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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是用來解決問題的。 所以,除非法學的討論外,討論問題的核心,從來就不是那些文字所構成的 句子文章,而是「現在發生的事實」。 因此,我不會去質疑版主有沒有規範法源去執行,這簡直是浪費時間;甚至 如果版主沒有把版規訂的讓他去執行他想要的叛決,反而才是有疏失。 就讓我們忘了版規,看看 ptt婚姻版的現況吧…… ~~~~~~~~~~~~~~~~~~~~~~~~~~~~~~~~~~~~~~~~~~~~~~~~~~~~~~~~~~ 這次事情會引起這麼大的迴響,甚至讓宅爸都跳出來講,用簡單一句話來表 示就是:「1;33m對nckuwei的處份實在是太嚴重,嚴重到不合常理!!」 「永久禁言」是最嚴厲的處分,有點像是上方寶劍,或是死刑之類,都是在 逼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尤其是對一般的網友。簡單來說,會被執行永 久禁言的網友,大概己經全板公敵的等級了。 一般來說,要到達「永久禁言」之處份,那通常是真的要搞到天怒人怨或是 明顯且重大的違反社會共識,而且往往是講了n次也不聽。最有名就是教母的 案子。大家都知道教母苦口婆心的替女性爭取權益,毅力也讓人敬佩,不過她 實在啥事都扯到雙性,讓人有夠煩。阿卡卡波在禁她時,也不是一次就讓她 直接永久禁言,而是禁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最後才永久。 自古有云:「不教而殺謂之虐」。無論是教育小孩,甚至是法官量刑,在第 一次時都會予以重生的機會。若是以負面的心態來看PTT上所有事情,那真的 太辛苦了;大家來PTT,不就是求個開心嗎? ~~~~~~~~~~~~~~~~~~~~~~~~~~~~~~~~~~~~~~~~~~~~~~~~~~~~ 我們來看看nckuwei的行為吧。 nckuwei 寫了一段違反現行法律的意見;然後,就永久水桶了…… 首先,身為完全不愛寵物的我,我也真的不知道有那幾條法律,也從來沒有 人告訴我。因為我不愛寵物,我當然不會去讀有關寵物的法條;而這些法條也 是近年來才過的,算是比較新的規範。 遇到這種狀況時,如果按照過往婚姻版的慣例,應該是「刪文後水桶個幾天」 吧。板主也順便召告天下,請大家不要亂違法。 板主現在的行為,就是標準的「不教而殺」。 我們回過頭來,或許nckuwei的建議是違法的,但是真的有搞到那麼嚴重嗎? 憑良心說,我覺得真的沒有那麼嚴重;叛個1個月水桶都算是重罰了。或許 對愛貓愛寵物的人士來說是 千古罪人與秦檜和陳進興同一等級,但是對我來說 真的沒有那麼嚴重耶。 ~~~~~~~~~~~~~~~~~~~~~~~~~~~~~~~~~~~~~~~~ 還有一種可能板主要直接讓nckuwei永久水桶,就像教母。當年senjor板主 大赦天下,我和眾網友苦口婆心的勸他不要放出教母,但是勇者senjor還是 不聽老人言(茶)。當然,照慣例,教母馬上發揮她應有的水準。 此時,senjor不虧是有經驗的老板主,馬上找個法條案例讓教母直接再度 的永久水桶。 講古結束,回過頭來,nckuwei 有讓大家痛恨到牙癢癢的除之而後快嗎? 這個問題有點難回答,畢境他的po文真的是噓到幾個X而己。 我是覺得還好啦…… 我一向都會表明立場,不會搞啥中立。人都有立場 和意見的,那有可能中立。 ~~~~~~~~~~~~~~~~~~~~~~~~~~~~~~~~~~~~~~~~~~~ 結論就是:板主你為何要送nckuwei永久水桶? 如果是純依照nckuwei的文章違反動保法,那實在是判的太重了。如果你 真的要對這種狀況嚴格執法,應該也要宣告一下。這種直接判死刑的做法, 不太符合過往婚姻版的情況。 如果是找個理由送nckuwei永久水桶……嗯,nckuwei確實言論頗讓眾版友 不悅。即使如此,也不應該直接永久水桶;給人個機會,先從浸半年一年開 始,似乎比較符合過往慣例。 ~~~~~~~~~~~~~~~~~~~~~~~~~~~~~~~~~~~~~~~ 最後,忽然想到,教母生了嗎? -- 我的blog,懷念的山外幫 http://blog.pixnet.net/djboyle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83.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73864673.A.E6B.html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2:57:11
mtyc: 你在講古XDD,居然看到三舅ID 09/14 22:59
katherinetao: 教母是誰啊…我果然很年輕 09/14 23:17
NCKUbuddha: 雙姓教母 很有名的 09/14 23:21
s89227: 你問的東西都回過了啊...照板規只有永桶&不桶 09/14 23:25
s89227: 所以確定會改板規,然後改判,因為確實太重了 09/14 23:25
s89227: 另外站方給回應了,另一名板主會再解釋 09/14 23:26
我查了版規,竟然真的沒有「皇帝條款」(量刑標準)。 通常都有有一句啥:未盡事誼,以板主裁決為準。雖然這表非本屆板主 真的非常自制,值得稱許。 不過,我還是建議加一下。在我的觀念中,重點都是 板主該怎樣執行 時,是否有該版規可以執行。少了這一條,會太缺乏彈性,就像本案。
nunu1102: 我只是好奇為何要加這一條進版規 09/14 23:28
這條版規其實也沒有啥問題。 重點從來都不在版規,而是在「執行情況」而己。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34:22
s89227: 這條一直都在啊,從之前就在了,不是改完才新增的@@" 09/14 23:32
rainbowpo: 板主前面就有回應過了... 09/14 23:33
s89227: 差別只在水桶期限 09/14 23:33
我有看s板主的回應,然後就看到一堆站務、法條、規範、pttlaw…… 我看完後的想法,就是本文第一段文章。而我會再寫後面的部份,是因為我 不知道板主對n網友要改判啥。所以我總是要表達一下我的立場。 當你覺得應該怎麼做時,就去做。法律不合理時,應該就要去討論去改。我們 當然可以把法律當學術在研究,不過在實務上仍然要回到現實面才是。
yha: 荒唐 根本是言論審查 由貓本決定誰的話可以講 誰的話不能講 09/14 23:42
這邊補一句。 即使版規這樣子寫,版主應該仍然有一定的裁量權。 如果覺得永久水桶不好,可以先停止n網友的發文權利,確認該有的量刑標準 再裁決。 這種拿著「法條這樣子寫,所以我這樣子判,依法行事,謝謝指教。」這不就 是我國政府最讓人民腦怒與不恥的回應?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48:55
s89227: 如果板主無權針對「(鼓吹)違法」判定→這次判決無效要改判 09/14 23:46
s89227: 如果板主可以判定→板規本身有失比例原則→改板規&改判 09/14 23:46
s89227: 這樣解釋有比較清楚嗎@@? 09/14 23:46
我沒有不懂啦…… 只是,我覺得,版主還是有緊急的裁量權。這個時候,可以拿出來用一用。 永久水桶 耶,在ptt上的懲罰只小於禁帳號。
yha: 動保法本身就莫名其妙 人類的文明從馴化動物利用動物開始 09/14 23:47
yha: 現在一群把貓狗當人的阿呆 要逼其它正常人指貓為人 瘋了 09/14 23:48
mimiwu: 雙姓教母現在偶爾會在電影版出沒,通常是在貼新聞,簽名 09/14 23:49
mimiwu: 檔還是一樣讓人倒彈 09/14 23:49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50:48
s89227: 板規有規範的狀態下,不會拿板皇條款出來用呀 09/14 23:53
s89227: 所以才會說要改板規然後改判 09/14 23:54
就是版規不合理,才是動用皇帝條款的時機啊!! 另外的角度是,似乎二位版主都覺得此版規與判決不合理。 那為什麼現在不先把該判決徹消呢? 都覺得這件事情不好了,為何還要一直去執行? 先徹了,確認好狀況,再判……為什麼不這麼做呢?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56:25
rainbowpo: 大家都是在學習的路上,依法行政無誤,促使法規修正才 09/14 23:54
rainbowpo: 是大家在努力的。 09/14 23:54
rainbowpo: 板主從哪個方面來看都無針對性,是有人檢舉才有此判決 09/14 23:57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4/2016 23:58:45
BabyRismy: 上方寶劍...我去面壁QQ 09/15 00:25
REALLYLIFE: 「正常人」是三小?正不正常由你說了算?你是什麼東 09/15 00:57
REALLYLIFE: 西啊?笑死~ 09/15 00:57
pastoris: 推。我認為每個人必須培養不是仼何時候把依法行政奉為圭 09/15 01:16
pastoris: 臬,特別是嚴厲處分更不適宜明知不合理下仍先判再改,這 09/15 01:16
pastoris: 是一種細緻哲學思想的不同性。 09/15 01:16
Max11: 這就是集權制的缺失了,同一個人制定法規和執法,難免有 09/15 01:30
Max11: 盲點。但是又不可能分權,所以才說板主不好作。 09/15 01:32
NCKUbuddha: 即使板主有權針對「(鼓吹)違法」判定 阿緯又沒鼓吹 09/15 05:47
NCKUbuddha: 從一開始就沒有違反板規了 不是嗎? 09/15 06:31
linsia: 好多名詞都不懂,宅爸 教母 什麼的很有名嗎? 09/15 06:43
lail: 教母最近會在離婚版出沒… 09/15 07:24
lail: 其實國考兄的文章水準不一,真的不用太認真 09/15 07:26
mtyc: 這是惡法非法跟惡法亦法的爭議,各有道理 09/15 08:09
惡法亦法 是有道理的。 法律就那麼幾個字,總是會有缺失,總是會跟不上時代。當遇到問題時, 我們用什麼樣的心態去面對它、處理它才是重點。 最差的情況就是歷來官員與法官的態度: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比較讓人欣賞的做法,應該是用盡各種方式,來減輕惡法造成的傷害,同 時去修改此一惡法。 以n網友的情況,真的不至於到罪大惡極的程度,實在沒有必要在這個時刻 如此迅速的去下這麼嚴重的判決。等版規修改完再判,有差這幾天嗎?版主 緩個幾天判,或是動用版主裁量去做暫時處置,也絕對不為過。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1:16:07
rainbowpo: 每位版友都有自己的建議,如果都要板主立即處理,我覺 09/15 11:34
rainbowpo: 得dj大自己出來選版主吧,板主很辛苦的 09/15 11:34
您己經是第n個網友鼓勵我出來選。 放心,等我工作退休或是二個女兒養大,我一定出來選。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1:37:23
rainbowpo: dj大這跟你的言論相反呢!因為懶惰加上這幾任的板主都 09/15 11:46
rainbowpo: 很認真,所以我接受。但你覺得需要改革,改革怎麼能等 09/15 11:46
rainbowpo: 呢?改革怎能打嘴砲等你女兒長大! 09/15 11:46
rainbowpo: dj大民主自助餐,小刀板主會囧囧捏,她也是邊帶小孩邊 09/15 11:50
rainbowpo: 服務 09/15 11:51
彩虹網友 所言差矣。你的言論也有n位網友訴求,我就再次的寫一下老調 重彈的回應。 小弟我現在平常上班,平常回家都八點後。回家洗澡、幫女兒檢查功課陪復 習,最後九點多還要陪女兒上床睡覺。大約有一半的時間我女兒沒有睡著, 我都自己睡著了。 因為小弟我深知自己的極限,所以待有空之時必然為出來為板友服務。 倒是彩虹網友可以翻翻我的前文,我有一篇「我當板主的話,我會開放po文者 刪除推文」的政見。你可以想想,是否接受?呵呵~~~~
AppleAlice: 這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因為版規就定在那裡,也沒有給版 09/15 11:51
AppleAlice: 主裁量空間,而且那篇是經人檢舉的,版主可以自己做出 09/15 11:51
AppleAlice: 不符合版規的判決嗎?? 09/15 11:52
AppleAlice: 你好像對於依法行政、依法判決很不以為然,但是人治或 09/15 11:55
AppleAlice: 者裁量權過大其實也會產生另外的問題,比如讓行為人在 09/15 11:55
AppleAlice: 事前無法預估自己的言論、行為受到甚麼樣評價,或是跟 09/15 11:55
AppleAlice: 執法者友好的人是不是可以獲得輕縱等等的 09/15 11:56
AppleAlice: 我同意那條版規定太死,由這個個案來看,顯然是不符合 09/15 11:57
AppleAlice: 比例原則,但是卻也不能同意在現有版規下版主自行調整 09/15 11:58
AppleAlice: 成浸半年一年的 09/15 11:58
AppleAlice: 至於說迅速桶應該是沒有吧,我看那篇公告,應該是差不 09/15 12:00
AppleAlice: 多同一時間的違規一整批一起處理的?? 09/15 12:00
AppleAlice: 個人看到就算鼓吹違法好了,違法效果也是行政罰的被永 09/15 12:03
AppleAlice: 桶也是蠻吃驚的 XDDDD 坦白說違反行政罰在某些人的法 09/15 12:04
AppleAlice: 感情還不到"違法",但若要解釋成違反法律卻又不能說錯 09/15 12:04
AppleAlice: 是不知本版有沒有禁分身條款,否則真的是罰很重,也覺 09/15 12:05
AppleAlice: 得應該要改,所以我還蠻關注這個討論的 XDDD 09/15 12:05
網友不妨看一下 刑法第57條,所謂十大量刑標準。 這條法律被稱為 皇帝條款(尚方寶劍),平常是不會拿來用的;但是在特殊情 況下,法官可以依據本條來加重減輕罰責。 這個對照於ptt,就是所謂的版主裁量權。
pastoris: 那是不是牽引出一件事,當執法者知道是重罰下,是先罰再 09/15 12:10
pastoris: 説,還是能選擇對當事人各方面比較有利的程序? 09/15 12:10
rainbowpo: 現行就沒有這樣的板規,所以板主才說會修板規。如果板 09/15 12:14
rainbowpo: 主不罰,也會有人說話的... 09/15 12:14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2:34:36
rainbowpo: 民主的最大好處就是你出來選不一定會選上,選上也可以 09/15 12:39
rainbowpo: 罷免 09/15 12:39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2:48:26
NCKUbuddha: 根本連鼓吹也沒有 09/15 12:47
※ 編輯: djboy (1.163.183.79), 09/15/2016 12:48:48
NCKUbuddha: 好比有人問 你要選擇哪個黨 你說首選民進黨 侯選人太 09/15 12:50
NCKUbuddha: 差再選親民黨 再不好不得已選國民黨 結果他說你鼓吹 09/15 12:50
NCKUbuddha: 投給國民黨 09/15 12:50
NCKUbuddha: 問題不是板主受限法條限制 是板主用錯誤板規桶人 09/15 12:52
AppleAlice: 1.刑法第57條是明定的,所以法官依那條量刑有法源依據 09/15 12:52
AppleAlice: 但版規並沒有 2.縱依刑法第57條,法官最後定的刑度也 09/15 12:53
AppleAlice: 必須在法條的刑度範圍內,比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法官 09/15 12:53
AppleAlice: 可以定1Y2M、1Y8M、2Y4M等等,不代表他可以定6M或5Y 09/15 12:54
AppleAlice: 以你想表達的內容,我覺得你應該是想講的意思應該是第 09/15 12:56
AppleAlice: 59條和67條,可是這兩條很少用,而且一樣回歸到法律有 09/15 12:56
AppleAlice: 明定,但版規沒有的問題 09/15 12:56
AppleAlice: 然後我是從沒聽過57條叫帝王條款啦,只是個量刑依據而 09/15 12:58
AppleAlice: 已阿 XDDD 09/15 12:58
AppleAlice: 59 & 61啦,打錯了 09/15 13:01
rainbowpo: 檢舉時是要列舉違反的板規,此與板主無關... 09/15 13:02
rainbowpo: 婚姻版是公開版,理念不被認同不表示沒有鼓吹 09/15 13:04
NCKUbuddha: 板主用了就跟板主有關 重點是沒有鼓吹被當鼓吹 09/15 13:31
NCKUbuddha: 而非什麼理念不理念 09/15 13:31
rainbowpo: 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09/15 13:59
unknowid: 刑法57條是帝王條款???我到底看到了什麼 09/15 21:23
weitom: 版主走一個了,加油還有一個 09/18 21:42