:49
→ mrsdsn: 楚點。 06/01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