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arriag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家下午好,先預祝各位板友中秋佳節快樂!! 以下是本次違規發言判決, 有任何問題請在本篇公告提出, 或者站內信給我~ ============================================================================== 1. 置底檢舉
emily0953: #1NqePcq4 (marriage) lyting0910 1-2、6-2、跑錯棚09/09 18:16
作者 lyting0910 (婷婷) 看板 marriage 標題 [求助] 男友刪了對話紀錄 時間 Fri Sep 9 17:52:36 2016 ───────────────────────────────────────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們兩個交往快一年 我一直都有看手機的習慣 我男友知道也表示不在意 看久了也就會特別注意一些人 男友會帶著我去認識他的朋友 但是FB不會公開我 (以下略) ------------------------------------------------------------------------------ 自刪文被檢舉───依板規懲處 全文無關自身婚姻且亦未受到影響,違反板規1-3、2-3, 故lyting0910禁言7天並警告一次1. 婚姻點 2. 文章須有婚姻點,違者文章刪除警告一次。 3. 有更適合之專板文章為非本板業務,張貼此類文章者,文章刪除警告一次2. 文章內容 3. 新文章須有明確實質互動,且須有自身實例自身受影響,不接受純理念宣傳 或分享文,或全文皆為他人婚姻且無關自身之相關論述,違者文章刪除禁言 7天未婚感情討論 請至 Boy-Girl、WomenTalk、MenTalk、love、couple、DistantLove板 ============================================================================== 2. 置底檢舉
lilika: 有聽過這習俗 但一般人會主動開口要嗎?何況是知道對方無09/10 01:31
lilika: 業的狀態之下09/10 01:31
------------------------------------------------------------------------------ 違反板規[II.檢舉與申訴],在檢舉區發表非檢舉之言論,故lilika警告一次。 II. 檢舉與申訴 i. 置底檢舉 (b) 在檢舉區發表非檢舉之言論者刪除發言警告一次。 ============================================================================== 3. 置底檢舉
hunteryuyu: #1NqrQVFR nckuwei 板規20-1 鼓吹違法行為09/10 13:06
hunteryuyu: 寵物放生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09/10 13:07
●32543 X5 9/10 nckuwei R: [婚前] 求助 沒有共識時該怎麼辦? ┌─────────────────────────────────────┐ │ 文章代碼(AID): #1NqrQVFR (marriage) [ptt.cc] Re: [婚前] 求助 沒有共識時?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73468063.A.3D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26 Ptt幣 │ └─────────────────────────────────────┘ 被檢舉內容如下: 看到肚子裡有小孩了~ 那也不能不結婚 那建議一下貓的處理順序... 1. 賣錢 -- 貼補家用 能賣給好人家是最好 2. 送養 -- 可以選擇一下有心養貓人 對貓比較有保障 3. 放生 -- 最後的辦法啦~ 貓永遠是貓 不要想太多 外面野貓一堆 不差這幾隻 小孩要出生了 妳不能給小孩1個有4隻貓的生活環境 又髒又危險 ------------------------------------------------------------------------------ 動物保護法第5條後面提到,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保法第5條第七項 : 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雖然被檢舉人(nckuwei)有解釋,可預見貓將受到公婆危害 需要給予逃生機會,且後來 有修改文章,但根據 #1NikuTXB (marriage) 針對「修文前後被檢舉之判決標準」說明板規20(廣告、違法行為、鼓吹違法行為、張貼惡意連結)修文後經檢舉照罰,這些是 屬於較嚴重的違規,一開始就不應該出現在板面上,就算修文修掉還是要照常處罰。 而nckuwei板友雖然用「建議」之方式提出「放生」,但只要是違法的行為,就不算是 可以建議的辦法,因此根據板規20-1,禁止廣告、違法行為或鼓吹違法行為, 因此判定nckuwei板友文章退回、刪除發言並永久禁言之處分。 20. 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1. 禁止廣告違法行為鼓吹違法行為,違者文章退回刪除發言永久禁言。 ============================================================================== 4. 置底檢舉 推 bamanihao: #1NqkiHcY (marriage) shot0909 板規2-4 無具體建議 09/11 12:23 ●32539 92 9/10 shot0909 R: [求助] 夾在老婆跟老母之間..... ┌─────────────────────────────────────┐ │ 文章代碼(AID): #1NqkiHcY (marriage) [ptt.cc] Re: [求助] 夾在老婆跟老母之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73440529.A.9A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回文擷取如下: 媳婦真要有骨氣 就直接跟婆婆說 兩個小孩我自己帶自己想辦法 跟老公說我們搬出去住 ------------------------------------------------------------------------------ 回覆文章有具體建議,不違反板規2-4,故shot0909不違規2. 文章內容 4. 回覆他人文章於看板上給予原文建議者不受2-3之限制,可不與自身婚姻相關, 但仍需給予具體建議,禁止純理念宣傳,違者文章刪除禁言7天。 ============================================================================== 5. 置底檢舉
emily0953: #1NrMLRmg (marriage) 跑錯棚09/11 22:25
verphy: #1NrMLRmg 與婚姻版無關09/11 22:35
emily0953: #1NrMLRmg (marriage)修噓文,我說版規2-309/11 22:44
●32570 mX1 9/11 Katherineyo □ [其他] 太晚生會不會對小孩不好? ┌─────────────────────────────────────┐ │ 文章代碼(AID): #1NrMLRmg (marriage) [ptt.cc] [其他] 太晚生會不會對小孩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73602907.A.C2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6 Ptt幣 │ └─────────────────────────────────────┘ ------------------------------------------------------------------------------ 內文無明確實質互動,違反板規2-3, 且未經原發言者同意,刪改下方推噓文,違反板規2-7, 故Katherineyo文章刪除並退回加上禁言37天。 2. 文章內容 3. 新文章須有明確實質互動,且須有自身實例自身受影響,不接受純理念宣傳 或分享文,或全文皆為他人婚姻且無關自身之相關論述,違者文章刪除禁言 7天。 依據 #1Nn5wqOO (marriage) [公告] 板規2-7修改, 2. 文章內容 7. 未經原發言者同意,禁止刪改下方推噓文,違者文章退回禁言30天。 8. 未經原發文者同意,禁止修改引用之原文,違者文章退回禁言30天。 ============================================================================== 6. 置底檢舉
verphy: #1NrYXhGr 與婚姻版無關09/12 12:07
------------------------------------------------------------------------------ 因已自刪,加上沒有其他相關資訊判斷是哪一篇文章,故無法處理。 請有完整資訊再提供給板主。 i. 置底檢舉 (a) 檢舉人須完整附上以下資訊: - 被檢舉人ID - 文章代碼(AID) - 違反板規編號 - 違規行為描述 有缺漏者板主群得不受理。 ============================================================================== 7. 板面文章違規 ●32581 X1 9/13 poltroon R: [心情] 我對婆婆的三個雷 ┌─────────────────────────────────────┐ │ 文章代碼(AID): #1NrmHq8A (marriage) [ptt.cc] Re: [心情] 我對婆婆的三個雷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73709172.A.20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 內文無具體建議,違反板規2-4,故poltroon文章刪除並禁言7天。 2. 文章內容 4. 回覆他人文章於看板上給予原文建議者不受2-3之限制,可不與自身婚姻相關, 但仍需給予具體建議,禁止純理念宣傳,違者文章刪除禁言7天。 ============================================================================== 8. 板面文章違規 ┌─────────────────────────────────────┐ │ 文章代碼(AID): #1NqGY9qI (marriage) [ptt.cc] Re: [求助] 是否該離婚?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73317001.A.D1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32493 s 9/08 loser1 R: [求助] 是否該離婚? 說穿了,蔣中正一生不喝酒最後 也是在慈湖供人參觀,去掃墓時 我也不知道那些骸骨生前有喝 那些生前不喝,直不知道別人喝酒 有人在喊燒什麼意思。 ------------------------------------------------------------------------------ 內文無具體建議,違反板規2-4,故loser1文章刪除並禁言7天。 2. 文章內容 4. 回覆他人文章於看板上給予原文建議者不受2-3之限制,可不與自身婚姻相關, 但仍需給予具體建議,禁止純理念宣傳,違者文章刪除禁言7天。 ============================================================================== 強颱莫蘭蒂來襲,請大家提早做出防颱準備 並預祝各位板友中秋佳節快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68.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73758121.A.5BA.html
unknowid: 終於以後都不用看到邏輯不通的文章了~ 09/13 17:21
NOTHINGES: 看l被禁真好 以後不用看到怪文了 09/13 17:30
mtyc: 阿緯QQ 09/13 17:31
norikko: 阿緯QQ 09/13 17:36
isacheng: 阿緯QQ 09/13 17:39
rainbowpo: 阿緯QQ~不送 09/13 17:42
sweam: 阿緯拜 09/13 17:54
nunu1102: NO~~~~阿緯!!!QQ 09/13 18:00
emily0953: 阿緯bye 09/13 18:02
ivan0928: 阿緯終於GG惹~ 09/13 18:04
verphy: 國考王~~~~QQ 09/13 18:15
AppleAlice: 國考王居然被永久禁言!! 09/13 18:27
sweetJ: 第一個也太迷路了 09/13 18:30
ariiodi: 阿緯掰~ 09/13 18:41
aaaaa9292: 他終於可以多花點時間考試了 阿彌陀佛 09/13 18:56
verphy: 阿偉~卡機馬QQ 09/13 19:08
miconches: 國考王被禁了 QQ 09/13 19:32
ostrich980: 阿緯QQ 09/13 19:32
Max11: 放生是否等於棄養?法律名詞禁止的是棄養,可以擴張解釋到 09/13 20:06
Max11: 放生嗎? 09/13 20:06
Max11: 如果放生貓是把貓放養在大自然,飼主住在附近仍有飼育行為 09/13 20:10
Max11: ,這就是放生但不是棄養。 09/13 20:10
ryoko34: XDDDD 09/13 20:19
sopoor: 請參考 http://www.tanews.org.tw/info/10079,放生不等同 09/13 20:19
sopoor: 棄養。 09/13 20:19
saapf222: 就是有這種觀念才會一堆流浪動物,自以為是放生然後造 09/13 20:20
saapf222: 成他人的困擾 09/13 20:20
NOTHINGES: 其實我覺得故意放生比棄養更可惡 之前有些宗教會先抓 09/13 20:25
NOTHINGES: 一堆動物 把他弄得半死不殘 再來放生自認救贖 09/13 20:25
AppleAlice: s大貼的那篇是主管機關對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解釋耶, 09/13 20:27
AppleAlice: 跟檢舉引用的動保法不一樣,主管機關和野放客體都不同 09/13 20:28
AppleAlice: 而且以該篇文章的10年家貓來講,放出去等於要他們死了 09/13 20:29
Max11: 野放後的貓,一樣可以繼續人工養育。差別只是家貓變放養貓 09/13 20:33
Max11: 。 09/13 20:33
AppleAlice: 我找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9號簡易判決可供參 09/13 20:33
saapf222: 他就是覺得原PO養不起四隻貓才叫他放生,放生還繼續養 09/13 20:34
saapf222: 不覺得很矛盾嗎 09/13 20:34
AppleAlice: 考,大意是說行為人在網路上認養貓,而後將其野放,並 09/13 20:34
AppleAlice: 稱其動機再讓貓回歸大自然,不應進行人為圈養,但其既 09/13 20:34
AppleAlice: 已養育,將動物納入自己的管轄範圍內,野放即可認定為 09/13 20:35
AppleAlice: 棄養。可以給版主和有相關疑慮的版友做個參考 09/13 20:35
miconches: 顧名思義 放生 放牠自生自滅 更別說有提到野貓了 09/13 20:39
sopoor: 紅色字體的部份,放生,包含寵物飼主棄養等所有「動物釋 09/13 20:45
sopoor: 放」之行為,我讚同樓上的說法,但就法源而言,這判決是 09/13 20:45
sopoor: 有問題的 09/13 20:45
kissdodo: 阿緯~ 09/13 20:46
AppleAlice: 所謂的這判決是版主判決嗎?? 沒有問題阿,家貓是適用 09/13 20:48
AppleAlice: 動保法,不是野生動護保育法耶,檢舉的版友也是以動保 09/13 20:49
AppleAlice: 法來檢舉阿 09/13 20:49
AppleAlice: 野生動物保育法 09/13 20:49
afria: 阿緯QQ 09/13 20:51
saapf222: 就法源而言..這則新聞裡提的修正野保法已通過了嗎? 09/13 20:53
saapf222: 新聞裡寫順利的話期待在今年底就能通過,還沒年底,所以 09/13 20:54
saapf222: 應該還沒通過吧? 09/13 20:54
AppleAlice: 那條修正(需要行政許可)還沒通過,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 09/13 20:54
saapf222: 另同意Apple大,家野不適用野保法 09/13 20:55
AppleAlice: 本身是現行有效的法律阿,第3條又沒修 09/13 20:55
saapf222: *家貓 09/13 20:55
s89227: 會去請教站方法務,若這是有問題的判決會再改判 09/13 20:55
saapf222: 哦哦,感謝Apple大解說 09/13 20:56
AppleAlice: 我一時沒找到例子,我猜想野保法講的寵物飼主是指養台 09/13 20:58
AppleAlice: 灣獼猴那類野生動物的人吧,總之家貓不會適用的 09/13 20:58
love0315520: 太棒了 謝謝板主 09/13 21:02
pastoris: 永久禁言是很嚴厲的處罰耶,沒有鬧版/分身/口出惡言分, 09/13 21:05
pastoris: 不會有言論自由凌駕檢舉的意味嗎? 09/13 21:05
s89227: 鼓吹違反行為不比鬧板輕吧@@? 09/13 21:14
Novsup: 版主好認真 09/13 21:14
rainbowpo: 發言前應該多想想吧,版規就寫在那 09/13 21:27
sopoor: 這樣說好了,法律名詞上,放生和棄養不同,所以動保法用 09/13 21:31
sopoor: 的是棄養,野保法用的是放生,原文寫的是放生,所以要引法 09/13 21:31
sopoor: 源的話,野保法是適用的,因為野保法的放生是包含家寵的( 09/13 21:31
sopoor: 連結紅字林務局的部份) 09/13 21:31
a50847: 版主有失比例原則 09/13 21:32
sopoor: 會提出這個爭議點的地方在於,家寵適不適用野保法,家寵 09/13 21:38
sopoor: 的定義問題,以及野保法和動保法相衝突的部份,其實爭議 09/13 21:38
sopoor: 不少,貼上一個連結,有興趣可以看看 09/13 21:38
sopoor: entary 09/13 21:39
snowymiracle: 以後都看不到國考王的發文了 拜拜 09/13 21:49
Max11: 總之大家小心,別提到贊成TNR,否則在本版就是永久水桶 09/13 21:51
Max11: TNR=棄養+放生,肯定違法的 09/13 21:52
sweetJ: 這樣以後有人說要下瀉藥在食物裡面給偷吃的婆婆也要永久 09/13 21:53
sweetJ: 水桶了吧. 09/13 21:53
AppleAlice: 真要這麼說的話,國考王針對家貓議題用放生這個詞就 09/13 21:56
AppleAlice: 錯了 09/13 21:56
s89227: 會去詢問法務,如果有瑕疵會改判,但目前先這樣處理 09/13 21:59
AppleAlice: TNR是把浪貓狗帶去絕育後放回原本居住地,跟把原本飼 09/13 21:59
AppleAlice: 養的貓狗放出去又不同 09/13 21:59
a50847: 這條版規要修改,假設有人叫老婆去偷看老公手機,這樣屬 09/13 22:00
a50847: 於妨礙秘密罪,這樣是不是也要永久水桶? 09/13 22:00
a7525741227: 如果一開始養的貓咪就是用放養方式,貓還有野外生存 09/13 22:00
a7525741227: 能力。一開始養在屋內的貓,"放生出去"這種行為叫棄 09/13 22:00
a7525741227: 養,沒有能力在外面生存,是要牠死不是嗎? 09/13 22:00
a50847: 這樣的話,我開始翻法條檢舉,一堆人也會被永久水桶吧? 09/13 22:01
AppleAlice: 我覺得M大想講的是類似放養家犬的概念,鄉下蠻多這樣 09/13 22:02
AppleAlice: 的,但主要是狗,以動物性來說貓比較難用這種方式 09/13 22:02
a50847: 再來。你違法的定義在哪裡? 09/13 22:03
NOTHINGES: 大家冷靜............orz 09/13 22:03
AppleAlice: 回歸到檢討版規的話,我倒認為可以一併討論所謂違法是 09/13 22:10
AppleAlice: 指刑法還是包含行政罰,棄養寵物雖然我覺得可惡,但 09/13 22:10
AppleAlice: 畢竟是行政罰,吃張罰單就沒了的 09/13 22:10
sweetJ: 這樣以後說不要給公婆孝親費算不算鼓吹犯罪啊? 09/13 22:14
sweetJ: 還是公婆在家堆了一堆亂七八糟東西, 有人推文建議說找機會 09/13 22:17
sweetJ: 把東西都丟了, 這樣算是鼓吹犯罪嗎 09/13 22:17
Leef: 板主辛苦了!謝謝! 09/13 22:25
Max11: 下次再看到有人鼓吹老公不用扶養大小姑的,一律永久水桶 09/13 22:25
Max11: 民法1114條,兄弟姊妹互負扶養之義務。 09/13 22:25
s89227: 大家冷靜討論,會連板規的適當性一起詢問法務 09/13 22:26
sweetJ: 總是要有個界線吧, 好像判太重了一點 09/13 22:27
RedeyesID: 10歲家貓沒有野外求生的能力 放什麼生?棄養就棄養 09/13 22:27
sweetJ: 這樣真的會有很多言論都要被永久水桶了 09/13 22:28
RedeyesID: 動保法白紙黑字在那裡 別硬凹了 TNR的動物原本就沒有飼 09/13 22:29
sweetJ: 雖然說他本來就是每天都在鬼扯一堆XD 09/13 22:29
NOTHINGES: 我覺得A大說的明訂刑法、民法和其他法的落差可行 09/13 22:30
RedeyesID: 主 沒有棄養的問題 放養和放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別混淆 09/13 22:30
NOTHINGES: 畢竟現實情況確實後果差異很大 但國考也真的夠了 09/13 22:30
NOTHINGES: 整天說些無意義的廢話佔版面 看了很煩 讓他收心也好 09/13 22:31
Max11: 國考大寫的是:放生,變野貓。沒有說棄養。變野貓也能養。 09/13 22:33
Max11: 當然家貓不可能變野貓在野外生存,問題是不妥不等於違法 09/13 22:33
liao5469: 國考大掰掰~好好讀書~^_^ 09/13 22:34
Max11: 法律條文能不能類推解釋,這不是版主能決定,也不該是板主 09/13 22:35
liao5469: 版主是為了他好,讓他認真考試 09/13 22:35
Max11: 該負責的事情。 09/13 22:36
sakuralove: 家貓放生本來就等於棄養,跟放養不一樣,別再拗了 09/13 22:36
Max11: 放生=棄養,這是法律條文的類推解釋。問題是我們不是法律人 09/13 22:37
RedeyesID: 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順位非常低, 實務上要成立並不常見 09/13 22:37
Max11: 到底能不能做這種判決? 09/13 22:37
RedeyesID: 只要該人有配偶 直系血親存在 兄弟姐妹就沒有扶養義務 09/13 22:37
unknowid: 家貓放生實質上本來就等於棄養,如果執意在名詞上硬凹是 09/13 22:40
unknowid: 沒有意義的,難道用"丟掉"家貓而不是用棄養兩字就不是 09/13 22:40
unknowid: 棄養嗎? 09/13 22:40
RedeyesID: 怎麼會有人一直硬凹 不繼續扶養就是棄養了 中文意思很 09/13 22:41
Max11: 很多女生無婚姻,父母不在時就只能靠兄弟扶養。 09/13 22:41
Max11: 放生,只是說放到野外生活,沒有說不再餵養。 09/13 22:42
saapf222: 無婚姻的也能靠自己養自己吧........講得好像所有不婚 09/13 22:42
saapf222: 的女性都沒能力工作養自己一樣 09/13 22:42
RedeyesID: 處 不管你用的字眼是丟掉 扔掉 不繼續養 放棄對貓而言 09/13 22:43
RedeyesID: 下場都是失去原本的家 不是棄養是什麼 09/13 22:43
unknowid: s大,那位在講兄弟姐妹扶養的問題根本是在硬凹,就別理 09/13 22:43
unknowid: 會他了。 09/13 22:43
NOTHINGES: 不懂為什麼國考被桶 M大這麼崩潰...... 09/13 22:44
saapf222: 今天國考會建議放生是為何?因為原PO養四隻貓經濟負擔太 09/13 22:44
saapf222: 大,然後放生後再繼續養就跟他原本建議互相矛盾 09/13 22:44
plokmn: 嗚嗚國考大居然是永久水桶 我不依啦 09/13 22:45
saapf222: 就算要拗你也要看他文章的立足點是什麼阿 09/13 22:45
RedeyesID: 人單身無婚姻可以有自力更生的能力 10歲老貓被棄養呢? 09/13 22:46
Max11: 我的意思是,版主無權自己解釋法律。無權當法官判定不明確 09/13 22:46
a50847: R大,妳可能不懂,法律就是一直鑽研名詞好嗎? 09/13 22:46
unknowid: s大,你就別勉強要凹人會清醒了((拍肩! 09/13 22:46
Max11: 的法律行為。如果此例一開,以後就是文字獄時代。 09/13 22:47
a50847: 當你不確定放生=棄養,那你要找很多資料、法條、實例去證 09/13 22:48
a50847: 明,不是你說是就是,那法官幹嘛啊? 09/13 22:48
Max11: 我這樣做也是保護板主,他沒有當法官的義務。 09/13 22:49
RedeyesID: 我懷疑Max11和國考n有什麼關係嗎?自己一直亂用民法內 09/13 22:50
a50847: 這個就是要定義清楚,信不信我現在努力翻法條,絕對很多人 09/13 22:50
a50847: 是用這條版規? 09/13 22:50
a50847: 適用 09/13 22:50
Max11: 如果有天板主錯引法條永久水桶某人,到時可能真的跑法院 09/13 22:50
Max11: 我不認識國考大,存脆討論法律問題。 09/13 22:51
RedeyesID: 類比 胡亂解釋法律用語 然後說僅僅引用法條的版主無權 09/13 22:51
s89227: 站規有寫不得鼓吹違法行為,但板務和法務的分界線我們會再 09/13 22:51
s89227: 向站方確認 09/13 22:51
RedeyesID: 解釋法律? 搞清楚 版主只是在履行義務執行版規罷了 09/13 22:52
RedeyesID: 不服氣去地檢署申告啊 看把10歲老貓丟棄能否算棄養 09/13 22:53
Max11: 對,我就是怕板主被告,永久水桶等於損害電腦使用權益 09/13 22:54
a50847: 我就認為不是棄養,我認為讓他回歸自然,要辯來辯 09/13 22:55
Max11: 板主又不是法律人,若對法條錯誤理解而處罰板友,其實他 09/13 22:56
Max11: 沒有必要背這種責任。 09/13 22:56
Max11: 當然被告不一定會成立,但是如果當板主要接傳票走法院,那 09/13 22:57
rgreen: 法律人路過,法律有很多特殊名詞定義、實務見解和例外,實 09/13 22:57
Max11: 婚姻板以後就沒板主了 09/13 22:58
rgreen: 在不是版主可以自行認定的 09/13 22:58
rgreen: 連律師都要不斷更新或查詢了,一般人的版主有辦法適用正確 09/13 22:59
rgreen: 嗎 09/13 22:59
Max11: 最好的做法就是移送站務法務,請他們認定,板主別自己判決 09/13 22:59
RedeyesID: 放養放生傻傻搞不清楚, 怪不得台灣不負責任棄養的飼主 09/13 23:03
RedeyesID: 這麼多 可憐的貓貓狗狗 被人類隨便買賣隨便丟 09/13 23:04
rgreen: 這次假如剛好判對,有辦法保證每次都能正確?再說法律外行 09/13 23:08
rgreen: 人有沒有辦法勝任這種負擔? 09/13 23:08
a50847: 我們講法律名詞問題,既然引用法條,當然用法律解決,你 09/13 23:08
a50847: 講的是事實,可是法律不適用謝謝 09/13 23:08
unknowid: 飼主的責任 (動保法第5條第2項) 09/13 23:09
unknowid: 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 09/13 23:09
unknowid: 1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09/13 23:09
unknowid: 2.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 / 遮蔽 / 通風 / 光照 / 溫度 09/13 23:09
unknowid: 及清潔 09/13 23:09
unknowid: 3.提供必要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 09/13 23:09
unknowid: 4.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 / 虐待或傷害 09/13 23:09
unknowid: 5.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09/13 23:09
unknowid: (三) 關於棄養 09/13 23:09
unknowid: 飼主飼養之動物 ,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 縣( 09/13 23:09
unknowid: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廠所 09/13 23:09
unknowid: 收容處裡外,不得棄養 (動保法第5條第3項) 09/13 23:09
unknowid: 因此依照法條制定的邏輯 09/13 23:09
unknowid: 先規定了飼主的責任 09/13 23:09
unknowid: 之後規定飼主若是不飼養寵物,寵物唯一合法的去處 09/13 23:09
unknowid: 之後規定除此以外不得棄養 09/13 23:09
unknowid: 依照法理 09/13 23:09
unknowid: 棄養的意義是謂飼主沒有盡到法條所規定的飼主的責任 09/13 23:09
unknowid: 所以棄養的定義為何已經很明顯 09/13 23:09
unknowid: 放生、丟掉都包含 09/13 23:09
RedeyesID: 這裡是PTT不是法院 要講法律去法院講 這裡看版規 09/13 23:10
RedeyesID: unknowid完全正確 可是有人會跟你說你不是法官不准引用 09/13 23:11
a50847: 我乘現在,去檢舉叫對方不養自己父母的人,違反了民法1114 09/13 23:11
a50847: 條,這樣也違法,如何 09/13 23:11
unknowid: 不是念法律的人卻愛講法律,這才是最讓人頭疼的,法律是 09/13 23:12
unknowid: 講邏輯的,法律規定更是,根本不是什麼類推解釋,類推 09/13 23:12
unknowid: 解釋根本不是那樣用的。 09/13 23:12
Max11: 法律每個人都能解釋,但只有法官能作判決。 09/13 23:13
RedeyesID: a50847你去啊 可是你要先舉證該人父母沒有生活自理能力 09/13 23:13
Max11: 板主如果認定一個人鼓吹違法,基本上就是對他的名譽損害了 09/13 23:14
RedeyesID: 是否違反版規是版主的權限 是否違法才是法官決定的 09/13 23:14
saapf222: 現在大部份都建議每個月匯幾千元以自保免得被告棄養, 09/13 23:14
saapf222: 很少人叫人不養父母了吧 09/13 23:14
a50847: 不用啊,因為民法那幾條不用舉證,刑法才需要,謝謝 09/13 23:15
unknowid: R大,何必跟不懂的人爭呢~他不懂說再多還是不懂,他懂 09/13 23:15
unknowid: 的只有他自以為懂而已。 09/13 23:15
Max11: 當然實務上名譽損害未必成立,但只要板主犯一次錯,被判 09/13 23:15
Max11: 妨害名譽成立,那就很慘了。為什麼板規要讓板主背負這種 09/13 23:16
Max11: 風險? 解釋法律的責任不在板主,板友有沒有鼓吹違法 09/13 23:16
Max11: 應該交給站方認定。 09/13 23:17
a50847: R大就很懂? 09/13 23:17
RedeyesID: unknowid的謝謝你 我的確不該和聽不懂的人講道理 09/13 23:17
a50847: 你們兩個慢慢取暖吧 09/13 23:18
pastoris: 光一個人的言論是否構成"鼓吹",我想都有很多辯證。 09/13 23:27
pastoris: 法律講邏輯前題下的定義是人文辯證,德國人花了幾十年 09/13 23:27
pastoris: 的歲月去討論遵守法律秩序與服從是否可以除罪。 09/13 23:27
isaacc: 個人覺得永久水桶的處分過於嚴苛,版主可以多考慮一下嗎? 09/13 23:27
isaacc: 畢竟這等於在本版被判決死刑。。。 09/13 23:28
isaacc: 今天就算是違反動保法,也不會被判死刑阿。殺貓咪都沒被關 09/13 23:30
isaacc: 因此還是考慮一下比例原則吧。 09/13 23:30
Max11: p大說的對,我還沒想到是否成立鼓吹。鼓吹是指宣傳提倡, 09/13 23:32
Max11: 但是國考大說的放生,是「最後的辦法」,把放生放到最後 09/13 23:32
Max11: 方法,似乎不能成立鼓吹。 09/13 23:33
pastoris: 因為打嘴砲就被判永久禁言真的比例失當了,人身攻擊寄信 09/13 23:35
pastoris: 騷擾版友反而比較嚴重都不會這麼判了~ 09/13 23:35
sakuralove: 把違法的事情放到選項3 就沒事?我都笑了 09/13 23:39
sakuralove: 版主只是依版規行事,他不服判決可以向站方提出申訴, 09/13 23:43
sakuralove: 這是他的權利。我覺得事情應著重在討論這條版規的處罰 09/13 23:43
sakuralove: 標準,而不是針對他的個案內容。 09/13 23:43
c728131: 推樓上,國考大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去申訴 09/13 23:56
sweetJ: 有人如果鼓吹騎車可以不用戴安全帽那要不要永久水桶XD 09/13 23:58
emily0953: 吵這真的沒有意義,我們使用PTT帳號,除了受中華民國法 09/14 00:16
emily0953: 律保護,更受PTT規範保護。版主都要問法務 清,就靜 09/14 00:16
emily0953: 待消息。不要又把版主灰心下台,然後無政府狀態,這樣 09/14 00:18
emily0953: 有比較好嘛 09/14 00:18
emily0953: *釐清 09/14 00:19
BabyRismy: 討論一下也無妨 畢竟這種問題以後可能還是會遇到 我是 09/14 00:23
BabyRismy: 覺得違法行為包山包海 罰則卻是絕對永桶制 如果能視情 09/14 00:23
BabyRismy: 節輕重衡酌度下去做配套應該會更完善 09/14 00:23
emily0953: 動保法吵到野生動物又吵到刑法民法。版主都要去詢問了 09/14 00:27
emily0953: 。 09/14 00:27
emily0953: 因為這都可以商量,而不是說版主無所為而亂吵一通。人 09/14 00:32
emily0953: 跟動物是能相提並論嘛 09/14 00:32
Max11: 還有一個法律也是大雷區,食品衛生管理法。 09/14 00:33
Max11: 請參考注意。不小心說一句「吃水果防止便祕。」 09/14 00:34
emily0953: 都可以改判出桶了。 09/14 00:35
Max11: 呵呵,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二項 09/14 00:35
Max11: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09/14 00:35
Max11: 為顆水果被永久水桶,超不划算的。 09/14 00:36
zxcvbnmqwert: 貓咪有打晶片?若有!那叫她放生貓,是叫她棄養沒 09/14 00:38
zxcvbnmqwert: 錯! 09/14 00:38
GFDS: 國考大這個有點太過了 就好像最近的殺小偷案 如果有人說最 09/14 00:39
GFDS: 後的辦法還是殺掉小偷比較安全 是否也永桶 09/14 00:39
zxcvbnmqwert: 重點是,要有人檢舉啊 09/14 00:40
emily0953: 那你要不要研究一下憲法和法位階呢 09/14 00:40
GFDS: 檢舉不檢舉是一回事 重點在標準 09/14 00:41
emily0953: 就阿緯得罪人,才被抓錯處。還被引最嚴重的版規 09/14 00:42
emily0953: 還是看法務怎麼跟版主解釋,才會有依據標準。 09/14 00:44
emily0953: 就我上面說的,使用者受PTT規範保護 09/14 00:45
GFDS: 可憐的阿緯 09/14 00:47
emily0953: 他有時候很正常(就事論事),被引這條桶,我只有疑,他 09/14 00:49
emily0953: 得罪人嘛 09/14 00:49
REALLYLIFE: 某m這麼捨不得某國考,私下留他的line彼此交流廢文吧 09/14 00:53
emily0953: 推Red大和un大 09/14 00:59
GFDS: 得罪人無誤 。至少阿緯的語氣 明顯把也許違法的手段當成罪 09/14 00:59
GFDS: 後不得已的辦法 要解讀成鼓吹違反法律 是哪裡出問題 09/14 00:59
sweetJ: 我是覺得給個水桶幾天蠻合理的,永久水桶有點太誇張了。以 09/14 01:06
sweetJ: 前一堆罵人罵翻天的也給個一個禮拜就出來了,罵人算妨害名 09/14 01:06
sweetJ: 譽吧,也就幾個禮拜... 09/14 01:06
pastoris: 其實我沒看過國考大嘘人或在推文中與人吵翻,為何不得媳 09/14 01:11
pastoris: 婦緣呀@@? 09/14 01:11
plokmn: 無法想像沒有國考大的婚姻版QQ 09/14 01:21
nunu1102: 其實永久水桶真的判太重了,阿緯的說法雖然觀念有錯, 09/14 01:28
nunu1102: 但不諱言確實有些人也是有這樣的錯誤想法,若在判決時針 09/14 01:28
nunu1102: 對此說法加以懲處2-4週,順便進行宣導教育,可能事情會 09/14 01:28
nunu1102: 更圓滿 09/14 01:28
Max11: 我是對事不對人。如果有人對我有誤解,我也尊重。 09/14 01:36
s89227: 問題卡在板規這麼寫,如果程序和判定權限沒有瑕疵的話板主 09/14 01:38
s89227: 沒有從輕的選項,要也是修改板規之後再回溯改判 09/14 01:38
s89227: 總之一切等站方解釋之後再看需不需要改判和修板規 09/14 01:40
marchtue: 身為法律從業人員,對那麼多人覺得外行人可以翻翻法條 09/14 01:45
marchtue: 就判斷違法與否覺得桑心。 09/14 01:45
GFDS: 有不適用的選項 那根本不是鼓吹 09/14 01:45
aqwe: 建議放養是不太對 但永久水桶...之前那些公然侮辱都沒這樣了 09/14 04:26
sweetJ: 當初看版規的時候倒是沒想過這樣就會被永久水桶,這條感 09/14 07:00
sweetJ: 覺起來比較像是鼓吹人家去作姦犯科,外遇...之類比較嚴重 09/14 07:00
sweetJ: 的事情。鼓勵棄養的確很不可取,不過這樣就要在「婚姻版」 09/14 07:00
sweetJ: 被永久水桶有點詭異。 09/14 07:00
a50847: 真的很詭異 09/14 07:08
NOTHINGES: 真的太詭異了 國考都沒說話 一堆紛紛崩潰 還以為分身 09/14 07:25
NOTHINGES: 後來想想 確實現在知識進步 人人會GOOGLE 要找到在同 09/14 07:25
NOTHINGES: 一水平線的人不容易了 難怪讓他們這麼緊張QAQ 09/14 07:26
NOTHINGES: 另外發廢文的人不會因為水桶而氣餒 建議他的粉絲可以 09/14 07:28
NOTHINGES: 關注他又去哪邊亂PO文 且戰且走 成千上百的板上必有他 09/14 07:28
NOTHINGES: 的一片天空 09/14 07:28
a50847: 我想N大搞不清楚重點,重點是這條版規爭議太大,法律包山 09/14 07:31
a50847: 包海,如果照這種版規,很多人很容易就被永久水桶了。 09/14 07:31
a50847: 請好好抓重點謝謝。 09/14 07:31
NOTHINGES: 法律本就該包山包海 但沒犯罪的人仍佔大多數 09/14 07:31
NOTHINGES: 如果你的重點是 你怕自己犯法被永桶 那建議你不要犯法 09/14 07:32
NOTHINGES: ID可以換了再上 人生不行 別把犯法想得這麼簡單 09/14 07:32
NOTHINGES: 也別把一些不懂法的人的嘴砲或死辯 當成犯法的要件 09/14 07:33
GFDS: 我覺得剛好相反 如果被這樣水桶的不是國考王 而是普通媳婦 09/14 08:03
GFDS: 應該會有更多人出來講話 重點是他沒有鼓吹 不能因為討厭一 09/14 08:03
GFDS: 個人就這樣找機會修理他 09/14 08:03
JayceLai: 蘇湖 09/14 08:18
a50847: 我就是怕自己被捅,也覺得這條版規太詭異了,提出異議不 09/14 08:20
a50847: 行嗎? 09/14 08:20
afria: 這條的刑度可比戒嚴。 09/14 08:23
afria: 某人都說再任大法官不是連任大法官,放生和棄養自是不同囉 09/14 08:26
kidd0508: 如同s板主說的,板規20就是這樣,就算板主想判輕也無法 09/14 08:27
kidd0508: ,除非修改板規,我們也針對此案件討論許久,決非因人 09/14 08:27
kidd0508: 而異,今日我會詢問站方,有任何結果會跟大家說明。謝 09/14 08:27
kidd0508: 謝。 09/14 08:27
a50847: 辛苦了 09/14 08:34
c728131: 版主辛苦了 09/14 08:44
isaacc: 比如NO網友在上面的推文說人崩潰,亂PO文,這沒有法律問題 09/14 08:47
isaacc: 嗎? 是否可能也有違法之嫌,然後根據這跳馬上被永久水桶? 09/14 08:47
Doralice: 認同這條板規有修正空間,但版主的依板規處我覺得沒問題 09/14 08:51
Doralice: ,當有人提出疑慮時也向站務通報了 09/14 08:51
NOTHINGES: 違了哪個法呢 只在你心中的那個嗎 09/14 08:52
GFDS: 根本就不是鼓吹 哪有不能輕判之理 09/14 08:53
NOTHINGES: 認同版主處理無問題+1 如果覺得是惡法 應該要修法 而 09/14 08:53
NOTHINGES: 不是吵著要特例 才符合程序 09/14 08:53
Doralice: 倒是懂法律的板友可以直接提出板規修正該如何改善較好 09/14 08:54
a50847: 沒有特例啊,修法而已, 09/14 09:08
isaacc: 對了,許多文章都提到私自看配偶郵件LINE臉書訊息 09/14 09:16
isaacc: 完蛋了全部違法,全部永久水桶。。。 09/14 09:16
SK3: 說到鼓吹,版上真的有被國考大影響的人嗎?大家應該只是看看 09/14 09:17
SK3: 笑笑,沒當一回事吧! 09/14 09:17
sakuralove: 不是不當一回事就可以言論踩線啊 09/14 09:20
s89227: 能不能輕判是板規有沒有寫,不是鼓吹與否 09/14 09:21
s89227: 現在板規只有不違規和永桶兩個選項 09/14 09:21
GFDS: 不是特例 用常理看是不是鼓吹就好 09/14 09:21
AppleAlice: 不要亂解釋,永桶是要跑法院告甚麼 = =" 09/14 09:43
sexymuse: 這版是不是快要沒有言論自由了 09/14 09:45
sexymuse: 還是要跟版主親近熟絡比較不容易被判?呵。 09/14 09:46
sexymuse: 喔說錯,是「風向」決定判決XD 09/14 09:49
marchtue: 違法行為的法的範圍在哪裡?看來版主認為條例是算,那命 09/14 09:57
marchtue: 令算不算?判例跟最高法院判決算不算? 09/14 09:57
BabyRismy: 我的想法已經具體建議過了, 將絕對永桶制改為視情節 09/14 10:04
BabyRismy: 輕重衡酌罰責. 這條版規跟空白刑法有類似的結構, 將違 09/14 10:06
BabyRismy: 反版規的部分構成要件授權給法律來做規範, 但是版規罰 09/14 10:06
BabyRismy: 則卻只有一個永桶, 這是一種無差別罰責, 就像紅燈右轉 09/14 10:07
BabyRismy: 罰5萬、國道超速罰5萬、聚眾鬥毆也罰5萬、妨害公眾交通 09/14 10:07
BabyRismy: 往來還是罰5萬, 如此輕重失衡與憲法第23條所明揭的比 09/14 10:07
BabyRismy: 例原則有違 09/14 10:07
Legojiang: 阿緯居然被禁言了 哈哈哈哈 09/14 10:14
s89227: 你怎麼會有跟板主親近或風向決定判決的錯覺... 09/14 10:43
s89227: 去看看過去檢舉國考王的被判不違規有多少 09/14 10:44
s89227: 高推文數照罰的有多少 09/14 10:44
s89227: to B大,確實有失比例原則,因此會改板規&改判 09/14 10:45
s89227: 只是不是現在,請見板務文的回文 09/14 10:45
sexymuse: 我也不知道怎麼會有這種錯覺欸,本來沒有的。可能是執法 09/14 11:01
sexymuse: 者常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吧。 09/14 11:01
s89227: 還麻煩樓上s大舉幾個例子,沒人反應的狀況下我們也不知道 09/14 11:04
s89227: 何謂匪夷所思的判決啊@@" 09/14 11:04
sexymuse: 我找就難看了,不如版主自己爬文好了,有爭議判決應該不 09/14 11:13
sexymuse: 少。(笑) 09/14 11:13
s89227: 不介意難看這種事情啦,有理說理,最少我目前看起來有爭議 09/14 11:20
s89227: 的判決都有改判或者明確解釋啊 09/14 11:20
sexymuse: 所以怎麼會是錯覺呢?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版主辛苦了。 09/14 11:41
kidd0508: 我想sexymuse板友是針對我上次的判決不開心吧! 09/14 11:48
kidd0508: 如果大家用語都能再思考過才說出來,不要用貶抑人的字眼 09/14 11:48
kidd0508: 我想板上會和諧許多^^ 有意見可以針對我,跟s板主無關 09/14 11:49
s89227: 我笨,還請你直接舉例,給你打臉的機會不好嗎? 09/14 11:49
kidd0508: 如果未來有板主選舉 也歡迎sexymuse板友參選! 09/14 11:49
fppull: 大家都針對版規,為什麼要有人針對版主。 09/14 11:51
emily0953: 因為私人恩怨不爽 09/14 11:52
unknowid: 樓上所說跟版主親近熟絡比較不容易被判該不會是暗指自己 09/14 11:53
unknowid: 跟版主不親近所以日前被判有違規吧?那你應該是找檢舉人 09/14 11:53
unknowid: 才是,怎麼會是找版主? 09/14 11:53
unknowid: 樓上是說sex大。 09/14 11:53
unknowid: 沒被人檢舉也不會輪到被版主判決呀~ 09/14 11:54
emily0953: 自己不檢討得罪誰,才被檢舉,怪版主有何用?主體搞錯了 09/14 11:56
emily0953: 吧 09/14 11:56
unknowid: e大,應該不是他得罪誰的問題~而是他本身發表的言論有 09/14 12:00
unknowid: 問題,才會讓版友不時檢舉他,翻翻他被檢舉的例子,實在 09/14 12:00
unknowid: 不少呢~ 09/14 12:00
emily0953: 真的,我其實也不大懂,這樣子的言論,照版主不親近邏 09/14 12:05
emily0953: 輯(自認)應該很多發言都可以出不來 09/14 12:05
psicic: 那這個版一堆人早就該永久禁言了 09/14 12:10
NOTHINGES: 某人邏輯:檢討自己(x) 都是沒有加入小圈圈才被桶(o 09/14 12:15
NOTHINGES: ) 09/14 12:15
sexymuse: 我只是回答S版主的問題回答,扯什麼恩怨,E婦電視劇言情 09/14 12:33
sexymuse: 小說看太多?個人言論若有違規歡迎判罰,版主處理檢舉也 09/14 12:33
sexymuse: 沒有問題,但執法的sense要有吧?老是改判或被挑戰如何 09/14 12:33
sexymuse: 服眾?在下無意挑戰版主個人,否則申訴獲勝的時候早就大 09/14 12:34
sexymuse: 聲嚷嚷,但嚷嚷的是誰大家心知肚明,我只是懶得理水準之 09/14 12:34
sexymuse: 下的人。然後某N要不要我送妳一張簽名照,不理妳還一直 09/14 12:34
sexymuse: 跟在屁股後面嘰嘰喳喳耶~就指派妳為粉絲團長好了。噗 09/14 12:34
unknowid: 現在是上演被說中見笑轉生氣中所以又口出惡言了嗎?((笑~ 09/14 12:35
NOTHINGES: 噗 水準線外露了 真讓人替她著急 09/14 12:37
emily0953: 咦,又自打臉了。但上面戳板主的是妳耶,難道被盜帳號 09/14 12:41
emily0953: 了 09/14 12:41
iangkor: 性感小玫瑰 好好過中秋好嗎 每天劍拔弩張不累嗎 09/14 12:46
emily0953: 另外,當老木根本沒空看那些東西哦 09/14 12:48
sexymuse: iangkor怎麼叫人家的小名>/////< 好窩,快樂過中秋( 09/14 12:56
sexymuse: 剝柚子ing) 09/14 12:56
hunteryuyu: 我不認識nckuwei,與他沒有私人恩怨 09/14 12:56
hunteryuyu: 我檢舉他純粹因為他建議養了十年四貓的主人放生 09/14 12:56
hunteryuyu: 並在建議後加上貓只是貓不用想太多 09/14 12:57
hunteryuyu: 我認為這樣的建議明顯在鼓勵原po進行違法行為 09/14 12:57
hunteryuyu: 因此檢舉他,沒想到引起這麼大的風波 09/14 12:57
hunteryuyu: 造成板主困擾我真的很抱歉 09/14 12:58
fppull: 版主是人,我覺得有出現改判是正常的。且並沒有老是改判, 09/14 13:01
fppull: 這樣說版主沒有sense好像不好吧。 09/14 13:01
unknowid: HU大~不用感到抱歉~你沒有做錯事情~該道歉的另有其人~ 09/14 13:02
s89227: 板主群的能力沒有到沒判必對,如果錯了難道不改判嗎? 09/14 13:05
s89227: 如果你有知道誰或者你的判錯率比現任板主群低,歡迎參選 09/14 13:06
s89227: 現在第三板主一直空著,可是上次辦選舉又沒有人上 09/14 13:07
s89227: 在沒有更好的人能上來前,現任板主群你將就用吧 09/14 13:07
s89227: 隨時歡迎找更能服眾的板主,直接站內信給我,我馬上辦選舉 09/14 13:09
unknowid: 版主~你們的努力大家都看的到,不必因為某些人自己做不到 09/14 13:09
unknowid: 的事卻一直要求別人做到的行為而感到卑微。 09/14 13:10
emily0953: 有爭議判決應該不少?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請問某S統計 09/14 13:11
emily0953: 過了嘛?除了某m被桶那篇,好像也不多 09/14 13:11
emily0953: 還是又把前幾任為數不多通通扣在這任身上,因為桶過妳 09/14 13:13
emily0953: 這樣 09/14 13:13
NOTHINGES: E大 如果她搞得清楚狀況 今天也不會成為反指標了 09/14 13:16
s89227: 另外h大不用抱歉,今天這條板規確實有瑕疵,你不檢舉以後 09/14 13:17
s89227: 也會遇到類似的狀況,別太放在心上 09/14 13:17
s89227: 啊,是每判必對,手殘點錯字 09/14 13:18
romencer: 我想跟馬克思11說,放生、跟放養是不一樣的好嗎? 09/14 13:24
romencer: 馬克思11說的飼養方式比較像國外的outdoor cat 09/14 13:24
romencer: 不限制貓的行動,但還是會提供飼育、醫療等幫助 09/14 13:25
romencer: 這叫放養...講難聽點跟放山雞是一樣的意思 09/14 13:25
romencer: 說真的法律人這樣糾結一個字的定義然後強辯,真的很 09/14 13:26
romencer: 沒意思欸?你可以說不符合比例原則,希望版主不要判那麼 09/14 13:26
romencer: 重,但揪著一個字(而且我相信國考王心中的真意就是棄養) 09/14 13:26
romencer: 在那邊強辯個老半天...不覺得失去重點嗎???? 09/14 13:27
emily0953: h大,我要道歉,我亂臆測你和阿緯有個人恩怨,對不起 09/14 13:27
Max11: 我也相信國考王想的是棄養,可是他沒寫棄養。我們又不是 09/14 13:29
Max11: 法官,怎麼可以憑自己相信的,就判決他人鼓吹違法? 09/14 13:29
unknowid: 從兩位版主上任為數不長的期間以來,判決的總數大概是40 09/14 13:31
unknowid: 篇,其中六篇左右的判決有爭議(此篇數包含了改判和撤銷判 09/14 13:31
unknowid: 決),何來你說的有爭議的判決不少?更何況版主改判判決是 09/14 13:32
unknowid: 依據站方的規定,為何你會把改判判決說成是種難看且錯誤 09/14 13:34
Max11: 再說把動物訓練到能適應野外生活再回歸戶外,這也叫放生。 09/14 13:35
unknowid: 的行為?以上你以自己的觀感和沒有統計數據而說出的言論, 09/14 13:35
Max11: 法律條文是要字字斟酌的,不然何謂罪刑法定主義? 09/14 13:35
unknowid: ,此等可以顯示你是個靠個人情緒而非依照客觀條件做出言 09/14 13:36
unknowid: 論的人,那麼~你有什麼立場在這對版主大放厥詞呢? 09/14 13:36
Max11: 判人桶要依照客觀條件,不能只憑主觀判斷。 09/14 13:36
fppull: 版主已經有要處理了,可以不要在吵字義啥的嗎? 09/14 13:39
duoduo554553: "快去檢舉",都能被桶了,性感小姐扯風向,小團體, 09/14 13:39
duoduo554553: 我勒呸 09/14 13:39
unknowid: M大,我可以懇請你別亂用法律專業用語嗎?請尊重專業,至少 09/14 13:41
duoduo554553: 我只是不像你懂的申訴 09/14 13:41
unknowid: 你在說出專業名詞前先去做個功課,感謝你。 09/14 13:41
duoduo554553: 我要懂,我早去申訴了 09/14 13:42
emily0953: d大,她以為是很久之前的版主之亂,但已經相當久了阿 09/14 13:42
Max11: 就是做功課以後,才發現不合理的地方啊。u大。 09/14 13:43
unknowid: 那可能你要好好的研究一下真正的意義,如果不懂就別勉強 09/14 13:44
unknowid: ,因為法律涵養不是靠看一兩篇文章就可以養成的。 09/14 13:45
Max11: 我未必都懂,但是我可以提出淺見,有則改之,無則勉之。 09/14 13:48
emily0953: 可是M大,你幾乎都用錯耶 09/14 13:51
Max11: 樓上說的對,不是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律明確性原則 09/14 13:53
Max11: 那句話我寫的不是很正確,在此修改。 09/14 13:53
unknowid: M大...那個...法律明確性原則也不是這樣用的...你需要書 09/14 13:58
unknowid: 籍的話我可以寄給你,有什麼不懂的地方我們互相討論,但是 09/14 13:58
unknowid: 在這之前...嗯...還是別提專業用語,口以咪~ 09/14 13:59
emily0953: 我有一本非常白話的刑總,寄給你好不好 09/14 14:03
NOTHINGES: 某人:你打我 我就可以打你 符合相對論原理 理科:相 09/14 14:04
NOTHINGES: 對論不是這樣用的 09/14 14:04
NOTHINGES: 某人:唉呀 我只是提供我的淺見 09/14 14:04
emily0953: 作者叫阿偉 09/14 14:05
NOTHINGES: 建議先累積知識 再來發表淺見 09/14 14:05
Max11: 是的,我會繼續學習。不過言者無罪,聞者足戒。 09/14 14:11
Max11: 我還是會繼續提出自己的看法。 09/14 14:11
NOTHINGES: 嗯嗯 也許你要的只是可以說話就好 至於自己說了什麼 09/14 14:16
NOTHINGES: 正確性如何 並不是你在意的事情 09/14 14:16
NOTHINGES: 另外言者非無罪 只有聞者以為戒 09/14 14:17
Max11: N大說的,似乎不是現在自由開放的台灣社會。 09/14 14:20
NOTHINGES: 咦 難道你的邏輯=自由就不用為自己言論負責嗎 09/14 14:22
Max11: N大我只是引用詩經,沒有要在這裡討論言論自由範疇的問題 09/14 14:23
unknowid: N大說的是,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也不是免死金牌。 09/14 14:24
Max11: 如果連引用詩經的句子都不行,那我不知道還有什麼話能說 09/14 14:24
NOTHINGES: 也許你該了解自己引用了什麼 以及是否適用於現在狀況 09/14 14:29
NOTHINGES: 一堆事不就是你不懂又亂用名詞搞出來的嗎 被專家指正 09/14 14:29
NOTHINGES: 了 就在[我知道我搞錯了但我還是要一直說 ] 09/14 14:29
NOTHINGES: 請了解 似是而非或明顯錯誤的言論 都會造成他人困擾這 09/14 14:30
NOTHINGES: 個基本道理 謝謝 09/14 14:30
saapf222: 不要不懂裝懂就對了 09/14 14:31
ryoko34: =====以下開放緯粉簽到===== 09/14 14:31
salem713: 謝謝,乾淨多了 09/15 00:17
forever0722: 國考王少了一個發洩的地方了 XD 09/15 09:30
NCKUbuddha: 沒有乾淨多了 只有更骯髒了 09/15 11:07
cash7564: 12我絕對不會答應,3可以多陪她慶祝一次 09/18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