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tyc: 你在講古XDD,居然看到三舅ID 09/14 22:59
推 katherinetao: 教母是誰啊…我果然很年輕 09/14 23:17
推 NCKUbuddha: 雙姓教母 很有名的 09/14 23:21
推 s89227: 你問的東西都回過了啊...照板規只有永桶&不桶 09/14 23:25
→ s89227: 所以確定會改板規,然後改判,因為確實太重了 09/14 23:25
→ s89227: 另外站方給回應了,另一名板主會再解釋 09/14 23:26
我查了版規,竟然真的沒有「皇帝條款」(量刑標準)。
通常都有有一句啥:未盡事誼,以板主裁決為準。雖然這表非本屆板主
真的非常自制,值得稱許。
不過,我還是建議加一下。在我的觀念中,重點都是 板主該怎樣執行
時,是否有該版規可以執行。少了這一條,會太缺乏彈性,就像本案。
推 nunu1102: 我只是好奇為何要加這一條進版規 09/14 23:28
這條版規其實也沒有啥問題。
重點從來都不在版規,而是在「執行情況」而己。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34:22
→ s89227: 這條一直都在啊,從之前就在了,不是改完才新增的@@" 09/14 23:32
→ rainbowpo: 板主前面就有回應過了... 09/14 23:33
→ s89227: 差別只在水桶期限 09/14 23:33
我有看s板主的回應,然後就看到一堆站務、法條、規範、pttlaw……
我看完後的想法,就是本文第一段文章。而我會再寫後面的部份,是因為我
不知道板主對n網友要改判啥。所以我總是要表達一下我的立場。
當你覺得應該怎麼做時,就去做。法律不合理時,應該就要去討論去改。我們
當然可以把法律當學術在研究,不過在實務上仍然要回到現實面才是。
推 yha: 荒唐 根本是言論審查 由貓本決定誰的話可以講 誰的話不能講 09/14 23:42
這邊補一句。
即使版規這樣子寫,版主應該仍然有一定的裁量權。
如果覺得永久水桶不好,可以先停止n網友的發文權利,確認該有的量刑標準
再裁決。
這種拿著「法條這樣子寫,所以我這樣子判,依法行事,謝謝指教。」這不就
是我國政府最讓人民腦怒與不恥的回應?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48:55
推 s89227: 如果板主無權針對「(鼓吹)違法」判定→這次判決無效要改判 09/14 23:46
→ s89227: 如果板主可以判定→板規本身有失比例原則→改板規&改判 09/14 23:46
→ s89227: 這樣解釋有比較清楚嗎@@? 09/14 23:46
我沒有不懂啦……
只是,我覺得,版主還是有緊急的裁量權。這個時候,可以拿出來用一用。
永久水桶 耶,在ptt上的懲罰只小於禁帳號。
→ yha: 動保法本身就莫名其妙 人類的文明從馴化動物利用動物開始 09/14 23:47
→ yha: 現在一群把貓狗當人的阿呆 要逼其它正常人指貓為人 瘋了 09/14 23:48
推 mimiwu: 雙姓教母現在偶爾會在電影版出沒,通常是在貼新聞,簽名 09/14 23:49
→ mimiwu: 檔還是一樣讓人倒彈 09/14 23:49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50:48
推 s89227: 板規有規範的狀態下,不會拿板皇條款出來用呀 09/14 23:53
→ s89227: 所以才會說要改板規然後改判 09/14 23:54
就是版規不合理,才是動用皇帝條款的時機啊!!
另外的角度是,似乎二位版主都覺得此版規與判決不合理。
那為什麼現在不先把該判決徹消呢?
都覺得這件事情不好了,為何還要一直去執行?
先徹了,確認好狀況,再判……為什麼不這麼做呢?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56:25
→ rainbowpo: 大家都是在學習的路上,依法行政無誤,促使法規修正才 09/14 23:54
→ rainbowpo: 是大家在努力的。 09/14 23:54
→ rainbowpo: 板主從哪個方面來看都無針對性,是有人檢舉才有此判決 09/14 23:57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58:45
推 BabyRismy: 上方寶劍...我去面壁QQ 09/15 00:25
推 REALLYLIFE: 「正常人」是三小?正不正常由你說了算?你是什麼東 09/15 00:57
→ REALLYLIFE: 西啊?笑死~ 09/15 00:57
推 pastoris: 推。我認為每個人必須培養不是仼何時候把依法行政奉為圭 09/15 01:16
→ pastoris: 臬,特別是嚴厲處分更不適宜明知不合理下仍先判再改,這 09/15 01:16
→ pastoris: 是一種細緻哲學思想的不同性。 09/15 01:16
→ Max11: 這就是集權制的缺失了,同一個人制定法規和執法,難免有 09/15 01:30
→ Max11: 盲點。但是又不可能分權,所以才說板主不好作。 09/15 01:32
推 NCKUbuddha: 即使板主有權針對「(鼓吹)違法」判定 阿緯又沒鼓吹 09/15 05:47
推 NCKUbuddha: 從一開始就沒有違反板規了 不是嗎? 09/15 06:31
推 linsia: 好多名詞都不懂,宅爸 教母 什麼的很有名嗎? 09/15 06:43
推 lail: 教母最近會在離婚版出沒… 09/15 07:24
推 lail: 其實國考兄的文章水準不一,真的不用太認真 09/15 07:26
推 mtyc: 這是惡法非法跟惡法亦法的爭議,各有道理 09/15 08:09
惡法亦法 是有道理的。
法律就那麼幾個字,總是會有缺失,總是會跟不上時代。當遇到問題時,
我們用什麼樣的心態去面對它、處理它才是重點。
最差的情況就是歷來官員與法官的態度: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比較讓人欣賞的做法,應該是用盡各種方式,來減輕惡法造成的傷害,同
時去修改此一惡法。
以n網友的情況,真的不至於到罪大惡極的程度,實在沒有必要在這個時刻
如此迅速的去下這麼嚴重的判決。等版規修改完再判,有差這幾天嗎?版主
緩個幾天判,或是動用版主裁量去做暫時處置,也絕對不為過。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1:16:07
→ rainbowpo: 每位版友都有自己的建議,如果都要板主立即處理,我覺 09/15 11:34
→ rainbowpo: 得dj大自己出來選版主吧,板主很辛苦的 09/15 11:34
您己經是第n個網友鼓勵我出來選。
放心,等我工作退休或是二個女兒養大,我一定出來選。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1:37:23
推 rainbowpo: dj大這跟你的言論相反呢!因為懶惰加上這幾任的板主都 09/15 11:46
→ rainbowpo: 很認真,所以我接受。但你覺得需要改革,改革怎麼能等 09/15 11:46
→ rainbowpo: 呢?改革怎能打嘴砲等你女兒長大! 09/15 11:46
→ rainbowpo: dj大民主自助餐,小刀板主會囧囧捏,她也是邊帶小孩邊 09/15 11:50
→ rainbowpo: 服務 09/15 11:51
彩虹網友 所言差矣。你的言論也有n位網友訴求,我就再次的寫一下老調
重彈的回應。
小弟我現在平常上班,平常回家都八點後。回家洗澡、幫女兒檢查功課陪復
習,最後九點多還要陪女兒上床睡覺。大約有一半的時間我女兒沒有睡著,
我都自己睡著了。
因為小弟我深知自己的極限,所以待有空之時必然為出來為板友服務。
倒是彩虹網友可以翻翻我的前文,我有一篇「我當板主的話,我會開放po文者
刪除推文」的政見。你可以想想,是否接受?呵呵~~~~
→ AppleAlice: 這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因為版規就定在那裡,也沒有給版 09/15 11:51
→ AppleAlice: 主裁量空間,而且那篇是經人檢舉的,版主可以自己做出 09/15 11:51
→ AppleAlice: 不符合版規的判決嗎?? 09/15 11:52
→ AppleAlice: 你好像對於依法行政、依法判決很不以為然,但是人治或 09/15 11:55
→ AppleAlice: 者裁量權過大其實也會產生另外的問題,比如讓行為人在 09/15 11:55
→ AppleAlice: 事前無法預估自己的言論、行為受到甚麼樣評價,或是跟 09/15 11:55
→ AppleAlice: 執法者友好的人是不是可以獲得輕縱等等的 09/15 11:56
→ AppleAlice: 我同意那條版規定太死,由這個個案來看,顯然是不符合 09/15 11:57
→ AppleAlice: 比例原則,但是卻也不能同意在現有版規下版主自行調整 09/15 11:58
→ AppleAlice: 成浸半年一年的 09/15 11:58
→ AppleAlice: 至於說迅速桶應該是沒有吧,我看那篇公告,應該是差不 09/15 12:00
→ AppleAlice: 多同一時間的違規一整批一起處理的?? 09/15 12:00
推 AppleAlice: 個人看到就算鼓吹違法好了,違法效果也是行政罰的被永 09/15 12:03
→ AppleAlice: 桶也是蠻吃驚的 XDDDD 坦白說違反行政罰在某些人的法 09/15 12:04
→ AppleAlice: 感情還不到"違法",但若要解釋成違反法律卻又不能說錯 09/15 12:04
→ AppleAlice: 是不知本版有沒有禁分身條款,否則真的是罰很重,也覺 09/15 12:05
→ AppleAlice: 得應該要改,所以我還蠻關注這個討論的 XDDD 09/15 12:05
網友不妨看一下 刑法第57條,所謂十大量刑標準。
這條法律被稱為 皇帝條款(尚方寶劍),平常是不會拿來用的;但是在特殊情
況下,法官可以依據本條來加重減輕罰責。
這個對照於ptt,就是所謂的版主裁量權。
推 pastoris: 那是不是牽引出一件事,當執法者知道是重罰下,是先罰再 09/15 12:10
→ pastoris: 説,還是能選擇對當事人各方面比較有利的程序? 09/15 12:10
→ rainbowpo: 現行就沒有這樣的板規,所以板主才說會修板規。如果板 09/15 12:14
→ rainbowpo: 主不罰,也會有人說話的... 09/15 12:14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2:34:36
→ rainbowpo: 民主的最大好處就是你出來選不一定會選上,選上也可以 09/15 12:39
→ rainbowpo: 罷免 09/15 12:39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2:48:26
推 NCKUbuddha: 根本連鼓吹也沒有 09/15 12:47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2:48:48
推 NCKUbuddha: 好比有人問 你要選擇哪個黨 你說首選民進黨 侯選人太 09/15 12:50
→ NCKUbuddha: 差再選親民黨 再不好不得已選國民黨 結果他說你鼓吹 09/15 12:50
→ NCKUbuddha: 投給國民黨 09/15 12:50
→ NCKUbuddha: 問題不是板主受限法條限制 是板主用錯誤板規桶人 09/15 12:52
→ AppleAlice: 1.刑法第57條是明定的,所以法官依那條量刑有法源依據 09/15 12:52
→ AppleAlice: 但版規並沒有 2.縱依刑法第57條,法官最後定的刑度也 09/15 12:53
→ AppleAlice: 必須在法條的刑度範圍內,比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法官 09/15 12:53
→ AppleAlice: 可以定1Y2M、1Y8M、2Y4M等等,不代表他可以定6M或5Y 09/15 12:54
→ AppleAlice: 以你想表達的內容,我覺得你應該是想講的意思應該是第 09/15 12:56
→ AppleAlice: 59條和67條,可是這兩條很少用,而且一樣回歸到法律有 09/15 12:56
→ AppleAlice: 明定,但版規沒有的問題 09/15 12:56
→ AppleAlice: 然後我是從沒聽過57條叫帝王條款啦,只是個量刑依據而 09/15 12:58
→ AppleAlice: 已阿 XDDD 09/15 12:58
推 AppleAlice: 59 & 61啦,打錯了 09/15 13:01
→ rainbowpo: 檢舉時是要列舉違反的板規,此與板主無關... 09/15 13:02
推 rainbowpo: 婚姻版是公開版,理念不被認同不表示沒有鼓吹 09/15 13:04
推 NCKUbuddha: 板主用了就跟板主有關 重點是沒有鼓吹被當鼓吹 09/15 13:31
→ NCKUbuddha: 而非什麼理念不理念 09/15 13:31
→ rainbowpo: 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09/15 13:59
推 unknowid: 刑法57條是帝王條款???我到底看到了什麼 09/15 21:23
推 weitom: 版主走一個了,加油還有一個 09/18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